案由:(20170186)关于设立临床一线医务人员风险保证基金的建议
  人类医学的进步奠定在不断试错的基础上,在临床治疗中发生事故和并发症是难以避免的,由于患者及家属难以谅解和“医闹”的推波助澜,医疗纠纷的数量和赔付金额急剧上升。且除医疗事故外,由设备、药品、服务引起的纠纷也逐年增加,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之一,这些现象导致行医风险越来越高。学习发达国家处理医疗纠纷的经验,在医疗责任险之外,由政府、医院、医师、行业协会共同筹资,组建医疗风险专项基金,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介入调解和诉讼,承担部分举证和赔付责任将是大势所趋。
  (一)医疗行业风险较大。一是由于社会媒体主导舆论导向不准确,把就医作为普通的钱物交换的消费观念来对待,让人们认为只要不缺钱医院医生就应该把病看好。二是国家对人的健康保障体制不健全,人的身份不同保障政策不同,引起人们的不满,把不满转嫁到执行政策的医院、医务人员身上;医保部门对支付的医疗费用又限制很多,不时的将他们认为不该消费的份额由医院支付,甚至是医生支付,简单地说就是医院、医务人员在赔钱干活。三是一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停滞,人们的经济收入大打折扣,因此用于健康或看病的费用也减少了,甚至不愿意支付。一旦支付的多或者治病的结果不满意,就对医院不满甚至形成纠纷。
  (二)医责险发展不充分,难以分担风险。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医疗责任险制度在我国处于萌芽状态,因我国医责险险种不全、保障范围窄、参保医院少、资金池浅、费率赔率划分不详等原因发展尚不充分,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院经营者投保并不积极,据统计,尽管有七成医院对医责险持肯定态度,但明确表示暂时不会参保的医院却占五成,因此暂时不能指望通过医责险帮助降低行医风险。虽然现在大部分医院为医务人员投保医责险,但是保险公司的协议条款规定:每案例最高赔付15万元。现实中的纠纷,无论医院责任大小,动辄要求赔付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除保险公司的赔付外,医院仍然承担巨额赔偿,如果医院在对责任义务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扣罚,给医生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给医院带来运行压力。如医务人员承担经济赔付,无形的职业压力加大,再加上思想、心情、情绪不稳定,这又将成为医院的安全隐患。
  
建    议:
  (一)基金会应由政府、医师协会、医院、医生个人联合筹资。通过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的机制尚未形成,单纯依靠社会力量筹集资金难以为继。在这个改革的过渡时期,医疗风险基金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医学进步,应当由政府为主进行筹资。
  (二)基金会应引入第三方监察制度,对医院、医生进行评级打分并及时淘汰不合格会员。基金会内部的监察制度应更多地从患者角度和医院运营角度看问题,改变目前上级机关检查、专家督导、医院互检为主的监察模式,以提高会员水平、节约资金;由于医责险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保险公司对医院数据了解不全及医疗行业专业性太强,保险公司难以独立鉴定医疗纠纷,基金会还可分立专门的“监察人”咨询机构,培养兼具医疗知识和商业、法律素养的人才,对医生、医院进行打分评级,除满足基金会运营需求外,还能向有需求的医院、医责险承保公司进行咨询收费,实现盈利。
  (三)基金会及其下设的监察、咨询机构应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调解和诉讼。由于医学本身属于经验科学,存在一定概率的例外情况,且患者个体因素复杂多变,难以把握,院方常无法证明自身无责任。另外,调解组织抽取的鉴定专家常常来源于医疗机构,因此患者对调解及鉴定有不信任现象。由基金会和其下设机构作为专家证人既能避免不公,又能为法官提供参考知识。
  (四)基金会应细化会费缴纳额度及赔付标准,为我国商业医责险示范。针对各医院及各科室不同医务人员应设置分级缴费额度,容易发生纠纷的科室需适当多缴,责任相对较轻的岗位人员应设置较低的缴费额度,大型高收费私营医院的医生应多缴,公立医院及以公益性为主的医院少缴,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五)设置赔付上限。医疗赔偿额逐年增高,该基金的赔付是医责险的补充,并不能替代医责险,不应兜揽全部赔付责任。为保障基金会平稳运转,应针对不同医疗纠纷设置赔偿上限。
  (六)针对已有惯例、赔偿额度相对固定的医疗纠纷,设置排他性赔偿原则。有些医疗纠纷如生育损伤,赔付额度较为恒定,可以参考已有经验设置排他性赔偿原则,即选择由基金会赔偿就等于自愿放弃民事诉讼。
提案者 民盟市委会
部门答复

卫生和计生局的回复:

民盟市委会: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临床一线医务人员风险保证基金的建议》(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701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东莞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取得成绩
(一)医疗责任保险由医院出资投保,减轻医护人员负担、分担医疗风险,自推行来各医院积极投保,具有如下优点:一是由于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介入,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率提高;各方愿意到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的比率比没买保险前提高,由70%上升到91%;二是由于保险公司的及早介入及及时引导患方到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减少医疗纠纷在医院停留的时间,保证了医院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三是有效发挥了保险“大数法则”的作用,全市公立医院总保费与总赔付额基本持平。
(二)2015-2016年度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取得了投保医院多、保险理赔受益医院多、单宗案件赔付金额高(最高40.4万)等成绩。2015-2016年度全市40所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实施一年内保险公司共接报医疗纠纷案件183宗,经审查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理赔范围的案件178宗,涉及38所医院,其中三级医院11所,二级医院27所(两所二级医院没有发生报案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共120宗(在完成调解程序的131宗案件中,调解成功率为91.6%);已决赔付金额合计人民币560万元,在已决赔付案件中,单宗案件赔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40.4万元,最低为人民币500元;报案至结案时间最长为68天,最短为7天,平均为28天;保险公司收齐理赔资料至赔付款项到账平均时间为5天,最短1天。
二、我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情况
2015年初,市卫生计生局委托东莞市医院协会牵头组织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市医院协会成立了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组(下称工作组),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一)认真开展调研
工作组用一个月的时间收集、研读国内外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有关资料,并先后到广州市、珠海市和天津市进行实地调研,学习省内外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先进经验。经反复研究,形成《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提出了我市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设想。
(二)做好实施方案
工作组对全市40所公立医院2012年-2014年共3年医疗业务和医疗纠纷发生的有关情况(包括医务人员、床位数、门急诊及住院病人量,医疗纠纷发生数、赔偿费用等统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有关因子进行全面测算,结合我市各公立医院实际,不断调整相关因子,形成了《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初稿)》。
(三)广泛征求意见
2015年5月中旬,经反复多次与有关部门及机构沟通协商,形成《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讨论稿)》。5月26日,组织40家公立医院就《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讨论稿)》召开第一次研讨会,征集修改意见。6月2日,收集汇总40家公立医院对《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讨论稿)》的反馈意见,召开第二次研讨会,再次征集修改意见,结合各医院对《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讨论稿)》反馈的意见,再次与有关部门及机构进行协商沟通。6月底,形成《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合同(征求意见稿)》及《东莞市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框架协议(征求意见稿)》,发给40家公立医院征求意见。7月2日,组织25家医院代表召开专题研讨会,征集《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合同(征求意见稿)》及《东莞市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框架协议(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四)依法公开招标
2015年5月18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工作组与有关招标代理公司就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初次沟通,了解有关保险项目招标采购的法律政策要求和主要采购途径。5月19日,市卫生计生局、市属公立医院管理中心组织各有关科室就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招标问题进行沟通,并经6月上旬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途径进行采购。
(五)实施联席会议制度
     2016年9月19日,我局制定并下发了《东莞市卫生计生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东卫函[2016]239号)。联席会议组成由市卫生计生局、市属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市医院协会(包括民营医院分会)、市保险协会、承保保险机构(首席承保人)、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案件管理中心、投保公立医院代表(共17所,其中三级医院代表6所、二级医院代表11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商定东莞市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审定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合同条款;对保险服务进行年度考评;对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医疗纠纷赔付案件进行专题培训;对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于2016年9月27日,举行了第一次医疗责任保险联席会议。会议审定了《2016年东莞市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于2016年10月14日,我市40所公立医院全部与中标保险机构续签订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另外有3所民营机构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为主,手术意外保险等为辅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探索设立临床一线医务人员风险保证基金,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市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市医疗的整体水平。
  (一)全市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广医疗责任险。全市公立医院完成医疗责任保险签约只是我市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第一步,下一步确保医疗责任保险依法依规履行并形成经验在全市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广。
(二)市医院协会将依托东莞市医疗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民营医院分会和市医学会全科医学专业委员会等组织力量,进一步统筹做好调研论证、数据测算、方案制定、投保等系列工作。不断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机构风险分担机制。
(三)探索设立临床一线医务人员风险保证基金。建议相关部门早日对于临床一线医务人员风险保证基金的发展下发支持及指导性文件,解决资金问题。


办理单位 卫生和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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