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70154)关于加强我市室外空调主机支架安全检查的建议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空调早已不是普通家庭难以负担的奢侈品。90年代初,空调就开始大量进入我市普通家庭,当时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支架如今都早已经到了该“退役”的年龄,目前这些“超期服役”的空调室外机支架因为年久失修、锈蚀腐烂造成的坠机事故也日渐增多从而成为城市安全的一个重要隐患,如同一个个“高空炸弹”悬挂在头顶上。

  究其原因,一是我市空调普及早在20多年前就已经基本实现,那时安装空调的楼房大多没有空调外机护栏,只能采用支架固定。这些日夜饱受风吹日晒雨淋的空调外机虽能得到后续保养维护,但人们往往忽视了空调外机支架的维修和更换;二是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约束空调室外机安装用支架规范,直到2012年,中国家电服务维修协会才发布《空调器室外机安装用支架规范》。在此之前空调支架材质因无相关约束从而导致空调支架行业鱼目混珠情况非常多,空调支架质量参差不齐;三是空调销售及安装公司都没有对空调购买者给予建议和提示,他们在对客户的空调外机做维修和保养时也没有提示客户需要对空调外机支架做保养和维护。空调外机支架超龄服役成为人们安全意识的盲区,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些巨大的安全隐患问题。

  据了解,空调支架的材质主要有三种:一是普通角钢材料,一般要求厚度>3毫米,安全使用期一般为5-7年;二是防锈能力较强的镀锌钢板,一般要求厚度>2.5毫米,安全使用期一般为7-10年;三是具有超强防锈能力的镀铝锌钢板或不锈钢材料,一般要求厚度>2毫米,安全使用期约为10-15年。由于缺乏定时的检查、维护、更新,很多的支架都已是锈迹斑斑,有的则超年限在使用,因此,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建    议:
  一、规划部门要推行否决制。对建设物进行规划控制,使得建筑物都要具备永久性的空调室外机位置(除采用中央空调系统之外),对不考虑永久性空调室外机位置的方案都要实行否决,并形成贯例。 新建楼房应设计空调外机放置护栏或水泥板,杜绝使用空调外机支架固定空调外机,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

  二、建议有关部门对空调销售商、安装商的空调室外机三角架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售出机器在安装中使用三角架的,强制要求销售商对用户进行登记,确定使用年限,超期要进行跟踪服务。

  三、对已经安装好的空调,尤其是已经处在超期“服役”的老旧空调,可由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对空调支架及承载的室外机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告知空调业主(使用者)排除;对那些空置房存在的类似隐患,由有关部门协调排除。

  四、社区物业应该加大对社区内空调外机支架存在隐患的宣传力度,负责所管理小区空调支架更换的监督、催办职责。
提案者 殷毓德
部门答复

  住建局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20170154号提案的答复
  殷毓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我市室外空调主机支架安全检查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行否决制的问题
  (一)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对空调设施的预留及安装位置有明确规定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6.1条,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当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的条件。第5.6.8条,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通畅的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2.在排除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拦物;3.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二)行业规范《空调器室外机安装用支架规范》对空调支架有明确规定
  2012年,中国家电服务维修协会发布了《空调器室外机安装用支架规范》,是关于我国空调支架安全的行业规范。该规范对空调外机支架的厚度、防锈度、紧固件规范以及支架检测规范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支架用的材料必须为3mm以上的角钢或镀铝锌钢板;空调支架的承载能力不能低于空调器机组自重的4倍;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空调本身的使用寿命(10-12年)。除了强度方面的硬性要求,支架表面必须经防锈处理。
  (三)从设计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现行规范标准明确禁止使用空调外机支架,但空调主机支架引起的安全隐患却不容忽视。为了从设计源头上减少该类安全隐患,下一步,我局将加强我市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力度,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加强对空调外机位置设计的审查,明确新建房屋建筑应设置防护设施或预留位置防止空调外机的坠落。
  二、关于对超期“服役”室外机排查问题
  根据《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市府令第144号),各镇街(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负责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和维护状况进行普查,并落实好普查情况记录。对普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向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隐患告知书,并落实专人指导、督促处理。因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园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综合治理,我局将按照职能,统筹协调、指导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社区物业加大宣传力度问题
  根据《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市府令第144号),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功用部位的安全状况。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房屋,由镇街(园区管委会)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检查活动。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对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房屋,我局将按照职能,统筹协调、指导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安全检查及综合治理的工作。对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的房屋,建议由物业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即市房管局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开展相应宣传。
  以上是对您提出相关建议的回复。感谢您对我市室外空调主机支架安全工作的关注,请继续多提宝贵意见,以进一步促进我们的工作。

 

  安监局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2017015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殷毓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室外空调主机支架安全检查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我局部门职能,我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市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工作。因此,在室外空调主机支架安全检查中,我局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并要求村(社区)加强对辖区内住宅楼、商业楼、企业等涉及室外空调主机支架进行安全检查,提醒业主及时更换和维修,以免发生支架松散物品掉落砸伤他人等事故。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我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主要有电工、焊接、制冷与空调、高处作业等工种,这些工种在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存在。为夯实安全基础,切实减轻从业人员的负担,我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6月1日起,对全市所有参加特种作业考试的人员,全面免征考试费。特种作业人员在我市无论是参加新考证还是复审,均免收考试费。同时,为切实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好,并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的积极性,经市委十四届第18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新考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费用纳入我市财政补贴范围。

  三、强化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关注身边安全隐患问题。我局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公众号等主流媒体,以及在全市各村(社区)设置固定的安全生产宣传栏,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切实提高企业和市民安全意识,并定期发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和贴近群众的安全提示信息,提醒关注身边安全隐患问题。如4月5日,我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发送了“室外空调主机支架安全”的温馨提示信息。

  四、在室外空调主机支架的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依法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办理单位 安监局,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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