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186)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增加措施的建议

  执行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为当事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重要职能,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但是执行难一直成为社会难题,“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不断加剧了执行的阻力和困难,多年来,人民法院一直都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无论是采取悬赏举报、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老赖等方法,但执行难仍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申请执行当事人一直对法院无法尽快执行抱有很大意见。

  办    法:

  执行难这一社会难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尽可能地使有执行条件的案件得到尽快执行才是根本。下面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一、执行法官应配备工作手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即告知,让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联系执行法官了解案件执行工作的最新进展,也便于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

  执行法官每人手上至少有上百宗执行案件,每天均要外出,到有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到房地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情况,协助拍卖工作等等,执行法官留给当事人的电话往往只是办公电话,由于执行法官工作的特殊性,经常不在办公室,当事人无法及时联系执行法官了解执行案件的最新进展。

  二、执行组人员应避免是当地执行片区的村民或居民,虽然这有利于当地执行工作的调解,但是又会与当地存在千丝万缕的亲属或朋友等关系,对执行工作开展不利。

  有些法庭在安排执行人员时,把执行法官安排执行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作为其执行片区,目的是为了以其当地人的身份协调当事人关系。但由于执行法官为当地人,与当地存在千丝万缕的亲属或朋友关系,容易受到当地亲属、朋友关系的影响,对被执行人不予以或缓慢执行,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不能滥用法律所规定的被执行人只有唯一房产时,不能以是唯一住所而不予以处理,应当预留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费用或居住房间即可。

  当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时,有此法院执行时只是对其予以查封而不予以处理,这是对法律的曲解,人民法院应该确定当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的生活标准,被执行人的房产超过该标准,即可对其房产予以处理,只是在房产进行处理后,留给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费用或居住房间即可。

  四、对于被执行人村或居委会的股份分红,应当强制要求当地的村或居委会配合扣留和提取,不能因当地村或居委会不同意执行就不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村或居委会的股份分红作为被执行人收入的一部分,依法应当可以予以执行,但由于扣留被执行人的股份分红会影响到当地村或居委会的选举,因此在执行中当地村或居委会往往不同意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股份分红,造成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无法执行,也使村或居委会不履行协助义务,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对于村或居委会不履行协助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或拘留负责人来强制村或居委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分红。

  五、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对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案件,可以立案让公安机关进行网上通缉,一经抓获送交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判决拘役等刑罚。

  刑法所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是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而定罪,但一般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执行中,有部分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执行,而远离原居住或工作的地方,无论是申请执行人或法院均无法获知其下落,对于此情况,执行中均是查询不到其财产,案件将终止处理。对于此处理方式,申请执行人认为诉讼已花费了人力、物力及等待了漫长的时间,并且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是对申请执行人十分的不公平。因此,对于逃避判决义务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建议立案后,由公安机关进行网上通缉,一经抓获将对其判处相应刑罚,这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提案者 魏龙、刘治猛、吴佩仪
部门答复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186号提案的答复

  魏龙等委员:

  您及其他委员提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增加措施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执行法官应配备工作手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即告知,让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联系执行法官了解案件执行工作的最新进展,也便于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

  东莞两级法院一直以来重视畅通与当事人的沟通渠道问题,但为广大执行法官配备工作手机、话费等,与现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严格办公设施配备标准”的精神不符,因此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方便当事人联系执行法官:一是公布执行热线电话,该座机电话全天候与执行局指定人员手机接通,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方便查询到该电话,随时与执行局取得联系;二是努力完善12368法院统一热线平台,配备法院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当事人来电并及时转告承办法官;三是加紧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将执行案件重要节点信息与法院门户网站对接,当事人可凭密码通过互联网查询执行情况和案件进展。

  二、执行组人员应避免是当地执行片区的村民或居民,虽然这有利于当地执行工作的调解,但是又会与当地存在千丝万缕的亲属或朋友等关系,对执行工作开展不利。

  诚如建议所言,由本籍执行人员承办当地案件,既有便于沟通、减少对抗矛盾的优势,也难免存在人情关系干扰、公信受到质疑的弊端。为此两级法院主要通过保障当事人知情和异议的权利,来监督执行人员公正司法、防止执行人员懈怠徇私:第一,将办案人员、合议庭、书记员的信息作为执行公开的重点内容,畅通当事人电话、网络查询渠道,确保当事人能及时了解案件进度和执行人员采取的措施;第二,针对当事人就执行工作提出的质疑和不满,释明引导当事人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等途径方式主张权利,同时严格依照交叉审查、庭室分工、审级把关的程序要求立案审理,对执行工作的合法性、恰当性作出裁决;第三,加强执行申诉信访工作,安排专门合议庭负责全市法院的执行申诉信访工作,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执行人员徇私办案的投诉进行查办,并将查办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第四,实行执行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既全面锻炼干警业务能力,也防止因长期定岗可能导致的自身懈怠和外界干扰。

  三、不能滥用法律所规定的被执行人只有唯一房产时,不能以是唯一住所而不予以处理,应当预留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费用或居住房间即可。

  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实务中东莞两级法院一般参照本地人均保障住房面积及实际居住人数来判断被执行人房产是否超出必要、可予执行,但鉴于:住房关系当事人及同住家属的基本生存权利,实际搬迁清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稳定隐患,夫妻、家庭共有房产难以析产变现,搬迁安置标准缺乏规定,宅基地及地上房产转让性质受限等等问题,各级法院对此问题一直持谨慎态度,为防止在处理唯一房产上出现法律和社会效果上的偏差,对我市法院有以下要求:第一,穷尽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前务必详细查明房产状况、制定妥善搬迁安置方案;第二,积极促成双方执行和解,通过分期履行、房产抵押贷款、引入第三方担保等方式避免强制执行;第三,保障异议权利,针对执行唯一房产提出的异议,释明引导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的途径依法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第四,通过裁判文书上网、执行听证、见证执行等方式进一步公开个案情况和裁决基本标准,供社会民众了解和监督,增加司法公信力。

  四、对于被执行人村或居委会的股份分红,应当强制要求当地的村或居委会扣取和提留,不能因当地村或居委会不同意执行就不予以执行。

  村居委会向作为本基层自治组织成员的被执行人分发福利,依法应认定为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或提取,通过向该村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进行。实践中确有少数村居委会因法治意识较差,担心引起本村成员不满等原因对法院的协助通知消极对待甚至拒不配合,对此,中院提出以下思路:一是加强说服教育,通过上门联络、送法下乡、邀请当地司法联络员、综治维稳工作人员,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就地调查等方式,释法析理,力争取得村居委会和被执行人的理解和配合;二是借助当地党委政府力量,发挥上层沟通、权力直管优势,要求村居委会转变态度、积极配合;三是向上级党政、纪检、监察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如实反映村居委会违法行为,建议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四是依法对拒不协助执行的村居委会或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关主管机关,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整肃不良风气,树立司法权威。

  五、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对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案件,可以立案让公安机关进行网上通缉,已经抓获送交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判处拘役等刑罚。

  解决“被执行人难找”问题确实是破解“执行难”的重中之重,但依据现行法律,仅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不足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动用有限的刑事侦查、网上追逃等资源解决民事案件还不现实。因此法院目前着力于强化以下措施:一是建设和完善法院司法查控网,中院自2012年起重点建设以信息电子流、执行一站式、查控同步化为特征的强大司法查控网,目前已与全市工商、房产、土地、车辆、银行等财产登记机构实现了专线连通、专网查控,通过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大幅提升执行工作效率;二是依法突出执行强制性,对规避执行的老赖着重采取拘留、罚款、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列入征信黑名单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压缩老赖生存空间,打击老赖嚣张气焰;三是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执行联动,提升查控被执行人效果,如联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辖区内的被执行人,联动交警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在年检时实行暂扣,联动边检口岸对出入境的被执行人予以阻止或扣留,联动公安信息部门获取被执行人的航班、住宿信息等等;四是强化执行办案要求,要求执行法官对于存在恶意规避、暴力对抗、转移财产、干扰拖延、虚假和解等嫌疑的被执行人,一方面应积极采取上述查控和打击措施,另一方面应注意全面收集抗拒执行相关证据,符合法定条件下重点考虑移交刑事立案加以惩处。  


办理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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