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184)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中央对社会组织的发展高度重视,而为加快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实现政府职能事项规范有序向社会转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市政府亦于2013年6月份出台《东莞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具体事项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确定了涉及20个市直单位87项职能向社会转移。据了解,实际转移职能较少,工作开展效果不明显,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1、政府转移职能范围狭窄,不够深入。目前部门对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事项较为谨慎,推出转移的事项有限,对涉及职能的主要和核心部分较敏感,推出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多为“边角料”。

  2、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总体进展缓慢。在首批决定转移的87个行政审批事项中,截至11月份,已转出的仅28项,34项仍处于公告或遴选承接对象阶段,正在准备或因条件不成熟暂缓等未开展转移工作的有8项,要待省相关主管部门统一有关转移事宜的有10项。

  3、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能力不足。目前我市共有社会组织2400多家,但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资质的社会组织仅70多家,在实施转移过程中有较多部门反映,可供选择的社会组织不多,社会组织承接能力有限等问题,而在要求今年转移职能的87个事项中,有6项因无社会组织报名而无法转移。

  办    法:

  1、拓宽各部门职能转移的范围。各职能部门要有勇于“革自己命”的魄力,积极主动将更多的职能向社会转移,同时,起牵头作用的部门如市社工委等应加大协调力度,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加快开展转移职能的工作,市机编办应加紧研究拟定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

  2、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推进力度。各涉及政府职能转移的市直单位应高度重视,投入创新型骨干人员专人负责,设定明确的转移时间节点,加大督导力度,争取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的转移。

  3、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投入。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市相关主管部门如民政局等应加快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和培育力度,可着重考虑对如行业协会、职业类社会团体,鼓励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社会组织的培育,必要时可考虑采用定向或定期培训的方式进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力度,如加强对社会组织资质资格审核流程的引导力度,精简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等。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考虑设立政府职能转移方面的专项资金,一方面针对职能部门转移职能过程中的困难,另一方面对社会组织进行资助和奖励。  

提案者 致公党市委会
部门答复

  东莞市政协十二届第三次会议第 2791 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建议”意见中肯,我们将认直研究,协调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吸收采纳,不断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去年以来,我市围绕建设“大社会、小政府”和“效率东莞”的目标,积极稳妥的推进落实向社会组织放权和购买服务目录,推动政府行业管理、微观事务管理等职能向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转移,取得初步成效。

  (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大幅压减行政审批事项。结合新一轮行政审批改革,市编办牵头对全市75个部门进行审批事项清理,清理审批事项1251项(其中,行政审批事项731项、日常管理事项520项),并通过“减、转、并、放”等方式,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和日常管理事项326项、转移87项,下放审批事项186项、日常管理事项201项,现事项压减幅度达到55.1%,提前实现省提出“有条件地市力争超过50%”的目标。同时,也对属上级权限的审批事项进行深入梳理,并以市政府名义提请省政府增加转移事项155项。

  精简行政审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着力点和落脚点。在新一轮行政审批改革中,我委主动协同市编办大力清理社会领域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事项,出台《东莞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凡是社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事项,坚决取消或转移给社会组织;取消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相关从业、执法资格、资质类审批;将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制定,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考核评比、业务咨询、调查统计、项目评估等行业管理与技术服务事项,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在改革中,共对全市75个部门的1251项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其中取消审批事项326项,政府停止实施行政审批,改为行业自律管理;向社会转移审批事项共三批99项,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这些职能有序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转移,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了更大空间,帮助和引导他们在承接政府职能的实践中加快成长。

  (二)着力深化简政强镇,大量下放社会管理事项。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放好权、接好权、用好权、管好权”工作原则,我市进一步深化简政强镇工作,全面梳理之前简政强镇工作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事项目录,将35个行政机关的457项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及权限以委托、交办等形式交由相关镇街(园区)实施,内容涵盖纪律、人事、经济、教育等多个方面。同时,加强事权下放政策研究。依照“有效放权”的原则,对相关镇街(园区)暂不具备条件承接的52项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进行收回事权处理,待条件成熟时再行下放。

  (三)着力培育社会组织,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要实现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必须依靠大量成熟、高质量的社会组织作支撑。根据省委部署,近年来,我市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培育多元化的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移交的服务职能。一是放宽准入条件。出台了《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取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83项,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20个工作日,并率先实行异地商会、社区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和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截至目前,全市社会组织总数达2400多家。出台我市第一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先后出台两批,共146家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的资质,并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凡未列入资质目录的社会组织原则上不能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二是加大财政支持。2012年设立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对社会组织发展给予资金支持。同时,由市财政投入1600多万元开展了两届公益创投活动。三是搭好孵化平台。依托我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采取“政府资金资助、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作模式,坚持“壳内孵化”和“壳外孵化”相结合,吸纳社会组织在基地孵化。截至目前,孵化的社会组织已开展活动600多次,动员志愿者3000多人次,服务群众近45万人次。该孵化基地已于去年成为全省社会创新试点。四是稳妥转移职能。出台了《东莞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暂行规定》,从去年9月开始,统筹推进第一、二批共87项向社会转移的职能事项,协调涉及转移职能的20个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发布公告、接受报名、组织评审、公示名单、签订协议、交接职能等相关事宜,截至今年上半年,已严格履行相关竞争程序转移了57项,如司法局的“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转移给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承接,质监局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转移给“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承接、卫生局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审查”、“医师定期考核”分别转移给广东省职业健康协会、东莞市医学会承接。有20项职能无社会组织报名或报名社会组织条件不符合,有10项职能属省管权限职能,需待上级部门统一有关转移事宜。对于暂无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则要求各单位加强行业协会的培育扶持。同时,对第三批12项转移职能事项也要求各部门按程序进行转移。

  (四)着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拓宽公共服务方式。社会中介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规范政府向社会中介购买服务,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为规范向社会组织、中介购买服务,确保公共服务职能有序向社会组织转移,我们出台了《东莞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对购买主体、购买范围、程序和方式等进行严格规定,确保购买服务全过程达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绩效保障;同时,制定了《2013年东莞市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目录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等266项,进一步细化了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要求,明确了操作规范。截至目前统计,今年上半年已有20个职能单位购买了49项社会服务,涉及金额3974.2万元,2013年全年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金额达1.1亿元。

  二、下步计划

  虽然我市在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如: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范围较窄,涉及面较少;社会组织培育还处于初级阶段,部分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不强;转移职能工作与政府购买服务还没有有效衔接,社会组织承接的愿意不强。下来,我们将围绕“创一流政府服务,造最佳营商环境”的改革目标,紧扣“行政审批高效、公共服务优质、市场监管到位”三大关键,加快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社会管理格局,努力形成优质高效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深入推进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对国家明令停止实施和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公布,并做好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工作。二是对已公布取消、转移、下放或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三是对保留事项,要做好优化流程、简化申报手续,严格依法审批。

  (二)不断强化后续监管。行政审批改革方面,以网上办事大厅为载体,建立行政审批目录管理系统,加快推动动态管理建设,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的现象。商事登记改革方面,各部门要及时共享处罚信息,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社会组织培育方面,建立承接政府职能的评估机制,实施动态考核,确保公共服务高效、便民。

  (三)稳步推进公共服务职能转移。以我市作为全省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试点为契机,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使社会组织的总量、规模、结构与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经验。同时,针对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移的职能事项,总结试点经验和不足,同时,重要加强职能转移后的监管工作,努力强化对转移职能效果的评估,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专此函复。

  东莞市社会工作委员会

  2014年8月6日


办理单位 东莞市社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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