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7002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方向的建议
内    容:
  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已走过六十年,截至2016年上半年村组两级集体净资产达1218亿元,占全省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令人瞩目。农村集体经济可以说一直是我市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农村稳定的缓冲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碰到了很多问题:土地资源日渐枯竭、经济增长乏力、公共服务支出繁重、分红只能增不能减,是到了需要深化改革的关键时刻。
  农村集体经济如何改革,近年来有很多争论:继续大干快上?分光解散?转型为企业?
  粗放型的大干快上肯定是无以为继了,一是土地资源没办法配合;二是整个东莞经济转型,大干快上的基础不复存在。
  卖光资产分光钱散伙也不行。首先国策不允许。由于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而不是国有,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承载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国策下,仍需继续保留。相应农村集体经济仍将继续运作,不能一分了之。其次很多农村公共服务政府仍未能全面覆盖,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继续出钱出力。
  转型为企业也行不通。有人认为要交所得税是阻碍改为企业的主要原因。其实改为企业后若不用负担农村公共服务,多交点税也值得。 我们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限制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为完全法律意义上的企业,企业不可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
  随着城市化的深入推进,未来可能会陆续出现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全部成为城市的国有土地,到时可以分光解散或转为企业,但那将会是很久以后。面对现实问题,还是要找一条农村集体经济可以持续走下去的路。我们认为可以做好以下两方面:
  
建    议:
  一、积极引导稳健经营,继续发展租赁经济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可以视为农民(股东)的一种基本保障,正所谓“土地是命根子”。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就具有提供基本保障的使命。正因为有这个使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平均分散,不允许非继承的流转。由于股权平均分散不能流转,股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分红占其总收入比重一般不大且有逐渐下降的趋势,民主表决受房派、工作、生意等关系影响容易做出非最有利于集体经济利益的决定。这种运作机制下管理层的道德比能力更重要,我市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外部职业经理人多时仍未决定实质推进,估计是因外部职业经理人与本村人相比更难控制道德风险。
  运作机制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宜进入竞争激烈的领域。租赁经济可以说是农村集体经济几十年来自发形成的选择。上世纪90年代初前后,我市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或与人合办水泥厂、砖厂、纸厂等企业,后来这些企业大多经营失败,现在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营业务基本是租赁,有自办或与人合办企业的屈指可数。无论经济如何发展,租赁始终会存在,只是租赁物不同,早期出租农地耕种,接着出租厂房办厂,后来出租商场、办公楼、市场、幼儿园等。租赁物的多样性,也是经营多元化的一种。多元化要考虑风险,激进的多元化不适合农村集体经济。
  运作机制亦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宜高财务杠杆经营。农村集体经济近年来致力降负债,负债率不断创新低,避免了很多债务问题的发酵,为农村长远稳定起了很大作用。
  东莞经济的继续发展,不应再将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其中一个轮子在前面冲锋,农村集体经济可以在后方作为盘活农村土地的一个纽带为东莞发展贡献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政府或企业以市场价统筹农村土地发展,并购入部分发展的物业以供出租,应是个好的发展模式。
  二、强力推进政经分离,稳妥解决公共服务经费来源
  早期,政府的公共服务基本没有覆盖到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相当于一级政府,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自然而然的形成政经不分。后来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加主动搞好公共服务,特别是道路建设、环境卫生、治安等。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公共服务的开支越来越大,而城市化的推进又导致享受公共服务的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及其股东,还有外来人口。
  2005年我市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设有个人股和集体股,当时设想个人股的分红给个人股东,集体股的分红主要用于公共服务。这里有个权利界定问题,集体股没有明确具体属于哪些人,按理说应该也属于个人股东平均所有,但其分红用于的公共服务享受范围却超越股东范围。
  市镇有关部门要求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水平,不仅提供了大量财政资金支持,也希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些钱,毕竟项目在其“地头”,这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被牵着增加公共服务支出。而股东又普遍认为分红只能增不能减,要跟上物价、社保上涨水平,怕不分钱钱会被花光。很多村干部面对两头开支,也常是半推半就,收不抵支就成常态,反正最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了大家的唐僧肉。随着唐僧们越来越难过,政府不仅大力扶持欠发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对所有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年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补助。扶持归扶持,补助归补助,股东们还是认为分红只能增不能减。不能说股东们是白眼狼,只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经不分。这种政经不分使股东形成一种误解,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政府,拼命要求提高分红,以为提高了就不能下来,政府要兜底。
  我们建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帮助由“补”改为“减”。就是不再补助资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减去其承担的公共服务管理职能,实行政经分离。这一来一回,政府将增加不少负担,存在很大的经费缺口,可以参考莞城做法,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缴交几年公共服务经费后不再承担公共服务。
  

提案者 王庆成
部门答复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东国土资函〔20171281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
20170024号提案的意见

东莞市农业局:
王庆成委员提出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方向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我局意见如下:
我局大力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以自行使用的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举办企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村民收入。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三旧”改造政策,通过村自改、村企合作改造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村居环境改善,并可通过配合政府实施集体土地收储,推进政府主导改造,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特此回复。


民政局:

市农业局:
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王庆成委员提出的第20170024号提案“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方向的建议”,由贵局主办,我局为会办单位,结合我局职能,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   办理情况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积极采取各类改革措施,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
一是制定“两份清单”,理顺村(社区)各组织间职责分工。制定印发了村(居)委会依法履职和依法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开展工作的“两份清单”,进一步明晰了村(社区)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自治组织的职责分工,基本厘清党务、自治事务和经营事务的责权。其中,明确村(社区)党工委是村(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居)委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村(社区)集体所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通过厘清村(社区)三大组织关系,初步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基层组织运作机制。
二是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搭建“政经分离”后的公共服务平台。在全面完成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建设的基础上,根据省委基层治理办的部署要求,将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统一改造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整合原政府各部门延伸到村(社区)的服务窗口和平台载体,并按照9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建设及改造经费补助,全年共支出了5337万元,实现了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100%全覆盖。
三是试点开展镇(街道)与村(居)委会双向考核试点工作。印发了《东莞市镇(街道)与村(居)委会双向考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选取东城、石碣2个镇街作为试点探索开展双向考核试点工作。两个试点镇街分别与各自的试点村(社区)签订了双向承诺书。其中,镇(街道)对村(社区)的承诺涵盖了经费保障、工作指引、政策支持、宣传培训、监督评议等五方面内容;村(社区)对镇(街道)的承诺涵盖了基层组织建设、建章立制、“两委”履职、协助工作等四方面内容,通过建立镇街与村(居)委会间的契约平等关系,厘清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间的权责边界。
四是建立村(社区)基层公共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从2013年起,我市从市镇参与税收分成收入中切块5%设立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村(社区)行政、治安、环卫三大块支出,有效减轻了基层经费负担和公共管理服务压力。其中,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日常开支,其补助标准随市镇参与税收分成增长同步增长。镇级层面主要通过“整体打包、全面购买、量力而为、逐步到位”的方式,委托村(居)委会承担公共服务中心服务事项。同时,对于村(居)委会依法履职和依法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开展工作两份清单以外的事项,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统一纳入政府购买村(社区)服务范围。
二、   下步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抓好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建章立制、人员管理、网上办事、群众满意度评议等工作,切实解决党委、政府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全面完成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将条件成熟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平台集中办理,同时将社会企业、公益组织、社会团体的服务资源整合到平台中,推动社区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受理、全人群覆盖、全口径集成和全区域通办。通过建立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夯实农村社区的自治职能和服务职能,为今后开展“政经分离”改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增收节支奠定良好的基础。


  农业局

  B
  东农函〔2017193
  关于对市政协提案第20170024号的答复
  王庆成委员:
  您在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方向的建议》收悉。我局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十分重视,经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激发物业租赁经济活力
  为积极应对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村级物业统筹活化更新,探索多种统筹开发、利益分配方式,引导村组集体进一步激化物业租赁经济活力。其中,东城33小镇、常平科技加速园(国际创新港)就是“镇街统租”开发建设的典型。例如,近期我们认真总结了常平镇统筹村组物业的经验做法,通过工作简报、网站宣传等形式向全市各镇村推介:常平镇由镇属企业东莞市大京九创新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租用村组旧厂房等设施,打造常平科技加速园,预计改造完成后工业区仅年租金就将为集体增收432万元,增幅34.92%。指导镇村定期统计分析村组闲置物业信息,依托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三资”监管平台加大招商推介力度,统筹引进优质项目,提高村组物业资产的使用效率。2016年,全市村组出租物业闲置率降至1.1%,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为拓宽投资渠道,支持村组集体通过信托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开发市投建的收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服务项目。其中,推出“东莞信托?鼎信-从莞高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吸引12个镇街83个村组累计投入约11.1亿元,年收益率6%-8%左右。探索搭建集体经济组织与实业投资、金融信托等国企合作平台,择机再选定一些经营稳定、收益良好的优质项目,优先吸纳村组集体资金通过信托等方式参与投资。搜集整理一些投资理财产品信息,不定期向村组宣传推介,拓宽投资信息来源。此外,根据新修订出台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精神,计划在今年8月前完成《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在文件中增加指导村组集体重大投资行为引入第三方开展资产评估和投资分析,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等内容,促进集体经济稳健发展。
  二、推进政经分开改革试验
  您对农村集体经济“政经不分”的影响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分析。“政经分开”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按照省委农办有关调研通知精神,“政经分开”是指选民、组织、干部、议决事、账目“五分开”。按照上级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改革已在逐步推进。一是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选民分开。我市所有的村组2006年底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以股权固化形式界定股东资格,从制度上解决城市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居)民之间身份不清问题。在近年的农村基层换届选举中,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由具有选举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领导成员则由具有选民资格的常住人口选举产生,较好地实现了选民分开。二是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监管机构,实现组织、干部、议决事分开。在组织上,我市从市级层面指导镇村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职责分工,厘清了党务、自治事务和经营事务的责权。经市委、市政府同意,2013年印发了《东莞市村(社区)各组织职责分工目录》,明确党组织、自治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分工。在干部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成立以来,我市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构。特别是股份制改革以来,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设立了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监管机构。在具体的议事决策上,则根据事项的性质和职权范围召开相应的会议进行研究决策。三是稳步推行行政账、经济账分账核算,实现账目分开。目前,我市部分镇街正推行行政账、经济账分账核算改革试验。其中,社区公共服务开支完全由上级财政承接的莞城街道,以及实行大社区管理的黄江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与村(社区)或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账务单独设立核算。长安、凤岗镇分别于2005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社区)行政账与经济账分账核算。2015年开始,我市全面推行村级预算制度,要求各村(社区)在编制预决算时,详细列明经营性收支、非经营性收入、公益开支等基础数据,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行政与经济账目的分离。近期,我市研究出台的《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也明确将“引导村(社区)推进‘政经分开’改革,逐步实行村(社区)‘行政账’与‘经济账’分账核算”作为加强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
  三、解决公共服务经费来源
  为解决社区治安、环卫、行政事务等公共开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问题,从2013年起,我市从市镇参与税收分成收入中切块5%设立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村(社区)行政、治安、环卫三大块支出。近四年来,全市累计补助60.2亿元,有效减轻了基层经费负担和公共管理服务压力。其中,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日常开支,其补助标准随市镇参与税收分成增长同步增长。镇级层面主要通过“整体打包、全面购买、量力而为、逐步到位”的方式,委托村(居)委会承担公共服务中心服务事项。同时,对于村(居)委会依法履职和依法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开展工作两份清单以外的事项,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统一纳入政府购买村(社区)服务范围。您所提出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帮助由‘补’改为‘减’”的建议,为农村集体减负工作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我们将深化研究,适时融入下来的改革工作中。
  以上是对您所提建议的答复。感谢您所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并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市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工作,并积极建言献策。



办理单位 农业局,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
网友评价
支持 0   反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