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180)关于加大对民办学校扶持力度的建议

  民办教育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当前教育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民办学校举办人自筹资金,自聘教师,自招学生,为社会培养了大批有用人才,为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精神,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对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视同仁。目前,随着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投入的日渐加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硬件软件、政府支持等方面的优势差距已明显突显,这给民办学校的教师选聘和生源选择,均带来不利的影响。为此,民办学校的稳定与发展应该引起政府的关切、关怀和支持,在此提以下几点建议。

  办    法:

  1、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以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为着眼点,将民办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公平发展、均衡发展。政府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办成优质学校,可以委托这类学校接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并享受同等教育经费补贴和政策支持。在今后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适当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经费补贴标准。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高中阶段,要适当控制公办学校扩容速度和规模,给民办学校留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公办学校过强,就会导致民办学校生源少、生源差、质量低、吸引力弱,并形成恶性循环,办学难以为继。因此,对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质量优良的民办高中,要在生源、经费政策上予以倾斜。这样从眼前看,好像让民办学校的老板占了便宜,但从长远看,办强民办高中,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经费负担,另一方面,可以为公办学校培植竞争对手,促进公办学校更好发展,实际上是一举多得。在涉及学校师生安全卫生、体育健康、教学仪器设施建设等方面,要有比例地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补助或奖励。市财政在各办学单位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的基础上拨出专项经费重点补助有规模实力的民办中小学用于校园文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校舍改造、安全设施更新等。

  2、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立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民办学校教师注册制度,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位培训、表彰奖励、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教育系统培训计划。办学单位要大力支持教师的继续教育学习。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表彰、参加社会实践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3、加大力度扶持民办学校、幼儿园创优质、铸品牌。市教育局要根据低收费民办学校的实际,制定民办学校申报省规范化学校督导评估办法,积极发动,加强指导,督促各民办学校加快创建等级学校和省规范化学校步伐。要大力支持各民办幼儿园积极创建等级幼儿园。市财政在每年度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和幼儿园等级评估创建工作,凡参加市等级学校和幼儿园等级评估的给予一定创建经费的支持。并对顺利通过等级评估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予以奖励。

  4、教育部门要继续做好在职称评定、先进评定等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工作,并尽可能向民办学校倾斜。

  5、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励资金,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参考一些发达先进省市的做法,将奖金直接划拨到办学者或教师的个人账户,以资鼓励。

提案者 郭志明
部门答复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第三次会议第20140180号提案的答复

  郭志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民办学校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办学校教师是我市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稳定,关系到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在大力扶持发展民办教育的过程中,十分重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近几年在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和办法。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并就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调动、工龄计算、居住证、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工资标准、法定休假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此后,市政府在2010年出台的《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校长和教师培训、教师工资补贴、科研工作等”纳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又明确申报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最基本的一项申报条件是民办学校必须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2012年我局和市财政局出台《东莞市学前教育政府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申报学前教育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一项基本条件是“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并逐年增长”。

  在具体的工作中,我局积极抓好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精神的落实情况。一是坚持抓好考核。我局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统一管理体系,将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参加社保情况和学校教师流动情况等作为民办学校申报扶持专项资金、评优、年度检查和等级评定的重要考核指标,努力推动民办教师各项待遇逐年提高。2012和2013年,全市共有172所民办学校(含幼儿园)获得专项资金扶持。我们积极鼓励各镇(街)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民办学校奖教奖学措施,如塘厦、长安、东坑、常平、石碣、寮步等镇(街)也设立了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二是坚持抓好督查。通过与市社保局联合检查、下发文件等形式督促民办学校认真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条例的精神,严格按照规定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经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现各民办学校基本完成为教职工办理社保手续,以此促使各民办学校为教职工依法办理社保手续,为民办学校教职工提供必要的保障。三是坚持抓好帮扶。各镇街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公、民办教师“一帮一”结对帮扶活动。如长安、塘厦、东坑等部分镇(街)采取派出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交流、民办学校优秀教师到公办学校跟班学习等措施,充分利用公办学校的办学经验,帮助民办学校完善学校管理,加强公、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学交流,努力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的业务水平。同时,为了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我们还要求各镇街宣教办(局)建立民办学校教师的基础档案。四是加大培训力度。2012年,我市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全市普教系统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了系统、科学的规划,将民办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其中。2013年,我局已选派65名民办中小学校长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目前,我市举行的各项培训项目都有名额分配给各民办学校,基本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同时,民办学校已纳入我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民办学校教师注册后,可在我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上选择项目,参加各专项技能培训,培训结束纳入继敎学时。五是加快推进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化。2013年,我局召开创建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街工作会议,通报各镇街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情况,落实各镇街责任人,督促各镇街按计划推进规范化学校的建设。截至2013年底,我市共有义务教育规范化民办学校206所,占全市义务教育民办中小学总数的83.4%,超额完成年初提出的65%的目标任务。同年,我市获得省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一等奖。同时,为更好加快推进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化建设,市政府从2013年至2015年安排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规范化达标专项资金,对期间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和获评三星级以上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小学层次每所15万元、其他层次(含九年一贯制、初中、完中、多层次)每所20万元。

  但是,对照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基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我市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中存在着队伍不够稳定、师资相对薄弱、待遇相对偏低等突出问题,亟待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去关注和努力,成为了教育部门在教育人事工作中的重点课题。去年,我局就民办学校管理及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召集各镇街及有关民办学校代表开展了13次调研座谈会。今年,我局将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办法作为2014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现正针对管理办法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力争年内出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教师聘任方面,包括完善聘任制度、规范聘用合同、加强教师资格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平台等。二是人事代理和业务管理方面,包括规范人事委托代理、完善教师引进备案制度、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等。三是工资待遇方面,包括制定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意见、实行长期从教津贴、完善内部考核和分配制度、引导民办学校设立退休基金等。四是民主管理方面,包括鼓励成立工会组织、保障工会经费、建立教代会制度推行学校民主化管理等。五是教师发展方面,包括统一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业务培训规划和管理、保障培训经费、落实职务聘任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表彰制度等。六是教师支教和教师流动方面,包括加大公民办学校间的互帮互助、完善流动机制等。若管理办法通过审批,我局将针对管理办法中重点关系到民办教师队伍稳定的长期从教津贴、工资标准、档案管理、教师交流等问题抓好有关落实问题,保障民办教师的权益。

  您所提的建议,正是我们调研和考虑的问题,您提出的方法措施给我们进一步做好民办教师管理工作提供了启发,我们会认真研究,吸纳合理的建议,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办理单位 东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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