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70063)关于进一步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提高东莞市生态综合治理水平的建议

内    容: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频繁提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随着2015年新环保法的实施,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重点工作中的一环,得到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规定: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试点工作。 2015年6月3日,东莞市环保局出台了《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环办{2015}34号),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形成环保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企业等协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作机制,提升环境风险保障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一、 东莞企业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的现状

  作为制造业强市,东莞市目前涉污企业总量(受到国家、省、市重点环境污染监控及参与环境信用评价)多达1200余家。2015年6月,东莞市环保局出台了《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环办{2015}34号),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就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故的行业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全市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点企业约100余家,仅占涉污企业总量的不足15%,覆盖面亟需扩大。

  由于在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企业中的覆盖面较小,造成政府监控和治理存在如下难点:

  1、由于企业众多,监控成本较高,更无法有效达实现动态监控的效果。

  2、企业发生环境污染的风险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后续将面临灾害处理和赔偿资金的巨大缺口。

  二、引入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意义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

  1、稳定经济社会秩序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有利于促进受侵害的群众更快恢复生活、生产,化解矛盾,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通过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用市场机制治理环境污染,能有效地缓解政府环境治理的资金短缺问题,使救援能及时,赔偿能到位,协助政府做好污染治理及善后工作。

  3、完善事故处置机制

  由保险公司介入,作为污染事故处置的协调者,有利于提高处置污染事故的效率,防止污染事故的扩散。

  4、强化预防监控工作

  目前保险行业中,已有企业与清华大学环境风险评估研究所共同开发设计出中国企业环境风险在线评估系统(ERA环境风险评估系统),辅以国内外最先进的数学模型,在每年投保时都对企业的进行必要的现场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传平台,让政府、企业及时掌握相关企业的最新动态,有利于提前做好事故预防和监控工作。

  (二)环境污染责任险成功案例 (无锡经验 )

  无锡采用政府引导、市场运行、专家服务和企业参与模式。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建设作为做好环污险工作的根本保证。而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各类企业对环污险认识不足的情况下,依靠政府引导,专业标准化运作,实施市场运行作为做好环污险工作的重要基础。同时,无锡经验认为,环污险开展的目的重点不应在赔付,而是对风险科学管理,帮助企业找出环境污染风险的薄弱环节,督促企业将安全隐患尽可能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实践中,企业由不接受到逐步接受,形成多方共赢局面:

  企业:享受到专业服务,提高了风险意识,减少了事故发生。

  政府:免费多了一支监察和防范风险的队伍,多了一双眼睛。

  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承担社会责任,扩大行业和品牌影响力。

  2009年,首批25家企业签署投保意向,17家投保;2013年,完成风险评估企业数量813家,参保企业1028家。2014年,完成风险评估企业数量856家,参保企业1032家2009年覆盖化工等4个行业,发展到2014年覆盖冶金、制药、造纸、火力发电等24个行业。经过5年的实践及发展,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形成了“政府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响应,事先预防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多方共赢的良性体系,进入相对稳定阶段,赢得了环保部门、企业、社会、媒体等各方的好评,为环污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提供了实践经验。

  结合过去开展“医疗责任险”“科技保险”等政企民生项目的经验,建议积极推进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

建    议:

  1、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纳入监管部门的考核体系。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企业每年环境考核的其中一环,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设置不同的考核比重。通过法律法规的考核,侧面引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根据我省《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对下列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依法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按风险特征确定的企业(曾经发生意外、有尾矿库、涉重、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水、垃圾等环境运营商等)

  (2)临近环境敏感区的企业(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森林、基本农田等)

  (3)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国控、地控)

  (4)其他类型的环境高风险企业

  3、引入环污险评估服务平台。以环污险风险评估平台为中心将保险公司、环保部门、环污险投保企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涉污企业的动态监控及闭环管理。

  4、设立环境污染资金池,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进行保费补贴。保费由参保企业与政府分担,实行分阶段补贴:如首年投保补贴40%,以后20%,每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按照目前东莞涉污企业及投保情况初步测算,年总保费约2500万元,补贴40%,财政支出约1000万元。以此激发相关企业的参保主动性,进一步强化了投保主体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实现环境污染监管关口前移。



提案者 王焱辉
部门答复

  财政局:

  市环境保护局:
  王焱辉委员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提高东莞市生态综合治理水平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王焱辉委员就东莞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提出,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纳入监管部门的考核体系、对全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依法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入环污险评估服务平台、设立环境污染资金池,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进行保费补贴等几方面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环境责任保险工作,积极会同环保部门推动相关工作开展。依据财政职能,经研究,我局现对文中“设立环境污染资金池”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对建议中提出“设立环境污染资金池,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进行报废补贴”的举措,我局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即市环保局对“设立环境污染资金池”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若确有设立必要,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的要求,由市环保部门在摸清我市涉污企业及投保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险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提请市财政局评审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对实施范围、操作模式、职责分工、保障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探索出一条政府引导、市场运行、专家服务和企业积极参与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实施的可行路径。


  环保局:
  东环函〔20171665
  关于对市政协第20170063号提案的答复
  王焱辉委员:
  转来第20170063号提案《关于进一步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提高东莞市生态综合治理水平的建议》收悉。我局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是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和事故处理,有利于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也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的迫切要求,对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在2014年实施为期一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基础上,于201563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一)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二)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四)涉重金属企业;(五)石油化工、电镀(含电镀工序)、印制线路板、印染、蹂革、造纸、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生产经营企业;(六)参与环境信用评价企业(是否符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标给予相应评价分数);(七)被列为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生产企业;(八)曾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九)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等九大行业企业应当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截止20175月,我市已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105家,投保额度超2亿人民币,投保企业类型主要集中在涉重金属企业、造纸企业、化工类企业、漂染企业、污水处理厂等高环境风险企业。
  二、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引导、鼓励、督促风险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污染保险,我局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纳入责任考核指标。为督促各镇街环保分局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我局自2014年开始,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情况纳入环保分局年度环保工作考核指标体系,通过细化工作目标进行量化考核。2016年度,我局为进一步加强污染责任险的督促力度,提请并经市环资委同意,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升到对各镇街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体系,倒逼各镇街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力度。
  (二)纳入环境信用评价指标。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我局2013年开始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我市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标,从而参与评定企业绿、蓝、黄、红牌的评分体系,信用评价又与金融贷款、上市审核等企业发展关键环节相联,促使企业为争取等级更高的信用等级进而提前完善污染责任保险。
  (三)定期开展专题宣贯。自2014年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以来,我局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风险行业企业,每年举行规模不一的污染保险专题宣贯会,邀请省环保、保监部门,市政府金融部门,省、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单位代表进行现场宣贯、答疑,同时指导各镇街环保分局认真梳理辖区应对投保企业,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工作交流会。
  (四)结合日常环境监察引导。结合每年开展的环境安全、环境隐患等专项行动,日常“双随机”环境监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及应急演练等工作任务,我局工作人员对被检企业适时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答疑、引导和宣传,鼓励风险企业积极、主动、自愿投保。
  三、对相关建议的回应
  (一)“环境污染责任险纳入监管部门的考核体系”方面。自2014年以来,我局已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镇街环保分局的年度环保工作考核体系,20162017年度更是纳入对镇街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考核体系。接下来,我局拟继续保持污染责任保险对镇街政府、镇街环保分局的考核体系,根据年度环保工作实际和重点工作部署,争取适度提升指标分值,加大倒逼力度。
  (二)“依法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依法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可知,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出台法律法规作为强制投保前提,条例明确规定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现时省级层面尚未制定此强制法律法规,强制性投保暂无法实施。经了解,国家环保部现正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若国家环保部、省人民政府确定强制投保具体管理办法,我局将立即贯彻实施。
  (三)“引入环污险评估服务平台”方面。经初步了解,现时仅有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初步搭建了 “环污险评估服务平台”,但两公司服务平台处于调试阶段,均未正式投入使用,同时鉴于与评估工作紧密相联的风险评估、事故损害鉴定、标的定价等关节环节尚待规范完善,评估服务的基础数据来源不尽全面,评估结果可能与企业实际风险级别存在较大出入。接下来,我局将在上级部门的统一工作部署下,结合我市环污险实际及环境风险评估的需求,与金融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承保单位等一并探索引入环污险评估服务平台的可行性,协调保险行业协会督促已建服务平台保险公司尽快优化、完善,尽快具备可操作性。
  (四)“设立环境污染资金池”方面。结合市财政局的工作意见,我局拟适时对“设立环境污染资金池”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研究论证。若确有设立必要,将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充分摸清我市涉污企业及投保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险保费补助资金管理相关办法,提请市财政局评审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定,探索出一条政府引导、市场运行、专家服务和企业积极参与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实施的可行路径。
  衷心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办理单位 环保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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