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
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170019号提案有关我局会办内容现答复如下:
学校开展午托要有条件,比如学校要有场所以及人员等条件,同时也要有经费支持。有些学校有这些条件,有些学校不具备这些条件。目前,午托问题一是社会有需求,二是学校存在条件不足情况。我们鼓励社会多方参与,发挥学校、家长、专业托管机构以及社区的作用,多途径来解决午托问题。
近年,部分镇街因场地不足逐渐取消了午托服务。我局于2015年5月下发了《关于做好公办小学午休午托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条件允许的镇街(园区)应继续开展午休托管服务。
市民政局:
尹利平代表、蒋淑军代表、黄蔚然代表、林喜荣代表、孔敏华代表、陈丽珍代表:
你们在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交的第20170019号提案“关于保障公办小学午餐午休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民政工作职能,答复如下:
一、学生校外托管管理的基本情况
自2008年市政府决定由市民政局作为全市学生接送站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市的工作部署,我局积极牵头研究制定我市学生接送站的管理制度,在广泛听取市法制、公安消防、工商、卫生、安监、建设、教育等部门,以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草拟了《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4月4日以市政府令方式发布实施。同时,我局还联合市公安消防局、卫生局、建设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印发了《规范学生接送站管理工作办事指引汇编》,使全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2012年10月,我市开始全面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学生接送站登记也被列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目录,取消了前置审批,实行后续市场监管。2016年10月13日,《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实施。2016年12月,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各镇街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督导组通过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档案资料、随机抽查托管机构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
二、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托管管理的措施
(一)科学推行学校提供午托和校外托管机构并存的服务模式
根据4月10日上午喻丽君副市长在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持召开的我市小学生午托服务工作座谈会精神,将以镇街、学校为主,充分挖掘潜力,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向小学生提供午托服务;午托服务所需经费由镇街财政解决或家长承担。学校提供小学生午托服务是否安排午休床位,由学校根据实际条件而定;学生是否参加校内午托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市教育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后出台《关于做好小学生午托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培育安全、优质的校外托管机构,力争为我市学生、家长提供更多元、更安全、更优质的午托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联动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食药监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形成联动管理机制,共同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按规定开展年度检查和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将检查情况推送到各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对未办理民非登记(备案)的托管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市消防局负责督促指导各消防大队开展对辖区内托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由消防大队开展行政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市食药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食药监分局开展对辖区内托管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由食药监分局开展行政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市住建局负责对未按要求进行房屋安全备案的托管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托管机构的相关监管工作。各镇(街、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辖区消防大队和食药监分局等部门,配合市民政局、市住建局等单位开展行政执法,督促指导网格员和村(居)委会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各镇(街、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积极探索和完善学生校外托管行业监管的有效工作模式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运营管理。
(三)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坚决清理违规机构
各镇(街、园区)和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的,由市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但未办理依法需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服务的,由教育部门依法查处。
(四)广泛宣传,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运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声势,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一是广泛宣传政策规定,让从业者托管机构登记管理和服务要求,引导完善相关手续,规范经营行为;二是市社管局定期将合法登记(备案)且手续完全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向公众发布,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合法经营的机构入托。三是教育部门加大对教育工作者宣传,要求不得开办、兼职和陷入利益格局,签订禁止办理非法托管机构责任书;四是学校专门召开学生家长会开展政策宣传,对校外非法托管机构安全事故、治安刑事等典型案例宣传,并由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禁止学生在校外非法托管机构托管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