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东莞市是生猪消费大市,日均屠宰的生猪10526头,有90%以上是从市外采购供应的。我市自1995年实施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促使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进步明显、生猪屠宰产业整体水平显著提高。
一、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现状
(一)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部分落实
在2009年,省府办印发《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粤办函[2009]49号)后,我市市府办也印发了《东莞市2009-2013年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东府办[2009]148号),明确“按省规划要求将我市现有的32个定点屠宰场整合成28个”,“具体是将大城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定点屠宰场整合成2个,其他镇定点屠宰场整合成26个”。此后,我市开展了将大城区4个街道定点屠宰场整合成1个的工作。至目前止,大城区4个街道定点屠宰场的整合工作仍在推进,已经整合了莞城、南城、万江3个街道屠宰场,正在择机整合东城街道屠宰场。但是,28个镇定点屠宰场整合成26个的工作仍没有落实。
(二)生猪屠宰现代化水平逐步提升
目前,全市生猪定点屠场厂(场)有30家,都是机械化屠宰。其中,市中心城区刚建成试产的生猪屠宰厂(场),是按照产品标准化、品牌化和经营规模化、产销供一体化理念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其规模和装备技术水平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三)猪肉质量安全明显提高
近年来,随着各级加强监督管理和抽查抽检,我市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比过去有了较大提高。目前,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基本建立“瘦肉精”自检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抽检相结合制度,建立健全屠宰检疫和肉品卫生、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瘦肉精”抽检率由上世纪90年代末期的不足5%,提升至10%以上,超过国家规定的要求,检测合格率高达99.99%,位于全国前列。全市屠宰环节肉品卫生、肉品品质检验中,病害生猪及其肉品检出率在2.5-3‰左右,符合正常水平,检出的病害生猪及其肉品由生猪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总体上,我市屠宰出场的生猪肉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是有保证的,群众是能够吃上“放心肉”的。
(四)牛羊和家禽屠宰管理业已起步
目前,我市市政府已经制定《东莞市牛羊定点屠宰场所设置方案》,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在家禽屠宰方面,过去都是在农贸市场内由经营者宰后销售或为购买者代宰。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我市从2015年起,在市中心城区和各镇(街)中心市区逐步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五)出台了关于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市政府先后制订并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2000年7月下发了《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市府令第33号);2001年9月修订并重新下发了《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市府令第40号);2005年12月下发了《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市府令第84号);2009年11月下发了《东莞市2009-2013年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东府办[2009]148号);2013年12月下发了《东莞市生猪应急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东府办[2013]160号);2015年8月下发了《东莞市牛羊定点屠宰场所设置方案》(东府办[2015]83号);2015年12月下发了《东莞市生猪肉品统一冷链配送实施方案》(东府办[2015]128号)。这些规范性文件有效地规范了全市牲畜屠宰行为,保障了我市牲畜及其肉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促使我市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六)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产能过剩,产业集中度低。全市生猪屠宰厂(场)总计设计日均屠宰产量为37980头,实际利用产能为10526头,产能利用率仅为28%。除市中心城区四个街道总计共有常住人口128.2万外,全市28个镇超过50万常住人口的仅有长安66万、虎门64万两个镇,40至 50万常住人口的仅有塘厦49万、厚街44万、寮步42万三个镇,30至40万常住人口的仅有常平39万、清溪32万、凤岗32万、大朗31万四个镇。除市中心城区四个街道日均猪肉需求量共有2500头外,在全市28个镇中,猪肉日均需求量超过500头的仅有长安、虎门、塘厦、厚街、寮步、常平、清溪、凤岗、大朗九个镇。其余各镇由于常住人口少、猪肉需求量少,导致日均屠宰量少、生猪屠宰企业规模小。我市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过多,已经落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是代宰为主、自营比重小、经营附加值低,业态同质化、容易引发恶性竞争,品牌建设滞后,精深加工能力差,产业经营水平亟待提升。
三是屠宰行为仍不够规范,主体责任落实仍不够到位,从业人员特别是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卫生、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专业技能亟待提高,实验室检测检验设施设备缺乏。
四是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执法和屠宰检疫,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仍不足。
五是部分生猪屠宰厂(场)的执业资格仍不够齐全或没有达标。
我市生猪屠宰行业存在的按行政区域设点布局、计划经济特征明显、规模效应差、产业链短、附加值低、经营方式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环境保护压力大、自我更新装备技术和保证质量安全能力弱等问题,不仅对我市肉品质量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也对我市牲畜屠宰产业向现代化转型和持续健康发展构成制约。
在新形势的推动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崭新的阶段,生猪养殖方式、居民消费结构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交通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压力越来越大;全社会对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关切度越来越高;《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加强对我市牲畜屠宰行业发展的规划指导,优化定点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卫生。
建 议:
为更好地引导我市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生猪屠宰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生猪肉品质量安全卫生水平,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五年规划(2016-2020年)。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其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建设,推动屠宰行业规范化发展。按照“深化改革,减控总量,科学设置,公平竞争,确保安全,方便高效”的原则,以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强化行业监督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根本目标,以优化定点布局、规范屠宰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为首要任务,以推进现代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冷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为主攻方向,不断增强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屠宰企业装备技术水平,增强屠宰行业与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牲畜养殖行业的衔接。
(二)基本原则
1、合法化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要求,以保障城乡猪肉市场供应和肉品质量安全为目标,整合现有屠宰资源,充分考虑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之间的距离,合法、合理设置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总量控制,适当集中,防止重复建设。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提高肉品冷链配送能力,促进一二三产业高度融合。
2、标准化原则。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条件和标准,大力减控总量,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建立完善的从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到市场销售的肉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坚持地方政府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督管理、屠宰企业履行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原则,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3、无害化原则。加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测、检验力度,强制病害生猪及其肉品无害化处理;加强节能减排,有效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推行生猪肉品统一冷链配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环境敏感点内禁止设置生猪屠宰厂(场)。
4、公平竞争原则。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禁止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肉品跨区域进入我市销售,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
1、适当减控总量,提高行业集中度
至2020年,培育2家规模以上(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产销供一体化经营企业、3家年屠宰生猪50万头以上的生猪屠宰企业、撤并整合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下的屠宰企业数量。
2、屠宰工艺和设备水平上新台阶,行业质素显著提升
通过标准化创建,推进屠宰企业升级改造,至2020年,生猪定点屠宰企业100%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国家标准;严格屠宰检疫和肉品卫生、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完善污水处理和病害生猪及其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污水处理和病害生猪及其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其处理达标率达到100%,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完成实时监控系统建设。
3、产品结构不断优化,综合利用率明显增长
到2020年,争取生猪屠宰厂(场)的猪肉小包装销售比例提升到10%左右,冷鲜肉市场份额提高到20%左右,鼓励生猪屠宰厂(场)向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冷链配送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重点培育品牌肉品,使品牌肉品在全市市场上占有一定的比例。同时,生猪屠宰企业代宰数量占屠宰数量的比例明显下降。
4、强化屠宰企业规范经营,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强化屠宰企业规范经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生猪屠宰厂(场)建立健全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猪进厂检疫检测、待宰静养、屠宰加工、肉品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督促生猪屠宰厂(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到2020年,全市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
二、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设置规划、优化设置布局
运用法律、行政、标准和经济等手段,通过严格准入、加强监管、市场竞争、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逐步减少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数量,淘汰落后和过剩屠宰产能,使行业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
1、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1)市中心城区:生猪屠宰厂(场)设置1家。
(2)常住人口50万以上的镇:生猪屠宰厂(场)设置1家。
(3)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镇:生猪屠宰厂(场)控制设置不超过9家。
一是鼓励并支持市中心城区和常住人口50万以上镇的生猪屠宰厂(场),通过生猪肉品统一冷链配送服务,保障其周边的镇生猪肉品供应,其周边的镇原则上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是市中心城区和常住人口50万以上镇之外,以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镇为核心,通过发展镇与镇之间经济联合、合资合作,选择1家现有生猪屠宰厂(场)为基础进行扩建改造,撤并整合周边镇的生猪屠宰厂(场),或者重新选址重建1家生猪屠宰厂(场),撤并整合周边镇的生猪屠宰厂(场)。
2、牛、羊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按市政府既定方案实施。
3、家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按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农[2014]336号)执行,由各镇街自行规划
设置。
(二)淘汰落后产能,实施屠宰产品标准化、品牌化上市
一是严格屠宰厂设置标准,关闭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到2020年,全市不达标的生猪屠宰厂(场)全部完成淘汰。
二是鼓励支持先进的生猪屠宰厂(场)以多种方式兼并重组,撤小建大,实施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化、产供销一体化经营。
三是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培育自主品牌。支持先进的生猪屠宰厂(场)开展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鼓励生猪屠宰厂(场)通过集中采购、厂场挂钩、冷链配送、开发自有品牌等方式,提高自营比例。支持屠宰加工、肉类配送企业发展肉品分类分割加工配送中心,配置冷链设施,创建鲜肉品牌,设立连锁店、专卖店等销售网络。加强对屠宰企业的代宰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代宰行为,引导代宰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向自营和品牌化经营发展。
(三)提倡科学消费,积极调整产品结构
开展食肉安全、科学知识宣传引导,倡导食用冷鲜肉和小包装分割肉,引导群众逐步改变喜食热鲜肉和白条肉消费习惯。支持屠宰企业建立冷却车间和分割车间,配备冷链物流设施,扩大冷鲜肉和分割肉生产规模,大力发展肉品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逐步解决屠宰企业肉类产品同质化、经营粗放和低水平恶性竞争等问题。
(四)加强环境保护,发展清洁生产
加强对现有生猪屠宰厂(场)的环境治理,依法关闭或迁出位
于饮用水源地、居民密集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带的生猪屠宰厂(场)。对新建或重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严格落实环保标准。支持生猪屠宰厂(场)建立排污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倡导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屠宰加工方式,推广发展循环经济。
(五)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屠宰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屠宰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升级改造设施条件和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条件,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和肉品卫生、肉品品质检验操作与屠宰操作同步进行的制度,推动屠宰企业建设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预警、防控措施,完善全市屠宰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的收集,信用评价和发布制度以及违规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强化事前控制,确保事后追溯。
(六)推进屠宰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行业监管水平
加强信息管理体系建设,运用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分段监管平台,建立信息风险、分析和预警评估机制,实现屠宰企业相关信息采集、屠宰加工现场远程监控和肉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构建市、镇(街)二级屠宰监督执法体系和屠宰技术支撑体系;构建打击私屠滥宰、猪肉注水和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牲畜等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管机制,从严从重处罚违法屠宰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领导,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职责
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由政府统筹领导,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将落实设置规划、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和屠宰对企业监督检查规范等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纳入到食品安全责任考核范围,对各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建立肉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增强屠宰监管执法的威慑力,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二)健全体制机制,构建畜禽屠宰监管三大体系
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检疫、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三大体系,明确市、镇(街)二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和检疫、检测、检验技术支撑机构的工作职责,全市自上而下建立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行政监督管理、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监督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或疫病控制中心(农产品检测中心)等机构承担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检测、检验职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肉品流通环节监管的工作格局,理清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经费,完善设施设备,确保人财物与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相适应。
(三)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等法规要求,督促屠宰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对出厂的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屠宰协议,明确双方对出厂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承担的责任。重点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畜禽入厂查验、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依法依规配置肉品卫生、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有效开展肉品卫生、肉品品质检验,落实肉品出厂“两证两章”制度;建立完善畜禽进厂登记、产品出厂登记、病害畜禽及其肉品无害化处理登记等3个台帐。对屠宰企业不落实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工作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要求的,要给予停业或取缔处理;充分发挥屠宰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服务承诺和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屠宰企业经营行为。
(四)推进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完善畜禽屠宰监管相关规章制度。适时修订《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生猪及其肉品准入和追溯管理制度。
(五)加大财政投入,推进屠宰行业企业转型升级
建议市财政安排畜禽屠宰监管专项经费,强化畜禽屠宰监管执法体系建设,支持屠宰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屠宰自动化、信息化设施等升级改造,支持从业人员培训、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扶持畜禽屠宰企业转型升级。
四、组织实施
建议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联合负责统筹制定本《规划》并织实施。建立跨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统一领导和精心组织,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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