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70118)关于改进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建议
  自2016年6月30日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登记机构已暂停办理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抵押登记,造成较大影响。
  一是原抵押登记不允许续期,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和企业经营,统一登记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有续期需求,暂停办理影响抵押权人利益。
  二是市国土局历来没有办理划拨土地抵押登记,市房管局则没有限制划拨土地上建筑物抵押登记,由于两个部门对划拨土地抵押登记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已暂停办理。

  改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对支持实体经济盘活资产、融资增产,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及企业的转型升级有重要意义。


建    议:
  一、区别对待集体土地流转抵押登记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明文允许办理集体土地抵押,虽然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且2015年国家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试点不包括东莞,但是省政府100号令仍属生效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作为行政依据,亦符合国家推动集体土地入市的政策趋势。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集体建设用地占比较大,其中不乏大型重点投资项目,企业转型升级融资需求迫切。因此,建议:一是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集体土地已建房屋,在抵押到期后允许续贷。二是对新建的高新技术产业、三重建设、税收贡献大等优质建设项目,允许办理抵押登记。

  二、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允许抵押登记

  综合划拨土地相关规定,特别是《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划拨土地经审批后可以先行抵押待实现抵押权时再行出让的规定,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设立抵押权,但必须先进行地价评估,核定出让金,以确保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处置。因此,对于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登记,建议:一是确认已办理的登记继续有效,允许续期;二是规范新办理的登记,抵押登记前应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进行地价评估、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从房地产拍卖或转让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提案者 叶建勋
部门答复

市规划局关于报送东莞市十三届政协一次会议提案第20170118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房管局:
东莞市十三届政协一次会议提案《关于改进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完善对于在不动产登记中出现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联同贵局于2017年1月向市政府报送《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问题的请示》,建议待市政府对该请示作出批复后,我局按工作职能积极配合实施。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20170118号提案的意见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叶建勋委员提出的“关于改进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我局意见如下:
我市属于典型的“房、地分设”地区,多年来国土、房管各自适用上级部门在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法规,用各自不同的程序、依据、标准和手段开展登记工作,但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国家对登记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格、更规范的标准,在新旧管理制度切换过程中,导致了目前部分业务暂停办理的现状。
目前,我局已经结合我市当前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围绕强化金融扶持,有效支持实业的目标,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下简称“抵押登记”)审查方式、适用范围、抵押次数、抵押物价值确认、地上建筑物合法性审查、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登记、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登记等七方面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改革方向专题请示市政府,提案所涉两个建议也在请示范围内,待市政府批准后我局将遵照实施。
特此回复。


办理单位 房管局,市规划局,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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