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70117)关于加强对困境妇女的社会服务的建议
  在大力推进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弱势群体问题是一项关乎民生、关乎社会稳定的大事,而困境妇女作为弱势群体的最典型代表,他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日益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本提案拟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服务的视角出发,更有效地关注和帮扶困境妇女群体,提出以加强社会服务为核心的对策和建议。

  一、困境妇女的生存现状

  目前,困境妇女群体的生存现状集中表现为经济窘迫、谋生能力弱、社会地位低、心理压力大和健康状况差等方面。经济拮据是困境妇女的根本属性,使得她们在社会公认的物质生活指标体系中处于弱势,处于这种境遇的妇女大多数文化程度低,缺乏谋生技能,只能从事简单、繁重的体力劳动,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有些还要赡养老人,抚育子女,一旦遇上自己或家人生病、伤残或其他突发原因支出加大,经济负担就愈加沉重。相当一部分困境妇女还遭遇贫困、疾病、离异、失业等诸多不幸的叠加,摧毁了她们作为独立平等个体的心理防线,往往带有很强的自卑感、无助感和被排斥感,自我形象低落,自我评价比较负面。她们在遇到困难时很少会动用社会支持网络帮助解决问题,尽量靠自身力量解决,当超出自身能力范围时有大部分的被访对象表示会向亲友求助,但此外就较少其他能寻求支持作用的渠道,这也是受到辖区妇女交往圈子狭窄,社会资源有限的影响。

  在我平时与接触的困境妇女的交谈中,发现困境妇女存在心理疏导的隐性需求也非常迫切。由于她们在身心疲惫的状态中往往选择自己承担而非寻求合适的倾诉对象,从而得不到及时的心理疏导,衍生心理问题。

  二、当前困境妇女社会救助的存在问题

  近几年来,东莞市妇联创办的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在困境妇女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其开展的“玉兰家园—困境家庭关爱计划”等等,成效显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以最低生活保障、大病救助、临时救助等形式加大了对困境妇女的救助力度,各级妇联组织还探索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实施项目化运作,有效改善了困境妇女的生存状态。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帮助个体面对和抵御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风险和问题。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政府还没有建立起相当完备的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也缺乏性别敏感,例如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主要建立在全日制、稳定的就业形态的基础上,难以覆盖非正规就业者。对于困境妇女来说,自身条件的限制和生存压力使得她们更容易选择非正规就业形态,也就难以进入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

  (二)缺乏源头帮扶政策。目前救助多以发放钱物为主,形式比较单一,多为“输血式”扶助,较少“造血型”救助,带来的效果是间接性和局限性的。在如何让困境妇女获取知识技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获得正确的精神引导方面还比较欠缺。对于从根本上改变妇女贫困现状,缺少从源头上扶助的稳定长效办法和措施。

  (三)缺乏完善的社会帮扶体系。目前我们实施的帮扶没有一整套完整的帮扶制度予以约束或规范,缺少一定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在帮扶过程中,针对出现的贫困现象和问题,通常都是暂时性的解决临时出现和长期存在的贫困问题,而没能制定长期的行之有效的方案。扶助渠道较单一,政府部门成为她们的主要支持来源。

  (四)缺乏浓厚的济困氛围。社会公众的济困公德意识还比较淡薄,对困境群体的同理心不强。随着社会公益性组织的发展和政府服务职能的加强,社会上对于困境群体的关注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人们对于他人困难的同情更多的是停留在情感层次,真正自愿付诸行动的人并不多,关爱文化有待进一步倡导。

建    议:
  要改善困境妇女的现状,帮助其尽快脱离困境,必须在系统思维和优势视角的前提下,以倡导者与同行者的角色开展帮扶救助。积极推动政策,协调资源,营造环境,强化社会服务理念,运用社会工作方法,赋权妇女,让妇女提升自我,摆脱困境。
  第一,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救助机制。要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社会保障和扶贫救助体系。构建以生活、医疗救助为主,助学、住房解困为辅的救助体系和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帮扶为辅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在助困、助医、助业、助学、助房和司法援助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咨询服务和救助政策;形成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以再就业安置、送温暖救济、优惠政策照顾等相配套的社会救助格局。要根据困境妇女的不同情况,采取分类救助的方法,并帮助困境妇女了解福利资源和社会政策,协助她们申请各项救助;组织救助对象参加公共活动,增加参与社会的机会。要聚合慈善资源,通过冠名帮扶、工程帮扶等形式和项目化的运行方式,建立困境妇女扶助基金,形成社会化救助机制和公益性服务保障机制。
  第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自身发展。加强就业信息、就业培训援助。鼓励女性积极就业或创业,为她们组织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技能培训等。对有求职要求的困境妇女,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式,开展专业对口的再就业培训;劳动就业机构要提供更便捷的就业信息,定期提供就业指导。为有能力创业的女性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政策扶持等支持;落实企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困境妇女就业的政策,对自谋职业的贫困妇女,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他们实现再就业。妇联组织要通过宣传教育、心理援助、建立互助组织等方式,为困境妇女化解心理困惑、疏导负面情绪,转变“自我边缘化”的观念,引导女性树立“四自”精神,推动其成为财富的创造者、生活的强者,从根本上摆脱困境。
  第三,培育关爱文化,营造良好环境。要发挥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全社会帮扶,形成人人关心困难群体的氛围;开展营造社区关爱氛围的倡导活动,让社区居民有更多机会了解到困境妇女的生活状况,从而发掘社区互助的力量,建立温情融爱的人文环境。要搭建各种关爱平台,使各种社会力量能够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与特点,让关爱成为社会常态,关爱文化得以弘扬,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帮助困境妇女尽快走出困境。
提案者 丁茜
部门答复

卫生和计生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2017011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民政局:
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关于加强对困境妇女的社会服务的建议》(第2017011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 做好适龄妇女“两癌”筛查工作
加强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健康知识水平。落实妇女常见病尤其是宫颈癌和乳腺癌等重大疾病筛查工作,做好妇女“两癌”检查项目,2016年,完成35-64岁妇女“两癌”检查149081人(目标任务12万人)。为提高筛查质量,举办“两癌”筛查业务管理培训班,培训基层医务人员322人次。
二、开展妇幼健康送基层活动
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充分发挥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专家资源优势,组织成立市级妇幼健康专家宣讲团,印发了《东莞市妇幼健康送基层活动方案》(东卫办〔2016〕4号),并于4月7日举办东莞市妇幼健康送基层活动启动会暨镇街(园区)妇幼健康宣讲师资培训班,共约440人参加了会议和培训,全面启动和开展妇幼健康送基层活动。送基层活动以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等为重点人群,组织开展系列专题讲座,方便基层妇女等近距离获得权威、专业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2016年全市共举办宣传义诊咨询活动1314场次,参加活动群众382494人次,举办健康讲座1516场,参加群众135632人次;举办业务培训296场,培训医务人员32736人次;开展专家访谈和专题报道466期。
三、开展妇幼健康优质服务活动
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妇幼健康优质服务活动,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政策宣传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人群众免费提供查环查孕、上取环、复通、计划外妊娠补救措施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完善避孕药具发放网点建设,共设有155台二代身份证药具智能发放机,1800多个药具自助发放箱。保护了妇女的生育主动权和生育健康。
四、加强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网络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2016年9月,制定下发了《东莞市卫生计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网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东卫办〔2016〕45 号),9月29日组织召开急救网络管理培训会,全面启动急救网络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网络体系建设,充实市级专家组人员,健全抢救“绿色通道”运行机制,规范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转诊流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运转高效、覆盖全市的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会诊、转诊网络,实现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网络全市全市32个镇街和72所助产机构覆盖,有效保证全市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绿色通道畅通。同时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同步出台《东莞市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网络工作评估方案(试行)》(东卫办〔2016〕46号),加强急救网络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急救网络运作成效。2016年接听急救电话约180多次,派出市级专家外出抢救30多次,转诊患者约110多人,抢救成功率达97.7%。顺利完成2016年孕产妇、围产儿和新生儿死亡市级评审工作。8月25日举办东莞市危重症孕产妇救治技术新进展学习班,培训252人次,提高我市医务人员临床救治水平,我市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继续维持在低水平。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2017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巩固完善妇女“两癌”筛查工作、妇幼健康送基层活动、妇幼健康优质服务活动以及全市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网络建设等重点工作。接下来,我局将按照省的部署分步推广电子版母子健康手册,有机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服务等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打造“一条龙”服务链。


办理单位 市妇联,民政局,社保局,卫生和计生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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