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173)关于推进我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体制改革的有关建议

  近年来,我市在严格执行市政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批市财政投资项目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同时,门槛相对提高,许多看似简单的事情,在申报过程中反复的次数很多,造成办理日期的延长。一个比较普通的市政工程项目,仅立项程序历时一年还完不成,这也直接导致今年没有多少项目能够完成立项,许多必须上马的市政项目不得不一拖再拖。

  《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东府〔2011〕90号文(以下简称东府90号文)是我市项目建设审批的规范性文件,总的来说,该文件是相当严格的、严谨的,但在执行过程中,仍有部分内容需要继续完善。

  在经过对“东府90号文”进行仔细的研究,并通过对相关部门的调研后,为加快工程建设,缩短工程建设审批时限,特提出以下建议。

  办    法:

  一、第二条中确定为“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条件之一是“估算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

  由于估算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市政项目非常少,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因此,为了减少审批工作量,提高市政工程项目的工作效率,建议修改为“1000万元以上”。

  二、第三条中对“前期工作”的定义应修改。

  “东府90号文”中对“前期工作”定义为“指酝酿提出建设项目,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调落实项目用地、林地使用、用海、规划、建设、环评、节能评估、征地拆迁、设计、概算、预算、消防、人防、防雷、地震安全评估、水土保持、防洪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估等工程招标前的系列工作”。根据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我国工程建设的程序步骤是:工程计划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至此可进行工程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后评价。一般地,至“可行性研究”阶段为“前期工作”。而实际上,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要完成“项目用地、林地使用、用海、规划、环评、水土保持评估、节能评估、征地拆迁”等一系列的工作。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通常被称为“设计阶段”。 “东府90号文”中定义的“前期工作”实际上是将公认的“前期工作”和“设计阶段”合并了,这是不合理的,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建议对“前期工作”定义为“包括可行性研究及之前的一切工作。”

  三、第七条的(一)项应修改。

  第七条(一)“项目提出阶段”中规定“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由其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和说明后报市发改局审核。经批准后,可根据实际,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按此规定,实际上无法操作,因为前面已规定了“前期工作”的内容是从“项目建议书”至“招投标前”,若要确定规定中的“前期工作”的费用,则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费用、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环评费用、水保费用、节能方案费用、地质勘探费用、初步设计费用、施工图设计费用、其他(如收集资料)费用等。其中,地质勘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均需招投标。

  第七条(一)“项目提出阶段”中的“前期工作”费用,应该是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费用,当然还包括编制环评、水保方案、节能方案的费用。我们建议,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已确定在年度计划的项目,即同时应确定其前期准备工作费用,该部分费用直接划拨给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严格审计。且该部分费用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明确更高的编制要求、深度时,应按实际增加“项目提出阶段”的费用。

  四、第七条的(二)项,建议“项目建议书”取消专家评审。

  第七条(二)“项目建议书阶段”中规定“发改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实际上,项目建议书是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着重从客观上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做出分析衡量,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向业主推荐项目。项目建议书报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这并不表明此项目非上不可。项目能不能实施,关键还得看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且,专家们只是对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有发言权(特别是不了解本地情况的外地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并不清楚。因此,建议取消“项目建议书”的专家评审。

  当然,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应要求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咨询,形成咨询意见,作为项目建议书审批的参考依据。

  五、第七条的(三)项,建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增加内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该建设项目是否正式进入建设程序的关键性步骤,其审批结果要么可行要么不可行。“东府90号文”给人的感觉是非通过审批不可。这是不科学、不严谨的。建议增加“凡经过审核为不可行的项目,三年内(年限可商议)不得重新上报”。

  六、第八条中的“超过投资规模的部分在总金额 10%以内(或限定金额)的”,建议按工程项目性质确定增加或减少比例。

  例如,对于以隐蔽工程(如地下轻轨、地下管线、市政排水排涝等项目)为主的项目,由于不可确定性和不可控的因素较多,很容易突破“10%”的限制。

  另外,“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超过估算、预算超过概算或估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限额设计、限额建设”的要求,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设计。”这一条易引起误解。从工程施工的角度上讲,只讲科学性,技术性。“优化设计”给人的感觉是“牺牲工程质量或工程安全”为前提。对于特别重要的工程来讲,若建设项目的概算超过估算、预算超过概算或估算,建议返回至“可行性研究阶段”,重新开始。

提案者 民盟市委会
部门答复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4017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民盟市委会:

  你们在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体制改革的有关建议》(第20140173号)收悉。

  提案对《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东府〔2011〕90号文)研究深刻,提出的问题切实存在,大多数建议合理可行,对加快我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体制改革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为高质高效办好此项提案,我局迅速开展推进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经认真研究,现就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开展前期调研工作

  一是广泛收集近年来执行90号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局向22个有关部门,17个中心镇,4个园区发函征求修订意见,共收集各类参考意见42条;二是与深圳综合研究院联合开展了《东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研究》课题,研究东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三是积极吸取先进经验,收集整理全国各地城市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专题研究,吸取各地的宝贵经验。

  二、明确修订思路

  经过大量前期调研工作,我们确定了修订90号文的主要思路为:围绕“决策科学、投资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财政投资管理改革,更好地服务于东莞转型升级和高水平崛起。

  三、下一步的改革措施

  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管理制度是政府投资决策和收益的保障,我局从去年开始着手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亦涵盖了对90号文的修订,提案内容也与我们的改革方向一致。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目前90号文只针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下来,我们将起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现对项目从前期工作、建设到决算验收进行全面管理。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分类管理。简化部分投资额较小项目的审批程序。项目原则上按照投资额度不同进行分类处理,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按正常程序审批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投资额较小的项目建议书与可研报告合并报批或者采用更加简化的方法,比如只审批项目登记表。提案提出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起点提高至“1000万元”和取消建议书专家评审,我们认为,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既能简化部分小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部分重大项目保留一般审批程序,同时也确保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面管理,更加科学可行。

  (三)关于前期工作经费问题。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启动后,建设单位即可根据项目进度和工作需要向我局申请前期工作经费,无需待 列入年度计划后再进行安排,这更加有利于项目的推进。

  (四)关于预算或概算超估算的处理办法。我们认为,项目经过前期论证、建议书、可研阶段的审批之后,应当达到一定的深度,得出的估算也具备一定合理性,如果概算或预算超出估算,项目单位应当先优化设计,节省部分不必要的支出,并非牺牲工程质量,或者重新编报可研报告,这与其他省市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我们衷心感谢并希望贵单位能够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体制改革工作,多提意见和建议,为我市高水平崛起出谋划策。 


办理单位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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