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70229)关于规范小区管道燃气管理的建议

内    容:

  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燃气作为城市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东莞城市燃气管网铺设已取得较快发展,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初见规模,但距实现全市燃气管网全覆盖仍需一段较长的时间,因此还有许多小区未接入城市燃气管网,以瓶组间供气的形式向住户提供管道燃气服务。目前存在两种运营方式,一种是由向小区供气的燃气企业直营管理方式(以下简称“直营小区”),另一种是小区物业以批发价向燃气企业购买燃气向小区住户供气并直接向住户收取费用的方式(以下简称“批发小区”)。之所以有“批发小区”的存在,因物业公司能从中获取管道燃气中间差价的利润,所以许多小区物业不愿意转为直营小区,而燃气企业又无法直接与小区业主建立联系。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1、“批发小区”的物业公司无燃气经营资质。《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文规定,经营燃气业务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2、“批发小区”的物业公司无人员、设备、技术应对燃气突发事故,无对小区用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的能力。

  燃气事故主要是一些用户安全意识不强,缺乏正确使用燃气的知识,对燃气设施、设备的保护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非专业人员违章操作和擅自改动燃气设备,出现问题后又无能力采取抢险措施,导致燃气泄漏引发爆燃等严重后果,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的伤害。近期,在部分镇街批发小区发生的燃气事故中,存在物业与燃气企业权责不清,物业公司推诿责任、业主索赔难的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建    议:

  由市城管局牵头,对目前以瓶组间供气的形式向小区住户提供管道燃气服务的运营方式进行规范。燃气安全问题关乎千家万户,小区管道燃气管理应由有资质的燃气企业直接进行专业管理,物业公司的责任是督促燃气企业做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同时,对于不配合安检的业主,建议建立备案制度,经由有关部门核实后,进行停气以消除安全隐患。


提案者 周绮霞
部门答复

房管局答复内容:

关于《关于规范小区管道燃气管理的建议》
的会办意见
市城管局:
    对周绮霞委员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小区管道燃气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此,应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履行督促燃气企业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发现燃气隐患的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在管道燃气企业维护、维修及更新用户共用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市城管局答复内容:

详见附件



办理单位 市城管局,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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