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关于对政协第20170109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黄江镇人民政府:
由贵镇主办、市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会办的政协第20170109号提案收悉,根据提案人“黄江镇政协小组”的建议,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驻粤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8〕142号)规定,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入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鉴于长龙部队现状,建议由黄江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把部队房地产租赁企业纳入监管范围,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同时,部队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履行出租方的职责,主动与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共同加强对部队房地产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案反映的未办营业执照、纳税、污染等问题,建议由黄江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跟进。
此复。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170109号提案的意见
黄江镇:
黄江镇政协小组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长龙部队工业区产业优化整治提升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我局意见如下: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军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不论数量多少,均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改变国防工程设施区内土地用途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批准。 (二)改变营区、库区、工厂用地和农场、马场内耕地用途时,不涉及部署调整的,报总后勤部批准;涉及部队部署调整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批准。(三)改变其它土地用途的,由各大单位后勤部批准,报总后勤部备案。(四)改变土地用途时,不得危及或妨碍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及第十四条规定: “利用空余场地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按国家和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规定执行。”和《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应当上报总后勤部审批,未经总后勤部批准并确认许可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依法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其土地面积、用途、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转让方式、交易结果等信息,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凡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用途的,必须在当地统一的土地市场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可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一)由当地政府收购储备,再由政府统一出让;
(二)直接在当地的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转让,由军队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共同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办;
(三)由军队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公开转让,确定受让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市场价格核定土地出让收益。具体采用哪种模式,由军队单位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后,在申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时一并上报总后勤部审批。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应当上报总后勤部审批,未经总后勤部批准并确认许可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建议由黄江镇人民政府与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长龙办事处协商处理,并按城市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黄江镇政协小组在该提案中所述关于盘活低效用地的建议,正是目前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大方向。我市于2013年首次提出“减量”的规划理念,对比过往以牺牲建设用地及生态环境换来的经济发展,“减量”规划更注重加强土地统筹、节约集约用地,以达到生态和经济共赢发展。
近年来,我市在盘活闲置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上做了一系列工作:一是试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治等措施,在确保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前提下,优化城市空间发展布局,促进用地统筹;二是加大推进“三旧改造”力度,通过完善政策机制、升级管理架构等手段,加快推动连片组团式改造项目,推进闲置、低效土地的再次盘活;三是实行“两高一低”退出计划。通过治旧控新、奖惩并举等措施,引导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退出,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对于该提案中所述的优化整治提升,可考虑结合上述一系列用地政策加以实施。但在实施前需理顺如下问题:一是长龙部队工业区目前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用地及林地区(详见土规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办理用地手续的前置条件,因此,在实施工业区优化整治提升前,均需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调整,以属地镇政府意见为准;二是若需收回军事用地、改变军事用地土地用途等,需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按程序报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批准或备案。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