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70225)关于放宽农民公寓建设条件限制的提案

内    容:

  随着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东莞市正处于城乡一体化发展新阶段。科学规划土地空间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是解决经济发展中土地瓶颈制约的必然选择。其中,推进农民公寓建设,对进一步解决农民住房问题,整合城乡建设用地,优化用地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农民公寓的建设,能够解决农民住房问题和缓解矛盾。目前,在东莞各镇街中,还存在祖孙几代人同住一间房屋的家庭。住房问题成为了他们最为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而一般的家庭,又无法负担得起东莞高昂的楼价。造成部分农民出现住房难的问题。此外,由于发展需要,规划的调整,部分农民老房子因规划问题不能拆旧建新,从而引发社会矛盾。而建设农民公寓,既能够解决农民的基本住房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缓解因土地规划问题而产生的矛盾。

  二是农民公寓的建设,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度、合理推行农民公寓建设能够节约大量的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而且农民公寓建设后置换出来的土地及空闲地为下来三旧改造和发展用地腾出发展空间。

  三是农民公寓的建设,有利于优化镇村布局结构。目前,东莞各镇街中,各村规模偏小,农村布局松、散、乱的形态,直接影响到城乡经济、社会、空间和生态布局结构的优化,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因此迫切需要推动农村布局从分散走向集中。而建设农民公寓,农民洗脚上楼,这是下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东莞已出台了《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和集约、节约土地资源。但是按照该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建设农民公寓的可操作性非常低。以石排为例,如果按照目前的政策执行,基本上达不到政策对建设农民公寓的要求。


建    议:

  建议市相关部门,就农民公寓的建设问题展开调研和论证,适度调整建设农民公寓的政策,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放宽建设农民公寓的条件限制,从而发挥农民公寓在解决农民住房问题,集约、节约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提案者 石排镇政协小组
部门答复

市委政研室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70225号、20170395号的回复
  石排镇政协小组、温志均委员:
  您们提交的政协提案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们对我市农民住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们提出关于放宽农民公寓建设条件限制的提案、关于推动企石镇简易农民公寓建设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农民住房问题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关于建议中提出农民公寓建设条件、门槛过高的问题,主要考虑是,经过前期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民公寓建设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目前农民公寓超前建设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村集体借债建房,加大了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风险;二是农民公寓建设成为变相分红的一种方式,农村集体承受较重的经济负担;三是在已建农民公寓中,相当部分村民对于农民公寓并非出于居住的刚性需求,而是投资性需求,亟需分类处理;四是农民公寓建设普遍利用新增用地,旧村回收难以落实,建新拆旧比较困难,土地资源消耗严重。因此,针对上述这些问题,为确保农村集体可持续发展,《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农民公寓建设应坚持量力而行、集约用地原则,实行严格的农民公寓建设条件准入,从资金来源、供地方式、审批流程、建设标准等方面明确农民公寓建设门槛,防止变相分红、超前分配。
  除此之外,为更好满足欠发达镇村农民公寓建设的现实需要,《暂行办法》提出可通过联户建房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同时,考虑到欠发达镇村建设农民公寓难以满足相关申报条件的实际,《暂行办法》对不完全满足申报条件的情况给予了特殊安排,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完全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条件,但确有需要建设农民公寓的,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审定后实施”。
  下来,我室将配合市发改局、市国土局、住建局、房管局等部门,通过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业务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明晰申报流程、操作细则等,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再次感谢您们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言献策,我们将以此为鞭策,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推动政策更好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市规划局答复内容: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B):类
东规议函〔2017〕47号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20170225号提案的答复

石排镇政协小组: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农民公寓建设条件限制的提案》(东莞市第十三届政协一次会议提案第20170225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农民公寓的建设,我市在2015年出台的《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农民公寓建设应在群众有意愿、集体经济力量雄厚的村(社区)实行,其建设规模原则上应达到居住组团的规模,及达到不少于300户或1000人的标准,如因自然地形、人口数量、经济实力、实际需求等限制,确需适当降低规模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兼顾长远住房保障、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研究决定。建议贵小组主动协助石排镇人民政府,认真研究石排镇的实际情况,找到适合石排镇农民公寓建设的具体方式。
    二、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民公寓在解决农民住房问题,集约、节约土地,优化用地布局中的积极作用,我局赞同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在主管部门就调整农民公寓建设政策展开调研和论证时,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国土局答复内容: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东国土资函〔2017〕1528号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20170225号提案的答复

石排镇政协小组: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放宽农民公寓建设条件限制的提案”收悉。现我局答复如下:
对于该提案中所述的关于农民公寓建设的重要意义我局非常赞同。农民公寓的建设涉及到市发改、规划等多个行政部门,作为其中土地管理的部门我局严格执行市政府的政策。
关于农民公寓建设审批方面,我局有以下建议:
一、建议石排镇结合镇内可用建设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统筹考虑镇内住房难问题,考虑统一建设农民公寓,为避免单一村集体负债过重,避免镇内各村或村民之间因心理不平衡引发上访等问题。
二、建议通过治理“空心村”、整理闲置宅基地和空置住宅、清退“一户多宅”等方式挖掘存量土地资源,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村民住房。
三、解决住房问题应严格遵循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凡申请新建农村住房的,必须交回原有的旧宅基地,做到“建新拆旧”。
四、能否适度调整建设农民公寓的政策,具体意见以市人民政府为准。



住建局答复内容: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170225号提案的答复
  石排镇政协小组:
  贵组提出的关于《关于放宽农民公寓建设条件限制的提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切合实际,关注民生工程,从缓解矛盾、集约用地、优化布局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设农民公寓的实际需求,同时也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我局高度关注,按职责积极做好农民住房有关工作。
  二、为加强本市农民住房管理,合理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引导农民住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2015年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49号),明确了农民公寓的申请条件:(一)所选建设地块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已制定建设及配售方案并经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三)已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分配协议及家庭调整协议;(四)农村(社区)集体能以现金支付的自由资金不少于总建设资金的20%。农民公寓建设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市发改局组织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农贸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报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局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不完全符合相关申请条件,但确有需要建设农民公寓的,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审定后实施。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主席令第46号)第八条已明确,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包括: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等。因此,建议确有需要建设农民公寓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审定。待农民公寓项目国土、规划、资金等前期手续完善后,建议由市政府明确可参照市重大项目政策开展建设工作,我局积极配合加快相关报建手续的办理。


办理单位 市委政研室,国土局,住建局,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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