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110)关于完善我市多元化解决争议机制,设立东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建议
   一、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东莞从自身实际出发,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外向型经济发展道路,开创了我国利用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成功经验。目前,我市经济总量位居全省第四,外向型经济位列全省第二,外贸进出口额排全国第五,是国际贸易量巨大的特殊地级市。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国际经济环境日趋复杂,我市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遭遇的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对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对于涉及境内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仍有许多问题存在。
  (一)企业涉外商事纠纷日益增多。据统计,2015年我市外贸进出口总量突破万亿,达10407.8亿元,增长4.2%;市场主体达71万户,其中外资企业有八千多家,商事纠纷案件频发,同时由于国内外的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境外订单的转移或缩减,境外收账风险不断增加,都使得我市外向型企业发生越来越多纠纷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实施“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和我市积极推动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越来越多企业也随着主流逐步向外发展,但由于许多企业未能及时做好自身涉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因此容易产生许多涉外纠纷,面对涉外纠纷又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方法和有效的司法保护,损失严重,挫伤了企业“走出去”发展的信心。
  (二)依靠诉讼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压力过大。由于企业的纠纷频频发生,寻求纠纷解决多元化是企业迫切的意愿。我市两级人民法院是受理我市企业纠纷的主要审判机构,代表着我市主流的纠纷解决方式,所以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量急剧上升。据了解,我市两级法院去年受理民商事案件达五万多宗,诉讼程序复杂和压力,法官的超负荷繁重工作,难以满足解决企业的需求。如要维护我市和谐稳定的法制环境,迫切需要一种快捷高效的商事纠纷处理模式缓解我市司法审判压力。
  (三)缺乏东莞本地有效的多元化解决争议方式。仲裁是国际间解决民商事纠纷通行的方式,是与法院诉讼并行的一种高效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但根据相关规定,一直以来由于我市未设区,本地仲裁机构迟迟未能设立,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也影响了“法治东莞”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设。目前由于我市没有设立东莞仲裁机构,邻近的广州仲裁委到我市设立分会,清远仲裁委也在莞设点跨地区开展仲裁工作,导致大量仲裁收入及地方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由于仲裁的保密性,我市无法掌握当前企业面临的纠纷问题,对如何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应对涉外纠纷,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失去了方向。同时对于东莞企业来说,综合考虑便捷性与成本,更期望有东莞本地的仲裁机构为自己保驾护航。
  (四)调解与仲裁并轨的工作机制不完善。通过专业调解形成和解协议的方式为企业解决争议,是国际上流行的纠纷解决方式。2014年12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东莞市贸促会(国际商会)设立了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由于在国内如要使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且高效,必须通过调解结案与仲裁裁决的方式解决。我市由于没有设立东莞仲裁机构,调仲对接只能依靠外市仲裁机构,工作效率和实效性大受影响。
  二、东莞具备成立自己本地国际仲裁机构的必要条件
  (一)东莞的国际经济贸易持续增长。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稳定推进,和市委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全面落实。东莞开放型经济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国际制造”和莞企“走出去”相结合的外向型经济新格局更为突出,打造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为迫切。今年东莞市委1号文《关于深入推进“三个走在前列”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及贸易风险处理机制,加快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和仲裁服务机制,......帮助企业以更快速、更经济、更专业的方式解决各种涉外商事争议”。
  (二)东莞城市的特殊性和先行先试的优良传统。东莞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东莞的特殊行政架构和人口构成,特殊的经济结构和地理位置,使到东莞在经济发展、地方立法和国家新型城市化综合试点等方面改革都有先行先试的优良传统。
  1、2015年5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东莞市比照设区的市给予地方立法权,对我市进一步推进自我治理、激活自身活力,率先建成小康社会,影响深远。
  2、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我市虎门、长安镇被列为综合试点地区,将探索新型设市模式,撤镇设市,赋予县级管理权限。意味着东莞不设县(区)的行政架构模式将成为历史,并为设立东莞地方仲裁机构奠定了良好制度基础。  
      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能较为平和地解决矛盾,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间的贸易关系,更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国际营商环境。这既是为当事人定纷止争,也是为政府分忧。因此,我特向市政协提案设立东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东莞既有建立本市仲裁机构的迫切性,市贸促会(国际商会)又具备了设立仲裁机构的基础条件。为完善我市多元化解决争议机制,改善我市投资贸易环境,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缓解我市司法审判压力,填补我市没有仲裁机构的空白,成立东莞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势在必行。
 
建    议:
 
  (一) 成立东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 依据《仲裁法》和参照国家、省贸促会(国际商会)的做法,建议由市政府授权东莞市贸促会作为牵头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在“东莞市国际商会”的框架下和在“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基础上组建。
  
 
提案者 曾民盛
办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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