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362)关于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
  建设企业信用体系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东莞作为全国商改先行地,近年来在信用监管方面先行先试,自主开发应用了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并向社会公示了45个部门1394万余条企业信用信息。全市39个监管部门分别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信用分类监管、退出机制等信用约束制度,初步形成了信用监管合力。但受制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目前部门信用信息“孤岛效应”仍然存在,企业对自身信用记录仍不够重视,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当前,我市商事制度改革进入了持续攻坚阶段,后续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亟需加快完善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夯实以信用为支撑的社会共治格局。
建    议:
  出台信用约束管理办法,建设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对违法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增强信用在规范、引导和约束商事主体行为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加快以市政府立规形式出台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办法。当前我市在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工作中,还存在着部门公示信息内容不完善、信息更新不及时、公开范围不明确以及重信息披露轻失信约束等问题。目前,苏州、成都、郑州、深圳、佛山等地均已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借鉴先行经验,制定《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试行办法》,组建东莞市企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全市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规范和统一各部门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及信用约束管理的标准,为全市企业信用建设工作提供法制支撑。
  二、打造以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为支撑的信用公示查询窗口。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完善企业信息公示目录,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方式、提供周期、公开范围等标准,全面征集各有关部门涉及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良好信息及警示信息。市工商局牵头对现有的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各部门主动做好与平台的数据互通工作,按照数据范围、标准、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彻底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加快实现企业信用的统一公示,解决社会各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降低信用风险。
  三、构建部门信用分类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监管工作实际,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的标准、程序及其相应的约束管理措施,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以及行政许可、资质评定审核、表彰评优、政府采购、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招投标、进出口、出入境、政策及资金扶持等工作中,应主动查询企业信息,并将企业信用状况作为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实施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过程中,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在本领域内对其经营活动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启动行政许可实质审查、限制其取得公共资源和荣誉称号等监管和约束措施,增加其失信成本,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严管目标。
  
提案者 范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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