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165)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的建议

  再生水通常又被称为中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我市位于东江下游,虽然河网交错、降水充沛、径流发达,但水质性缺水状况日趋严峻,不仅严重影响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更给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因素。市委、市政府近年来一直非常注重保护饮用水源、确保供水安全、提高污水处理率、推广节水等工作,而推进我市各生活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是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充分发挥水资源效益的重要举措。

  据统计,全市2011年用水总量已达到21.72亿吨,已超过了《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分配给我市正常来水年的分配水量(20.95亿吨),并且由于东江流域河流开发利用已达到极限,我市2020年需水量将达到25.2亿吨,届时缺口将达到4.25亿吨,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由此可见,我市水资源紧缺将会成为我市发展的重要瓶颈,如果不破解这一难题,东莞的发展将会落入“水少不够用,水脏不能用,有多少用多少,用多少排多少”的羁绊。

  从国家到地方都高度重视再生水利用的工作,将其作为解决水资源不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2012年,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全市再生水回用工作,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到2015年全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但目前我市中水回用规划及配套设施建设迟迟未启动,除个别处理厂外,全市三十多个生活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的水基本上没有回用,一方面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无法达到2015年全市中水回用率10%的目标,减排方案成为纸上文章。

  目前,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具备一定规模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项目只有南畲朗污水处理厂,该厂处理能力为20万m3/d,其中10万m3/d尾水引入生态园燕岭湿地进行深度处理后,用于生态园的中央景观补水、绿化浇灌和道路清洁等,回用率达到50%,回用成本大大低于使用自来水。说明只要领导重视、方案得当,不论是技术上,还是经济上,中水回用都是可行的。

  因此,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环境效益,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大势所趋,也是势在必行。

  办    法:

  一、市水务部门加快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分片区、分阶段、由易到难、由浅至深逐步推进,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指导文件和管理办法;

  二、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减少水资源的滥用,加大对违法用水的监管力度,同时根据不同水质要求针对再生水生产、使用企业,出台优惠、补贴、奖励等政策,鼓励企业回用;

  三、城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居民正确认识并接受再生水,动员条件成熟、影响力大的企业、工业区、住宅楼盘等积极使用再生水;

  四、市水务部门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根据再生水的水质要求和用途,开展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五、城管部门积极推进城市绿化、清洁、景观等使用再生水。

  六、市水务、环保、城管等部门联合成立中水回用督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导和落实全市的中水回用工作,把全市的中水回用规划落到实处。

提案者 民盟市委会
部门答复

  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165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民盟市委会: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的建议》提案收悉。首先对贵委会提出的建议表示衷心地感谢。经我局认真研究,办理意见如下:

  一、我市水资源紧缺、水质性缺水已严重妨碍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推行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既是解决水资源紧缺的重要举措、改善水环境的具体要求,也是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局非常重视该项工作,去年委托了设计研究单位编制了《东莞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近期实施方案》,并于今年3月13日通过了专家评审,目前待修改完善后将上报市政府审批。该方案详细地调查了我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现状与问题,论证了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了近期的实施目标与示范性项目。方案提出在2015年前启动塘厦林村(16万吨/日)、谢岗(6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水回用示范性项目,将污水处理厂的尾水经达标处理后为河道景观补水。

  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认为推行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作,应采用“循序渐进,小步快跑,不断纠错”的思路,待示范性项目达到预期的成效后,再进行编写规划、开展再生水利用基础建设、出台规范性文件与扶持性政策、宣传及协调督导等相关工作,避免出现规划不合理、重复建设、浪费宝贵财政资金的情况发生。

  二、关于贵委会提出的“城管部门积极推进城市绿化、清洁、景观等使用再生水”的问题。我市于2013年7月出台了《东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清扫以及生态景观等市政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限制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目前在个别镇街(园区)已经推行使用再生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用水,下一阶段我局将加强与市城管局的沟通协调,在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推行城市绿化、清道路洁、景观等使用再生水的工作。  


办理单位 东莞市水务局
网友评价
支持 0   反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