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357)关于规范预算收支和国库管理建议

  2015年1月1日,素有“经济宪法”之称、耗时十年历经四次大修的《预算法》正式发布实施。现行《预算法》不仅继续明确了央行经理国库体制,而且从严格限制设立财政专户、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积极稳妥开展国库现金管理等方面丰富和强化了这一制度,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体制及其成绩的高度认可。作为《预算法》的下位法与操作性法规,《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在现行《预算法》落地后随即被提上日程。2015年6月24日,由财政部起草、并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在立法原则及诸多重要条款上与《预算法》存在冲突与违背,《意见稿》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当前需要关注的问题是:
  (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是基本的立法原则。经过多年的讨论、慎重的决策,现行《预算法》继续明确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体制。《预算法实施条例》作为《预算法》的下位法,应当在立法思想与立法原则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于《预算法》中已经明确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管理、预算监督等原则宗旨,《预算法实施条例》应当进行细化与完善,增强《预算法》的操作性与二者的一致性,以确保二者能够顺利实施。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应符合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建设方向。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2016年基本完成财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与路径。现行《预算法》的出台,体现了构建现代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成果。作为财税体制改革中的关键一环,《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应当巩固前期立法改革成果,顺应国家改革发展方向,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坚持走中国特色国库管理之路是立足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人民银行经理国库30年的实践证明,央行经理国库体制高度适应我国经济、金融、财税体制改革发展需要,权责清晰,运行良好,成效显著,是一种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意见稿》在国库管理方面背离了《预算法》的明确规定,对诸多条款作出狭隘的表述,既是对央行经理国库30年实践成果的一种否定,也将央行经理国库体制彻底变异为代理国库体制。此外,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体制有两个核心要义,一是职责分离与权力制衡,主要体现为国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履行事中监督职能;二是国库单一账户,主要体现为政府全部收入上缴国库,全部支出从国库拨付,实现“国库收支一本账”。《意见稿》一方面限制、压缩甚至忽略了国库的事中监督职能,破坏了“政府的会计”和“政府的出纳”角色之间的权力制衡;另一方面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限期清理整顿财政专户的背景下,仍试图放宽《预算法》对财政专户开设的严格限制,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代“国库单一账户”制度,违背了国库单一制度改革的初衷。
  根据上述分析,建议市政府遵循《预算法》的基本原则与立法思想,结合地方实际,加强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预算收支和国库经理各项工作。

建    议:
  一是准确把握《预算法》的立法精神。现行《预算法》的立法宗旨与法律内容体现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意见稿》应全面贯彻《预算法》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有力保障公民在预算过程中的基本权利,全面落实各级人大在预算过程中的审查和监督权力,规范并协调政府各部门的预算行为,确保《预算法》与《预算法实施条例》内容一致并得到有效实施。
  二是坚持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本质要求。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的协作分工,维护国库的统一性与完整性。同时,规范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与政府监督指导的关系,明确地方国库工作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政府负责。
  三是认真落实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严格按照“国库单一账户”要求,落实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共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及财政专户。同时,建立和强化各相关行政部门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协调机制。明确政府的全部收入缴入国库,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的开设。增强预算收支执行的严肃性,健全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的对账制度。
  四是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国库事中监督。保障国库对预算及预算调整情况的知情权,强化国库在预算收支执行过程中的事中监督职能,健全预算执行的监督制衡机制。健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国库准确办理预算收支业务并顺利履行事中监督职责。
  

提案者 麻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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