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351)关于东莞依法取消收取汽车年票的建议
  东莞实施路桥年票制始于2005年3月。其收取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从2003年举行年票听证会至今,不断遭到车主的挑战和社会的广泛质疑,备受争议。近日,广东各地取消年票制的呼声高涨,呼声不断。
  2013年5月,广东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省法制办、省交通厅,就《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民主协商会。省政协社法委向1500多人(这些人多为省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士、部分市政协委员、机关干部等)征集意见建议。其中,建议取消制定《办法》,并在全省范围内废除所有车辆年票制的意见高达98%以上。
  2013年12月29日央视的焦点访谈,对东莞年票收取及把收年票与汽车年检捆绑做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2014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考试中,“路桥费与车年检捆绑消费合理吗?”这一问题又作为热点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和热议。在东莞两会前夕,东莞阳光网和东莞电视台联合主办的民间微提案《取消汽车年票》的民意征集意见活动中,赞成高达65051票,反对仅有269票,赞成比例高达99.6%。在今年年1月底广东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们通过提交提案或是抢唛发言的方式,再一次表达声音,“取消广东省汽车年票制”。
  为何这么多人质疑反对年票制?因为年票制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其一,年票制有违公平,是一个典型的效率与公平冲突的社会治理个案。当年收取年票制的理由是:取消原有大量收费站和避免设置新收费站、平衡城区交通流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另外解决历史遗留的公路建设还贷问题,用年票制的办法,使收费公路尽快还清债务、停止收费。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将现有的年票制收费模式固定下来,并无限期地延长收费,把本应该尽快取消的非高速公路纳入年票制的收费范围。因此,民众对“办法”的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等提出了质疑。另一方面,年票还是次票,本当尊重车主的自主选择权,秉承“多用多交、少用少交”的原则,而不问青红皂白“一刀切”、向所有车主分摊的年票制,忽略了不同人的真实需求,简单粗暴,有违公平原则。至今,“保障道路畅通”仍被管理部门当作年票制必须存留的“合理性”之一,显然已经乏善可陈。这是典型的以效率为借口,践踏了对大多数人的公平。
  其二,年票制与有关上位法有抵触,其合法性受到质疑。比如,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等行为。根据《立法法》第88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不能大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冲突,其效力是无效的。”广东的条例已经与国务院的条例形成冲突,其规定显然是无效的。机动车年票的长期存在,不仅严重侵犯了市民的权利、损害了市民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政府行政为民的公信力,与依法治市的理念背道而驰,与打造的“法治东莞、信用东莞”形象极不吻合。
  最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声,声称已向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提交建议函,正式提出解决年票问题的矛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东省交通厅厅长曾兆庚也明确表态:这个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年内会出方案。省交通厅已经着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优化改进办法,制定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收费方法,逐步取消年票制。
  地方政府征收路桥费,目的是为了偿还修路建桥负债,并为道路维护积累必要的资金。但长期以来,相关部门甚少主动公布年票收费信息,包括收费范围及其变化情况、收费使用情况、路桥隧道还贷情况等,导致公众难以获得相关信息。政府为路桥还贷(而非营利)而收的费用,就要收得明白、用得清楚,及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收够了贷款,就要逐步撤销,不能长期收下去,没完没了,把它当作地方财政的“印钞机”。
  其三,不能片面追求效率,罔顾公平,对年票制抱残守缺。其实,既强调用者付费,又保障使用者的选择权,保证收费的公平性,在技术上并没有太大难度,或像过去一样按次购买,或利用电子货币支付,如粤通卡,均可以实现收费的公平性。
  
建    议:
  一、东莞应该积极着手应对,取消强制收取汽车年票的做法。
  二、公开年票具体收费信息。向社会公布需要收费的公路路段、收费的时间;公布收了多少、支出多少,收费去向透明化,接受社会监督。
  三、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样样都收费,更不应把这个费用全部转嫁到老百姓身上。建议市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制定财政用于偿还年票债务余额的支出计划,由财政承担部分收费公路的还贷。
  四、建议开放多种形式购买路桥费,可以按次购买,也可以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利用一些新的技术手段,通过电子方式收费,既公平又节省成本等。保障车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纳路桥费的方式的权利。
  
提案者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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