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307)关于加强和完善东莞“住房公积金”缴交和提取管理工作的建议
  当今社会,缴纳“五险一金”已经成为求职者选择工作单位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所谓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五险一金的缴纳都具有强制性,每个企业都应当无条件为合同人员缴存。到如今,缴纳五险已成为大多数企业共识,企业或出于对员工的关怀或慑于相关处罚规定,基本都能依规缴存,但对于公积金的缴纳却存在异议,一些小公司甚至认为缴纳公积金属于公司福利范畴,缴不缴存全看老板心情。
  单从东莞来看,我市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城市,非户籍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很高,并且东莞中小企业、工厂众多,外来工队伍非常庞大。纵观我市各大产业,大都是“三来一补”低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发展模式,随着近些年来我市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用工成本的增加以及一批落后产能的淘汰或外迁,经济回暖对于高素质人才和对稳定务工队伍的需求也前所未有的急迫起来。从政府层面来讲,落实好对这些人员基本的福利保障制度,按法律规定为他们缴纳必须的五险一金,特别是对于公积金缴纳的规范化执行,对于吸引优秀人才,对于塑造稳定的工作环境、免除外来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对于实现东莞市“三个走在前列”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市的五险一金,特别是公积金缴纳现状却令人堪忧,令许多外来工作人员寒心,特别是2015年出台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更是让这一现象雪上加霜。具体来看,目前我市在这一领域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我市中小型企业多如牛毛,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的管理比较混乱,一些小作坊甚至都没有到工商局备案,相关单位疏于突击抽查和整顿,若不是突然爆出安全事故或遭人举报,这些企业可能会“默默无闻”度过一生,这些单位里的工作人员其福利保障也可想而知。
  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于务工人员投诉的用工方不为员工缴纳五险的情况,相关部门一般都能依法依规给予公平的处理,但对于许多工厂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现象却怠于调节甚至是不调节,即便调节,多数情况下也是不了了之,不能按照国务院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积极执法、严格执法。
  三是对企业和工厂负责人的教育以及对务工人员的宣传工作不到位。我市小企业、小作坊较多,一些私营老板没有意识到不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有个别老板无视员工权利、无视法律规章,只为一己私欲故意为之。相关单位不能定期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内部或者召集企业负责人开展集训,讲解企业义务、员工权利以及缴纳五险一金的重要意义。同时我市许多从业人员学历较低,维权意识薄弱,不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也疏于对他们的宣传和培训,被动执法现象严重。
  四是我市新出台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缴存的公积金,离职或失业将不能再提取。而购房、偿还贷款本息等情形,只能提取本人和配偶缴存的公积金,父母和子女不能再以上述情形提取公积金。这就意味着从3月1日起,来莞工作的新人离职或失业后,其本人不能再销户全额提取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即便有其他迂回提取渠道,提取成本明显提高,来回折腾的还是员工本人。对于公积金租房来说,新办法虽然简化了提取办理手续,但对可用额度却有“不高于职工本人缴存当月金额的60%且不超过540元”的硬性规定。以上种种限制都被网友戏谑为东莞史上公积金提取最严管理政策,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此解释:国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离职或失业可以提取公积金,简言之就是说我们这个规定没违法,只是变严了。但是政府部门制定规章政策的初衷本应以民为本,便民、惠民,这种解释说服度太低,令人啼笑皆非。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让“东漂族”能安心在东莞工作,降低人员流动性,减少人员流失,特提出以下建议。
  
建    议:
  1、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加大对辖区企业或工厂的全面彻底的突击检查力度,对于发现不依法依规经营、不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的现象要及时查处,限时责任人整改,并将其列入重点监察对象,不定期进行抽检。及时登记新开设企业,取缔非法企业。
  2、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和14条以及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此外,《公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老板们尚可对这些规章制度含糊其辞、狡辩抗争,但执法者却必须要追根究底,切实维护百姓利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即便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也应有所作为,或者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法院三方机构需加强协作,真正做到从严执法,为民服务。
  3、劳动局和社保、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深入基层企业或工厂开展宣讲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工厂或企业负责人集中培训,通过报纸、杂志、新闻、电视等传统媒介以及网站、微博和公众微信号等新兴传播渠道,或在企业内部、公共场所开设宣传栏、设置宣传标语,印发宣传册等方式加大对基层员工“五险一金”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力度,全面提高老板的法律意识、增进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员工的维权意识,变被动执法为积极预防。
  4、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重新讨论修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在充分调研论证、征集民意的基础之上做出修改意见,修订公积金可提取条件,简化提取流程,真正做好便民、惠民,以民为本的服务者角色。即便有维持以前政策的必要情况,也请相关部门对前往咨询的劳动者做好解释说明。
提案者 民革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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