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280)关于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建议

  当前,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迅猛,建设区域不断扩大,大量工程建设活动可能靠近地质灾害隐患点或改变原有地质条件。而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量多面广,容易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建议切实做好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防治现状
  从国土资源局了解的情况来看,2015年全市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我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350处,威胁人口1551人,威胁财产约7310万元。从分布情况来看,主要在丘陵、山区和沿海片区,隐患点数分别为95、93和80处,分别占总数的27%、26%和22%。具体到镇街,隐患点较多的五个镇街分别是凤岗、虎门、大岭山、东城和长安,分别为 46处、44处、33处、32处和30处。从威胁程度来看,威胁10人以上的一类隐患点12个,威胁3至10人的二类隐患点95个,共占总数的31%。这些隐患点均列入东莞市2015年隐患点工作台账中,作为重点“盯防对象”。从隐患点类型来看,滑坡隐患点55个,崩塌隐患点76个,共占总数37 %,潜在滑坡和潜在崩塌隐患点,共占总数63%。从稳定程度来看,稳定、较稳定和不稳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别为3处、180处和167处,分别占总数的1%、48%和51%,较稳定和不稳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持平,但在强降雨、雷暴等恶劣极端天气,过半数的隐患点均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事故。从形成原因来看,自然因素造成的26处,人为因素造成的324处,分别占总数的7%和93%。由此可知,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为人类工程建设活动造成,其中人为削坡建房、基坑开挖中的降水是最主要的人为因素。我市地形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量多面广,隐蔽性、突发性强,危害大,防治压力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市国土局按照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做好排查、预防、治理、应急等工作,初步构建了群测群防的工作体系。但是,对照国家政策法规,当前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然面临四方面的问题:
  (一)地灾隐患量多面广,威胁程度较大。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复杂性和隐蔽性。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非常零散,防治压力较大。部分重点隐患点紧挨居民生活区,紧邻工矿企业甚至化工企业,若发生地质灾害损失将极其严重,甚至引发更大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治经费缺口较大。目前珠三角大部分经济发达地级市均已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了地质灾害专项治理经费,如深圳市每年安排4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治理200多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佛山市七年来累计投入1.6亿元。目前我市尚未设立地质灾害治理专项经费,由于经费制约,镇街政府每年彻底治理的隐患点十分有限,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明显不足。
  (三)部门联动亟需加强,责任有待落实。我市大部分地质灾害隐患点位于学校、道路、森林公园、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附近,迫切需要教育、公路、林业、水务、供电等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能,加强防范和监管。从我市实际情况看,这些隐患点的防治工作,现状基本以国土部门组织协调为主,以监测预防为主,难以实现彻底整治。
  (四)源头防控尚未落实,新增压力较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地灾评估,经评估存在地质灾害危险的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我市工程建设活动频繁,全市93%的地质灾害隐患属人为工程建设引起,工程建设已成为形成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的主因,必须加强源头防控,避免出现隐患越治越多的情况。

建    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落实政府属地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指出:地质灾害防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为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议由镇街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统筹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治。例如采取每年定期听取地质灾害防治情况汇报,实地查看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并落实充裕资金做好预防和治理。
  (二)切实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建议严格按照国发〔2011〕20号文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防治工作:例如可以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住建部门负责督促镇街建设部门和责任主体做好建设工程地灾防治工作;水务部门及时提供水雨情信息,做好水利设施地灾巡查、监测、治理;教育部门做好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校区灾害监测与防范;旅游部门做好东莞国家A级旅游景区地质灾害防治、监测与防范。林业部门做好我市森林公园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气象部门及时通报降雨信息,会同国土部门做好地灾气象风险预警;安监部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监督行业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灾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处置和隐患处理工作;交通、铁路、市政、电力、通讯各部门做好公路、铁路、市政道路、电力、通讯设施范围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等。
  (三)设立防治专项资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议学习借鉴深圳、佛山等地经验,设立地质灾害专项治理经费,实行市、镇、村、责任单位按比例投资实施工程治理,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治理,缓解镇村两级财政压力,提高镇村治理积极性。
  (四)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建议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市发改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坚决落实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提案者 九三学社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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