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253)关于进一步推进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建议

  建设美丽中国,坚持绿色发展,是党中央的号召,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更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当接二连三的“污染事件”和“灰霾天气”发生的时候,广大民众深深体会到环境保护与自己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更有了参与保护环境的迫切愿望。人们迫切需要了解“真相”、迫切需要最大限度地摆脱污染“困扰”。然而,面对广大民众的环保参与和期待,我们的各级政府估计不足、准备不够、制度不全,面对环境问题,在如何畅民意、集民智、解民忧、疏民怨的做法上存在一些问题:
  1、各级地方政府没有完全摆脱以GDP论英雄的政绩思维。在GDP崇拜的影响下,环境保护陷入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困局,环境保护往往要为GDP“让路”,为经济发展“靠边”,致使污染趋势没有及时得到遏制,甚至有些区域的污染仍在加重,群众的环保参与诉求被忽视。可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任重道远。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过于抽象。虽然我国早就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方面的规定,比如,早在2006年环保部就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明确了公民的参与权利;2015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也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和监督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操作细则,致使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不尽人意。
  3、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流于形式。任何公众参与都必须以信息公开为前提,没有真正的信息公开就没有真正的法治,但目前许多建设项目的信息只是在环保网站上公开,或者是通过物业选择部分住户进行电话咨询,没有真正达到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目的,不同程度地剥夺了一些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公众的依法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有待引导和规范。受环保意识低和参与渠道少等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是公众参与的热情不高,另一方面又可能受长期或突发因素的影响,加上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组织煽动,公众的参与行为往往表现偏激,常常出现围堵、拦路等过激行为,甚至是打砸抢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安定团结。事实上,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发生过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我市也发生了石竹新花园变电站和雅园变电站建设搁浅等事件。对环境污染的“恐惧”,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发因素。因此,进一步推进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彻底改变以“群体性事件”表达诉求的参与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建    议:
  1、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实施制度。建议我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制定我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实施细则,切实保障公民多渠道、多方式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提高公众参与率。
  2、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社会参与环境决策机制。建议我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完善环境资源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①建立环境质量季报、月报或周报制度,及时向全体民众公告。②建立环境污染事件和自然灾害的环境质量实时公告制度,实时发布污染事件或自然灾害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公众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③建立重点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制度,如污染物名称、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处理结果等。公告的形式和内容要贴近社会,贴近民众,开诚布公,重建政府威信。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建议我市各级政府加强统筹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移动通信等部门,加大环保公益宣传力度,电台、电视台预留一些黄金时段,报纸留一定的显著版面,做环保公益宣传,政府财政划出专项资金对这些媒体给予一定的公益广告费用支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如组织公众考察重点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征求公众对环境治理的意见,以及对环境规划的建议等,并对好的意见建议给予一定的奖励,有效提高公众的参与热情。
  4、畅通诉求渠道,引导和规范公众参与行为。建议由市环保局牵头,联合公安、信访、维稳、民政等部门,尽快编制出台我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行为守则或指南。一方面,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和正常表达诉求;另一方面,明确参与的方式方法,指导公众在严格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进行参与,坚决打击和取缔不合法、不文明的参与行为,彻底改变“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诉求困局,营造和谐的参与氛围,以达到社会、环境和公众多赢的局面。

提案者 民盟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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