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242)关于取消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的建议

 东莞市公路局最近加大了催缴机动车路桥通行年费的力度,在发到每位车主手机的催缴信息力,明确表示进行司法介入。我们认为这个做法不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违背了交通法这个上位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表明年票和年检不挂钩。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等行为。”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则表明根本就不应该收年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表明年票属于地方办法,跟中央法律冲突,在效力上无效。
  以上是国家明文的法律法规,另外社会上的发生也是不绝于耳,原广东省政协常委王则楚先生近日在广东电视珠江台细述了此项收费的不合理。首先,收取年票不符合倡导公平惠民的历史潮流。近几年来,全国顺应大潮都取消了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一切公路收费项目,高速公路收费取消将来也是迟早的事情,强制收取年票得小利而失大民心,目前,深圳市已经取消了向市民收取年票的不合理做法改由财政支出。其次,从法律的角度看更站不住脚。2004年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时期的车辆通行费。
  东莞市的这个收费,连中央电视台都在其“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传达出来的信息就是对东莞市政府的这项收费存在异议,因此,在征收年票的问题上,无论是在市内还是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缺乏群众基础的。
  而实际上也存在一个这样的问题,年票的收费单位如果收不上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话,被执行的人群众必然会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年票办法是明显违反国务院条例的,不可能地方规定比国务院条例还大。收费单位如果官司打不过,只会越闹越大,政府威信受到极大损害。
  中央十八大五中全会中的政治局会议指出必须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也要求全面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社保、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问题。废除年票制度,也是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之一。
  另外,中央十八大五中全会也表明十三五计划中,把拉动内需,促进消费作为新的经济导向,年票的取消,降低交通成本,也是顺意中央决议的一件好事。

建    议:
  为了体现法律的尊严,为了顺应普惠为民的大潮,建议东莞市政府遵纪守法,取消本项收费,并做好以下工作:
  1. 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取消本项收费。
  2. 本项收费截止为2015年底。凡是没有缴费到2015年底的车主,补交以前所有欠费,征收单位不得征收迟滞罚款。
  3. 由市政府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历史以来所有本项收费进行详细审计,让广大市民相信,以前所缴的这项收费的使用是正确和必要的。
  4. 对于需要收费的路桥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论证其是否有进行建设的必要性。
  5. 所欠的贷款,由政府财政部门协调结清,其中所存在的困难,也是应有政府和放贷方进行洽谈,将贷款问题圆满解决。

提案者 刘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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