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229)关于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依法化解医患矛盾的建议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延礼曾指出,拓展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方式是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的重要途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可以为医患之间提供多一条纠纷的解决途径,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完善我市医疗纠纷的解决制度体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我市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创建公平、合理的医疗纠纷赔偿环境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根据我市社科院、卫计局的调查,2007年至2013年,仅我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等6家公立三甲医院和常平医院、石碣医院等7家镇级医院等13家公立医院就已经发生了近千宗的医疗纠纷,其中属于群体性医闹的占15.6%,给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目前,我市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如下途径:(1)医疗机构与患者、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2)由东莞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3)由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调解;(4)申请我市卫计部门介入处理;(5)申请医疗机构所在镇街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介入调解;(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调解或裁决。
  虽然目前我市提供了多种途径供医疗机构及患者或其家属选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制约我市建立和谐社会,主要表现为:
  一、部分患者或其家属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走上述途径的解决速度不如“闹”的快、赔偿金额也不如“闹”的多;
  二、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或其家属的情绪普遍非常激动,往往很难冷静下来与院方进行协商、调解;
  三、协商、调解并非一蹴而成,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谈判,造成医疗纠纷的处理时间普遍较长;
  四、赔偿的最终承担者仍是医疗机构,部分较小的医疗机构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大大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针对上述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尽快在我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建    议:
  一、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虽然目前我市已经开始试行医疗责任保险,我市公立医院已经参保,但我市缺乏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缺乏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支持,缺乏统一的施行标准,成为我市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障碍。为此,我市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理赔程序等重要内容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我市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提供一个有利的政治环境。
  二、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宣传
  因我市强制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我市全部的公立医疗机构已经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但对非公立的医疗机构,由于缺乏强制性,因此其参保率明显严重低于公立医疗机构,造成此现状的原因之一是社会对医疗责任保险重要性的了解不足。为此,我市须加强向社会各阶层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尤其须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宣传,转变社会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认识,为我市推广医疗责任保险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政府采取多种鼓励措施,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保
  参保费用高,增加机构的运营成本也是造成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率的主要原因。为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政府可采取多种鼓励措施,如由政府给予部分补贴或者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参保的优惠政策等,以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参保意愿。
     四、加快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患双方依法维权意识
  加快建设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大我市律师在医患纠纷中的介入,充分发挥律师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作用,逐步提高医患双方依法维权意识,减少医闹纠纷的发生。
提案者 李健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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