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211)关于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依法化解医患矛盾的建议
  近年来,医疗纠纷增多,医患矛盾突出,严重干扰了医疗工作秩序,影响了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对因医疗过失造成的伤害给予赔偿进行了规定,而针对无医疗过失但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确实造成了伤害的情况却没有切实可行的补偿机制,使得医生和医疗机构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因此迫切需要尽快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公平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建立科学有效的处理医患纠纷的新机制。
  我国从1999年开始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也明确指出要“完善医疗执业保险,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但时至今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仍然比较低,整体呈现“叫好不叫座”的状况。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投保费用过高、险种单一,医疗机构参保积极性不高;二、保险范围窄,医院不愿意接受;三、理赔程序复杂,医疗问题处理周期长;四、投保医院少,盈利低,保险机构承保积极性不高。
  
建    议:
  一、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和赔偿机制”,并通过这种机制调节医院、患者及医生等多方面关系,加强管理。
  二、制定强制推广普及医疗责任保险政策,保护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权益,分解医疗风险。
  三、建立由政府主导,政府、医院等医疗机构、执业医护人员和患者等主体依据一定标准共同投入不同比重资金的医疗意外伤害赔偿基金池,由保险公司按商业运作方式设立医疗意外伤害赔偿保险,并将其设为法定保险,强制购买。
       首先,政府应当成为这种机制的主导者。医疗意外伤害风险虽然事发医疗机构,但是它事关公众利益与社会稳定,溢出效应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投入一定资金,分担医疗机构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过程中带来的医疗意外伤害风险。其次,医院等医疗机构也应是风险基金池的出资人。医院等医疗机构是医疗行为的实施场所,是医疗意外伤害风险的高发地带。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其整体规模、医疗质量水平、总体工作量、以及往年赔付金额等因素确定每年投入风险基金池的金额。这样可以要求医院加强自律,通过内部管理控制医疗风险,否则医院将交付更多的风险保险金,直至超过医院的承受能力而面临破产。再次,对广大的执业医护人员而言,建议根据其工作性质、职称、工作量以及往年赔付额度,个人缴纳相应的费用。越是往年赔付较多的医务人员,参保金额应该越多。如果医生不注重提高医技水平,控制医疗风险,一旦需交纳的风险保险金超过其承受能力,医生必然会自觉转向低风险岗位或者面临淘汰。这样可以建立一个公平、可行的医生退出机制。最后,患者是医疗行为的直接利益相关者。患者既然选择到医院就诊,也就应该意识到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这成为患者在一定程度上自担风险的依据。但这种风险单一由患者自行承担则难以承受,应该将这种风险分担。患者应该在门诊、入院时支付一定的保险金,并且交付的费用额度要考虑病种及风险的大小等多个重要因素。更重要的是,通过患者交纳意外保险金的过程,让患者明白医疗风险的现实存在性,同时通过保险合同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合理的赔偿标准,避免医疗意外伤害发生后因为患者的期望值过高而产生的医患冲突,这样就可以将可能产生的无限赔偿变为可控的行为。
  四、扩大医疗责任险种,放宽保险范围,优化理赔程序,解决保险种类单一、医疗机构投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赔付程序繁琐等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医院一旦产生医疗纠纷,都会尽量争取协商解决的办法,处理时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处理中保险赔付经验。
  五、保险公司应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及时介入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同时,积极引进具有医学和医疗法律背景的专门人才,从而提高自身的纠纷解决能力。
提案者 民进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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