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204)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提案
  当前,我市在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方面,既有不少经验,但也存在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
  第一,我市现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覆盖较广,但立法位阶不高,处罚力度及可操作性仍需加强。新《环保法》实施前后,我市已经依照《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制定了关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并一一对外公布实施,一定程度上填补法律上的空白。但与此同时,由于之前我市尚未有“地方立法权”,在制定环保领域具体性规定时,大多使用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位阶不高;另外虽然东莞作为经济发展较好的较大城市,但由于处罚力度只能遵循适用上位法的普遍性规定,企业环保违法成本仍然相对较低,导致某些企业认为,对比于被处罚的金额,更情愿冒险违法,以减低环保处理成本。
  第二,事前行政许可管理严格,但生产中监管难度大。当前我市环保部门实行的市镇分级审批管理制度,通过这种严格的事前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新排污污染项目的设立,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市环保部门为环保作出否决性审批事项的情况统计如下:
  事项                                                    否决项目数量
  拒批不符合环保要求、产业政策等项目              673项
  验收不通过的建设项目                                101项
  注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124项
  同意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项目                      6项
  但与此同时,由于违法成本较低,执法力量不足,环境违法行为层出不穷,部分企业甚至采取半夜集中偷排方式排放污染物,导致监管难度加大。
  第三,环保执法查处力度加大,但执法力量不足导致执法困难。自新《环保法》实施之后,我市依法制定了限产停产、按日计罚、查封扣押、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工作指引,切实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仅2015年1-11月,已累计出动执法人员约8万人次,检查企业3.3万家次,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500多宗,执法强度、力度持续维持在高位水平。但与此同时,执法力量不足导致执法困难,目前我市专职执法的一线人员仅有约200人,而全市需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管的污染源企业超过20万家,且按规定对污染源实施监管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因此,执法人员人均需监管企业1904家。再按每年250个工作日计算,即使每名执法人员每年只对每家企业监管1次(实际上依照规定对市控以上重点企业需每月监管1次,对镇控企业需每两个月或每季度监管一次),执法人员每天需现场监察企业为7.6家,任务极其繁重。另外,全市平均每个环保机构1.5辆执法车,缺少环保执法制服,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隐忧也是执法困难的重要原因。
  第四,环保执法制度化规范化提升较多,但政府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不足,特别是缺乏与刑事司法联动效应。在推进行政处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已经印发实施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办法》,成立了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并积极整理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文书样板,开展执法人员专业培训。但由于环保治理领域的工作往往涉及城管局、规划局、水务局等等多个政府部门,如仅仅依靠环保局一个政府部门执法,在执法重复交叉时,极易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刑事立案动力不足,主动参与度不高,导致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查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后,不得不长期面临“以罚代刑”和“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问题。
  第五,宣传力度增大,但优惠政策、扶持推广不足。近年来,我市环保局通过设立门户网站环保公众网、举办环保法专题法律讲座,组织环保夏令营等活动,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度,全市环保部门共对2万多家次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普法教育。除此以外,我市还积极评选环保先进企业设立环保教育基地,例如位于大朗镇的东莞金星电线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收集净化雨水、净化处理生活污水实现水循环,满足了公司饮用水、景观用水、清洁绿化用水、工业冷却用水、消防用水及其他生活用水,在节约了水资源的同时,也为企业节省了成本。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作为节能减排的示范企业,政府并没有鼓励性的优惠政策扶持,该公司的水循环技术并未得到政府的大力推广,周围企业、工厂大多数仍然按照传统用水模式,直接不做区分地将自来水用于生活、生产用水。
  
建    议:
  一、把握地方立法权,尽快开展环境保护立法项目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提出赋予东莞市比照设区的市给予地方立法权,5月28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东莞等9市可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意味着,东莞市已经圆梦“地方立法权”。
  为此,建议将环境保护纳入首批立法项目中,结合目前现行环保法律处罚力度和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拟定具体环保立法项目清单,建立立法人员储备库,加大财政支持,增加政府环保地方性立法方面的财政预算,尽快制定符合东莞市情的且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二、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以截污次支管网系统为例,截污管网是有效治理水环境、切实保障水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市政基础设施。为全面推进我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建设,完善生活污水收集系统,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建议充分利用原有截污主干管网,有机衔接市政排水管网系统,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加快推进截污次支管网建设,以科学、合理的资金投入,提高全市污水收集率和雨污分流率。
  三、增加环保执法人力物力投入
  (1)增加环保执法人员编制,建议编制部门在分配行政人员编制问题上向环保部门倾斜;(2)在环境执法队伍进人问题上严格把关,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改善工作作风,提升环境执法的成效;(3)加强和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关注、支持环保工作;(4)统一制作全市环境执法制服,维护环境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5)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强化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用高科技设备武装执法队伍。
  四、加强政府部门间联合执法,特别是强化环保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进一步理顺不同层级政府的环境管理权限,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加强部门间联合管理、联合执法,建立协作共管的灵活机制,在具体污染整治中才能发挥执法部门的重要作用。在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衔接上,可以考虑由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一起研究相关政策法规界限,统一案件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执法尺度,并由顶层设计健全衔接机制和与之配套的保障机制,如出台“涉嫌污染环境罪”实施细则,对认定条件、所需证据等予以明确,便于指导基层开展具体工作,提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
  五、加强对环保优秀企业的奖励,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
  对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研发、装备制造、资源利用、环境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建议安排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励与补助的方式,用于环保产业企业扶持奖励、上市环保产业企业扶持奖励、环保产业企业贷款贴息扶持、合同能源管理与合同减排项目奖励、重大环保技术成果示范应用工程扶持等方面。同时对于新型有效的节能减排措施,由政府牵头在企业进行推广。
  
提案者 民进市委会
网友评价
支持 0   反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