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146)关于支持松山湖高新区进行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

  松山湖高新区经过12年的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特别是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特殊作用。高新区从开发建设以来一直沿袭着管委会管理模式,即在行政体制上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园区进行行政职能管理。这种模式在高新区刚刚建立之初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保证了园区快速健康的发展。但是,随着园区经济总量的扩大,大项目的集聚、社会管理的日趋复杂,管委会原有的机构和人事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未来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呈现以下问题:

  一是体制机制不够创新。高新区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个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上的政府主导型经济,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参与相关政策的运用以及直接参与开发建设、投资和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与此同时,过多地使用了行政的手段和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这种模式已经产生出很多问题难以化解,如机构庞杂,人员臃肿,办事效率不高,财政负担较重,园区的建设、管理以及服务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

  二是人事管理制度缺乏活力。高新区目前的干部人事制度执行的是公务员人事干部管理制度。按照该制度,管委会在录用、提拔任用干部方面的自主性不大,难以招引到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难以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难于发掘工作表现优秀的干部,这直接导致园区创新能力的不足。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松山湖发展到现在,与国内其他国家级高新区相比存在的差距,我们认为人事制度不够先进是很主要的原因。现有的人事制度急需进行改革。

  此外,高新区现行的薪酬管理制度也是参考市直单位的标准严格执行,尚未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具有高新区特色的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薪酬管理制度,仍然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不能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难以避免人才流失。

  针对以上问题,现结合高新区实际,需要市委市政府组织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市机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松山湖在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给予政策支持,给予园区在机构和人事制度方面更多的自主权以激发更多的活力,为创建国家级创新性园区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办    法:

  一是体制机制的改革。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体制机制上大胆创新,学习借鉴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的管理模式,对现有的机构设置进行调整改革,严格本着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设置。实行行政服务职能社会化,能推向市场的推市场、能购买服务的购服务,尽量减少机构和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打造具有创新思维、过硬作风和精湛业务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目前国内很多国家级高新区都在积极探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如西安高新区实行“全员聘任、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管委会所有工作人员均为非公务员编制,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置内设机构,每年考核最后一名以及连续两年考评列后10%的人员自动降级。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灵活的用人机制,保证了西安高新区科技竞争力和综合竞争力始终位居国家级高新区前六位。南京高新区管委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运营模式,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管委会所属总公司招聘人员混在一起使用,所有人员拿总公司绩效工资,总公司招聘人员可以竞争管委会中层干部职位,在高新区范围内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调离高新区行政级别自动失效。

  松山湖推进改革创新,就当前工作而言,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快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为此,建议学习借鉴西安高新区、南京高新区等国内其他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的成功经验,在松山湖探索试行行政职级“地方粮票”制,对优秀员工给予相应行政级别待遇,行政类管理人员最高可看齐领导班子成员待遇,技术类管理人员可突破领导班子成员待遇。设立管委会内部认可的副处级、正科级和副科级领导职位,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对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评价高的干部职工(包括招聘人员),通过竞争上岗等方式,作为管委会内部认可的副处级、正科级和副科级干部,享受与市编办认可的领导职位一样的工资待遇。

  三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管委会要探索制定与经济发展指标相挂钩的劳动工资待遇标准,实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奖勤罚懒。通过分配制度的优越性吸引社会上高素质人才加入管委会的行政管理队伍,全面提高园区的管理水平,增强园区综合竞争力。

提案者 曾莉
部门答复

  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146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曾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松山湖高新区进行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20140146)收悉。提案对松山湖高新区体制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管委会在录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的自主性不大”,并指出“松山湖发展到现在,与国内其他国家级高新区的差距,人事制度不够先进是很主要的原因”,而且提出了体制机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三项措施,并引援西安、南京等国内其他高新区的相关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于推进我市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根据您的提案,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认真研究,现就提案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体制机制改革问题

  根据省政府对松山湖园区的批复意见,2002年松山湖管委会为正处级事业单位,2009年机构改革时调整为市政府正处级派出机构,2011年调整为不定级别,设主任1名(副厅级),2013年加挂“东莞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牌子。但目前松山湖高科技园的“三定”方案是在2002年核定的,根据省的要求,松山湖管委会在2011年调整为不定级别后,需要重新制定“三定”方案,并报省编办备案。对此,市编办已要求松山湖管委会先行草拟新的“三定”方案报市编委。因此,建议松山湖管委会要结合这次机会,对现有的机构设置进行调整改革,从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结合园区工作的实际,重新拟定管委会的“三定”方案,以推进体制机制上的创新改革。

  为推进松山湖高新区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市财政局已向市政府申请将市财政局松山湖分局(包括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会计核算中心、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审核中心)下放至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目前,该申请事项已经市委常委会通过。为此,松山湖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财政管理的政策规定,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依法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发挥好财政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

  二、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问题

  (一)关于公务员录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必须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22条还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松山湖管委会作为实施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不得自行招录。故此,提案中关于扩大公务员招录的自主性的建议,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二)关于干部选拔任用问题

  2014年1月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1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进行了重申和调整,其中增加了“不准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等内容。因此,提案中提出的“设立管委会内部认可的副处级、正科级和副科级领导职位”的建议和做法,不仅没有依据,一旦实施起来反而违反了《条例》规定。所以,提案这一建议不可行。

  另外,新修订的《条例》十分强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强调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在动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酝酿决定、提名推荐等环节,相应增加了党组织、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权重。在现行体制下,松山湖工委作为市委的派出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工委管理的干部负有主导作用,必须在《条例》的指导下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这才是真正的干部选任工作“自主性”。

  从掌握的情况来看,松山湖管委会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加大了改革创新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自主性”、随意性过大以及规范性不足等问题,如相当长时间对科级干部调整不执行上报备案制度,导致部分任职无效,造成干部任一个部门职务却在其他部门占编占岗等现象,干部管理关系难以一时理顺。在中央三令五申从严管理干部的形势下,建议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多做打基础的规范性工作,用好政策、用足政策,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更加注重实绩导向、基层导向,使实干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题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和《东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10〕49号)有关工作要求,我市从2010年全面铺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全市所有事业单位已实行“全员聘用、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下属的10个事业单位也纳入本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采取的是合同聘用、公开竞聘、绩效评价、解聘辞聘等机制,目的在于实现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构建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运行规律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事业编制人员占相当比例,应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领导,认真把握政策,抓好统筹协调,依法依规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

  (一)国家和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当前,国家和省高度重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要求各地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国家和省积极探索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研究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和津贴补贴正常调整机制,并逐步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

  (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情况。近年来,按照省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市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其中,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执行规范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公务员按所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各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结合绩效考核进行分配。

  (三)有关意见。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松山湖管委会下属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我市市直单位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稳慎探索和逐步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收入分配方案。特别是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并结合绩效考核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切实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办理单位 东莞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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