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146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曾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松山湖高新区进行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20140146)收悉。提案对松山湖高新区体制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管委会在录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的自主性不大”,并指出“松山湖发展到现在,与国内其他国家级高新区的差距,人事制度不够先进是很主要的原因”,而且提出了体制机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三项措施,并引援西安、南京等国内其他高新区的相关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于推进我市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根据您的提案,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认真研究,现就提案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体制机制改革问题
根据省政府对松山湖园区的批复意见,2002年松山湖管委会为正处级事业单位,2009年机构改革时调整为市政府正处级派出机构,2011年调整为不定级别,设主任1名(副厅级),2013年加挂“东莞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牌子。但目前松山湖高科技园的“三定”方案是在2002年核定的,根据省的要求,松山湖管委会在2011年调整为不定级别后,需要重新制定“三定”方案,并报省编办备案。对此,市编办已要求松山湖管委会先行草拟新的“三定”方案报市编委。因此,建议松山湖管委会要结合这次机会,对现有的机构设置进行调整改革,从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结合园区工作的实际,重新拟定管委会的“三定”方案,以推进体制机制上的创新改革。
为推进松山湖高新区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市财政局已向市政府申请将市财政局松山湖分局(包括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会计核算中心、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审核中心)下放至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目前,该申请事项已经市委常委会通过。为此,松山湖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财政管理的政策规定,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依法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发挥好财政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
二、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问题
(一)关于公务员录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必须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22条还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松山湖管委会作为实施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不得自行招录。故此,提案中关于扩大公务员招录的自主性的建议,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二)关于干部选拔任用问题
2014年1月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1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进行了重申和调整,其中增加了“不准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等内容。因此,提案中提出的“设立管委会内部认可的副处级、正科级和副科级领导职位”的建议和做法,不仅没有依据,一旦实施起来反而违反了《条例》规定。所以,提案这一建议不可行。
另外,新修订的《条例》十分强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强调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在动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酝酿决定、提名推荐等环节,相应增加了党组织、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权重。在现行体制下,松山湖工委作为市委的派出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工委管理的干部负有主导作用,必须在《条例》的指导下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这才是真正的干部选任工作“自主性”。
从掌握的情况来看,松山湖管委会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加大了改革创新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自主性”、随意性过大以及规范性不足等问题,如相当长时间对科级干部调整不执行上报备案制度,导致部分任职无效,造成干部任一个部门职务却在其他部门占编占岗等现象,干部管理关系难以一时理顺。在中央三令五申从严管理干部的形势下,建议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多做打基础的规范性工作,用好政策、用足政策,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更加注重实绩导向、基层导向,使实干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题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和《东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10〕49号)有关工作要求,我市从2010年全面铺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全市所有事业单位已实行“全员聘用、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下属的10个事业单位也纳入本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采取的是合同聘用、公开竞聘、绩效评价、解聘辞聘等机制,目的在于实现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构建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运行规律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事业编制人员占相当比例,应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领导,认真把握政策,抓好统筹协调,依法依规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
(一)国家和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当前,国家和省高度重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要求各地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国家和省积极探索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研究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和津贴补贴正常调整机制,并逐步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
(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情况。近年来,按照省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市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其中,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执行规范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公务员按所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各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结合绩效考核进行分配。
(三)有关意见。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松山湖管委会下属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我市市直单位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稳慎探索和逐步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收入分配方案。特别是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并结合绩效考核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切实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