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159)关于大力推广PPP模式,加快东莞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2009年以来,在扩张性经济政策主导下,伴随投资快速增长,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增长。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2014年中央全面启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试行、《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国发[2014]43号文、45号文和财预[2014]351号文等政策文件相继发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未来将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建立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的地方政府举债模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目前,省政府PPP项目推介会共推出122个项目,涉及我市的项目有4个,其中交通运输业、水利业各2个。
  一、PPP模式的主要优势
  1.有助于缓解财政约束。公共基础设施往往投资规模巨大,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政府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分摊建设成本而无需一次性拿出巨额资金,不会增加政府长期债务,使政府支出的确定性提高。
  2.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社会资本得以更广泛地参与到设计、建造、融资、运营、维护各个阶段,而政府部门从自己不擅长的职能中退出,从而改进公共服务质量。
  3.能够通过优化风险分担来降低建设成本。PPP模式的核心是将特定风险分配给最善于管理这种风险的一方。通过对风险的优化分担,将适合私人部门管理的风险转移出去,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公共品的供应效率。
  4.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与市场化改革。PPP将大量社会资本引导到基础设施建设中,从短期看,可以直接提高投资水平,拉动经济增长;从长期看,可以改善基础设施状况,提高生产率。此外,PPP合同多为20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其实施可以推动契约精神的培养和法治环境的建设。
  二、PPP模式存在的问题
  市财政局已初步建立了PPP项目库。其中,1号线纳入PPP模式,深圳外环高速(东莞段)、银屏创新区基础设施项目、东莞市长安新河工程项目、石马河河口东江水源保护一期工程等5个项目已被纳入作为东莞市首批PPP项目,初步估算投资规模合计约462亿元。除银屏创新区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余4个项目经省批准作为省PPP推介项目。但是由于缺乏政策指引和政策优惠,除深圳外环高速公路东莞段和长安新河工程项目签署合作意向书外,其他项目都在推介和实施前准备阶段,尚未正式签订合作协议。
  东莞市民间资本实力雄厚,投资意愿强烈,但是PPP模式政策不清楚和信息不对称,前期招投标耗时长、手续费高,合同周期长,可能造成灵活性不足等问题从而导致东莞市民营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目前对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方权责约定、风险分担机制、收费定价机制、合同管理等缺乏制度性安排。
  

建    议:
  (一)设计合理的收益与风险承担机制。政府根据项目的财务特点确立合理的所谓交易结构是民营资本的进入的必要条件,风险分担机制是PPP项目的核心。一般通过对项目现金流进行预测和测算,分析判断项目自身的收入能否覆盖所有的支出并实现基本的回报要求,再按照“最优风险分配原则”对项目风险在各相关主体间进行分配,由此使社会投资人获得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收益。
  (二)提供审慎的承诺。PPP模式周期比较长,在具体项目承诺上政府应谨慎。政府的承诺要合理合法,并建立在对未来环境变化和风险因素客观评估的基础上,尤其是对回报率、收费标准、终止合同条件、汇率和利率变化等事项的承诺方面,预留调整空间并设计合理合法的调整机制,由此既可保证项目生产或运营的可持续性,使社会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及运营成本得以补偿并获得合理回报,又避免政府失信违约或对PPP项目监管的被动局面。
  (三)全面评估社会资本。政府应把握参与PPP项目的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等)的优势与劣势特点,参照项目性质来选择社会资本投资人;应客观评估社会资本投资人的融资能力和资金来源;对比投标方案选择其中最符合项目要求且投资金额最小的单位作为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资本投资人,在政府招标过程中应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包括行业协会、开户银行、咨询公司、会计师和律师)作用,避免腐败因素导致的信用风险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政策宣传。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PPP专家库,并积极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增进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项目建设,提供法律、财务、咨询等专业服务。
  (五)建立完善社会监管体系。结合东莞市特点,创新式地建立公众投诉建议的平台。一方面,可在消费者协会中成立PPP项目的公共事业投诉建议部门;另一方面可建立网络投诉平台。在东莞主流网络媒体,建立投诉及建议平台,借助互联网平台对评价数据进行系统管理与分析。还应建立公众信息反馈系统,扩大政务信息披露,实现PPP项目评价过程与评价标准
  

提案者 民建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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