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136)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东莞工业遗产保护的建议

 工业遗产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结晶和文化的载体,它不仅反映了工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进程中政治、经济、文化及科技的状况,还体现不同时代和地域的工业建筑艺术与文化特色,富有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东莞是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急速发展的典型城市,在中国工业化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化,一方面在旧城改造的热潮中一些尚未进行界定、未受到重视的工业建筑和旧址正急速从城市的界面消失,另一方面现代工业遗产又面临着技术不断更新或更替所带来的冲击。
  纵观当下,东莞在工业遗产保护方面的不足表现在:认识上不到位,工业遗产的价值没有得到广泛认可;利益驱动,使得一些尚未被界定为文物、未受到重视的工业建筑和相关遗存正急速从城市中消失;工业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缺失,目前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文物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等可以参照,但是鉴于工业遗产的特殊性,这些法律对其界定不明、现状不明、定位模糊,造成地方立法保护的缺位;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也不够明确,文物部门能否有权或有多大权限管理工业遗产问题还有待细化,以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建    议:
  根据2015年3月修订后的立法法,赋予东莞比照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给予地方立法权。东莞应以此为契机,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对于立法目的、原则、相应保护规则,提出以下建议:
  1. 立法目标
  对我市工业遗产进行立法保护的目标是要合理、科学地保护和利用,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工业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工业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开发和利用。
  2. 对东莞工业遗产的保护原则
  工业遗产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协调性、合理性、经济性等特性。具体而言,我市工业遗产保护立法应当考虑如下原则:
  (1)整体保护原则
  工业遗产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形态,具备了历史文化、传承载体、内在精神三个相互联系的内涵层次,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文化结构整体。任何一种工业遗产都包括这三个内涵层次,缺少任何一个层次都不可能形成特定的工业遗产。他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整体。基于工业遗产的整体特点,工业遗产的立法保护应坚持整体保护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
  在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中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立法确定公众的权利义务,引导和促进公众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行列。
  (3)保护与合理利用并举的原则
  工业遗产是城市工业的宝贵财富,特别是非文物单位的工业遗产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把工业遗产当作文化资源整合再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不仅能再现它的历史价值,而且可使丰富的工业遗产得到宣传和弘扬,并且还可以为保护工业遗产提供部分的资金来源。
  3. 建立对工业遗产的分类管理制度
  对于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由文物保护部门进行管理;未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并通过立法的方式鼓励遗产单位或者遗产权利人结合遗产实际情况,在保护其主体结构、特征及所蕴含的工业遗存文化的前提下,进行功能置换等保护性再利用的方式进行保护。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专门的工业遗产管理委员会对这类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和开发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4. 设立东莞工业遗产的评估标准
  在参考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市工业历史发展情况,制定出适应我市工业遗产的评估标准,建议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稀有性、唯一性和全国影响大等特点的工业建筑及相关设施。
  (2)体现了广大人民智慧和技术创造力的创造性工程和代表等在工业近代化过程中起过重大作用的民族工业企业代表人物以及与其有关的企业、厂房、及公益建筑等遗存。
  (3)对近现代工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工业与技术引进项目或者同一时期内,企业在全国同行业内质量较高,开办最早,品牌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遗存。
  (4)具有时代或地域特色,能够反映企业不同时期建筑风格,且企业布局或建筑结构保存完好的建筑或建筑群。
  (5)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过突出贡献,对促进当地经济增长和城市化产生了深远影响的工业成果。
  5. 规范东莞工业遗产的核定程序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建议东莞工业遗产的核定程序为:
  (1)各镇、各有关部门、企业根据普查清查,汇编整理登记资料;
  (2)设定公众参与申报的时间与采信空间及奖励程序;
  (3)建立专家评估系统,可以由文化、规划、建设、历史、档案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工业遗产认定的标准,给出评估建议;
  (4)文化、规划、建设、档案等行政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确定工业遗产分类保护目录;
  (5)对于已经确定的工业遗产目录报政府审核后进行公布、对于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参照文物保护法律体系进行保护,对于非文物保护单位工业遗产的保护按照我市对工业遗产保护的立法规定进行保护与利用。

提案者 民革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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