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142)关于建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建议

  根据广东省推行依法治省的“广东模式”、建立法治政府评价体系、确立重大决策实行听证程序等相关的法治措施,东莞市委市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贯彻意见。因此,“如何进一步为法治政府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是摆在东莞律师眼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我市应大胆探索律师“走进政府,为政府分忧”的路子,并与“深入社区,服务百姓”等民生课题相结合,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常态化、制度化,彰显出律师在构建法治政府、和谐东莞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目前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购买服务不够规范。目前政府在购买服务项目时,缺少一个公平合理的管理办法,经常出现突击召集或直接洽谈的方式来安排,难免因为个人的喜好或其他关系而获得服务,没有通过机制的方式在全社会化的运作,缺少竞争,也难以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代理费不合理。目前,政府购买的服务大多是由政府指定,代理费没有商量余地,只是象征性地支付,与律师的付出极不相称。长此以往,会影响律师参与的积极性,律师很难长期坚持,也会影响政府所接受服务的质量。

  三是服务结案后没有评估机制。服务完成后,做得好与坏,没有公正评判,仅凭个人喜好下结论,导致政府与受托方之间缺少激励机制。

  四是政府机构对法律顾问工作重视程度低。政府机构的主要官员缺乏必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作出重大决策,甚至在大型项目运作阶段也不愿顾问律师介入,酿成一些本不该发生的法律纠纷,一旦出现纠纷,顾问律师不得不扮演“救火员”角色,这时可能已经无法挽回损失了。

  综合东莞市及我省各地的一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情况看,政府在采购法律服务上仍存在一些待改进的地方,需要总结并不断完善。

  办    法:

  一是应当不断扩大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范围。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限定律师事务所参与法律服务的数量,自定采购门坎,不仅对律师参与的积极性有影响,还易造成不公的现象。为此,政府应努力促成一些部门打破门坎,让更多的律师参与进来,既促进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良性竞争,增加活力,亦使律师为政府机关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促进政府采购更多的法律服务。首先,部分政府部门由于对法律服务费用没有专门申报预算,导致该笔费用直接从公共经费中支出,严重限制了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积极性,降低了依法行政效率。其次,部分政府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偏低,有待提高。

  三是扩展律师参与政府事务的业务深度。目前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业务还限于传统业务,如提供法律意见,代理诉讼等,这远远不能满足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至少应该在以下方面改善政府急需的法律服务:(1)突破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只限于常年法律顾问的旧观念,树立只要在政府部门需要的地方就可以让律师提供服务的新观念。政府应组织引导广大律师积极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访案件的调解处置,为社会风险的排查,社会矛盾的调处,社会纠纷的处置及时提供法律建议,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群体性的信访事件。对于公民信访、土地征收、城市规划、拆迁等领域,不少政府部门并未出台任何相关文件来规定律师如何参与等重要问题。而实际上,如果将律师作为第三方引入其中,可起到最大程度化解纠纷的作用,实现依法行政、和谐社会的目的。(2)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中的听证程序,政府部门需要律师作为代理人。行政听证的程序性要求较为专业复杂,而在律师的配合下开展听证程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出现行政程序上的错误。(3)政府草拟法规项目,在以专家学者为主的基础上,让律师参与能够弥补专家学者实务操作经验的不足,对推动立法更为合理有效。(4)律师可以作为政府法律宣传教育的排头兵,深入基层,密切结合社会开展法制宣教工作。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的程序,为广大律师提供一个公平、公正、规范的平台。将采购律师服务纳入到政府采购目录,这方便了政府设立专项的财政预算以提供经费保障。同时,加大政府集中采购律师法律服务,着力现代法律服务主流发展,发挥政府示范带动作用,以政府集中采购法律服务推动社会、群众采购法律服务,在政府引领下推动主流法律服务业发展壮大,主导自上而下、自内而外地形成全社会运用法律服务的氛围。  

提案者 李健豪
部门答复

  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40142号答复意见

  市府督查室:

  转来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40142号《关于建议政府购置法律服务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局的职能,现就提案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律师参与政府事务的深度是广泛的。政府法律服务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需获得或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政府法律咨询(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律师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等,政府法律服务内容小至各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大至政府处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和重大政府决策事项,政府法律服务的范围已基本涵盖政府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每一环节。目前,我市大部分镇(街、园区)政府已外聘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律师对政府法律事务的参与度是广泛的。

  2014年我市政府采购目录中,法律服务是属于商务服务类商品,按照相关规定,法律服务采购年度预算在15万元以下的,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报市财政备案),年度预算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选定采购方式采购(报市财政备案),年度预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实行公开招标。目前,我市律师参与政府事务的深度是广泛的,但由于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法律服务采购事项的年度预算都在15万元以下,政府法律服务事项采购方式主要以单位自行采购为主,限额以下的法律服务采购事项,各采购单位只需向市财政报备,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外界产生对政府法律服务的范围狭窄以及律师参与度低的误解。

  二、政府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是有力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自身职责的一种手段,目前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给各预算单位使用的公用经费中,已统筹考虑了各单位的一般性法律服务支出,一般性法律服务支出应从各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因政府工作需要而下达各职能部门的专项任务或实施临时性专项工作所需的政府法律服务支出,在其公用经费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可在年度预算中独立申请经费安排,或取用临时性政府追加经费的方式进行解决。

  三、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程序是完善的。根据《东莞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东府办〔2013〕163号)的相关规定,目前法律服务类商品采购已纳入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非驻穗省直单位(包括省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法律服务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经向市司法局了解,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法律服务的质量,下来该局将结合自身工作,在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的同时,指导市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行业的业务培训,成立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相关的专门专业委员会,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咨询、沟通协调和事后评估工作,并建设和遴选一批内部管理好、专业素质强、服务质量高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购法律服务提供更多的选择,让律师参与并推动政府事务发挥更大的作用。


办理单位 东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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