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104)关于建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建议
  在我国,尚无全国统一可执行的工资保障规定。如何保障劳动者取得被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是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在东莞尤显迫切。
  因素有“世界工厂”之称的东莞常有出现制造企业倒闭,或资不抵债,或现金流断裂,老板转移资产跑路,工人欠薪情况严重;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员工的劳动报酬应该优先支付。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工人一边急等工资养家,另一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等待他们的是漫长的劳动仲裁程序,远水解不了近渴;更甚者是人去楼空,只能等待政府的救剂性援助。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均有本着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订立的条例,按劳动法法规,老板欠薪跑路后,如存在欠薪,员工首先去当地劳动分局登记、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服,则需要上诉到法院(俗称“打官司”)。这个流程下来,耗时较长,为一个不确定的结果而误工误时,陪进现在的工作或工作机会,多数工薪层劳动者耗费不起。在东莞若员工集体投诉到劳动分局,当地政府都会责成“房东”垫付工资。暂且不考虑“房东”的支付能力,如上所述,工资会在应得工资的基础上打上一个折扣,还要签订主动离职协议。意即不会有失业补助,也不会有劳动补偿金。由此看来,仅凭劳动法中的保障措施已无法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
  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正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
  基于现时东莞市所面临的劳工短缺现状,为了吸引外来工能在东莞“安居乐业”, 就应让外来的工人们认识到在东莞市工作会有完善的劳动报酬保障,因此很有必要由市人大及政府制订相关“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法规和规章。在具体条例上,可以吸收借鉴香港、深圳、上海等地区的做法。设立“东莞市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制定了垫付欠薪的追偿制度并规定垫付的欠薪数额的限制。这样,一旦有公司倒闭,该公司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核实后,破产欠薪基金可在三至五天内先代雇主向雇员垫支欠薪及遣散费。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减少拖欠工薪的事件发生,希望东莞市能建立一个建全的欠薪保障制度,设立“东莞市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建    议:
  一、组织制订相关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法规和规章,具体条例如下:
  (一)规定欠薪保障基金的适用范围。“欠薪”所指保障范围应包括:①企业应付而逾期未付的工资;②企业未缴足的社会保险费。“保障金”在这里要解释的是保障条件。所谓欠薪保障,并不是说一个或者是一批职工被拖欠工资了,就马上可以来要求垫付。它的垫付(也可理解为“理赔”)有一定的申请条件。主要是指:第一,企业因歇业、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但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以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停止经营而形成以上相同后果的。
  (二)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
  (三)破产欠薪基金的主体来源——如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只要企业注册了每年就必须按规定由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或注册时收缴相关费用;或员工每月也可缴纳5到10元作为参加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成员等方法。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统一划拨专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破产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规定垫付欠薪的追偿制度。
  (六)规定企业员工请求劳动部门垫付欠薪的条件和程序性要件。
  (七)对于违反该条例的相关责任人规定相应的罚则。
  (八)规定基金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专项审批制度。
  二、在相关制度建立后,积极筹集资金,严格落实,保障因企业破产、雇主跑路时雇员工资、赔偿金的支付,以确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提案者 邓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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