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092)关于设立医疗意外险,促进医疗纠纷有效化解的建议

 近年来,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如处理不当,将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也不利于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据统计,2015年1至9月,全市重大医疗纠纷45宗,涉嫌“医闹”案件有27宗。从2015年10月15日起,全市40所公立医院正式推行医疗责任险,通过与医调委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但是,在医疗纠纷的案例中仍有很大一部分经鉴定医方无过错,属于医疗意外的情况,医方不需赔偿,而对于医疗意外带来的损害,患者及其家属由于突遭打击,难以面对现实,对医务人员的解释不能接受,产生医患纠纷,对相方产生不利的影响。
  医学是以实践为特征的高技术、高风险的、不断发展的科学,医学科学的特征决定了医疗意外不仅客观存在的,而且其发生机理也非常复杂,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很严重。医疗意外存在如下几个特性:
  一、医疗意外的客观存在性。
  在医疗损害事件中,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是不一样的。患者的死亡、残疾或机体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都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但是前者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此,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相比较,医疗事故是人为的、主观的,可以通过医务人员的努力去避免。而医疗意外是客观的,是医务人员本身存在着或受到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预料和防范,或者是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二、医疗意外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医疗意外客观存在,但并非都会发生。这是因为诊疗护理的过程是检查、诊断、治疗、痊愈的集合体,其中的致害因素是复杂的,既有病理因素,又有心理和环境因素;既有患者的个体差异,又有疾病的复杂症状;既有药物和手术的治疗作用,又有药源性疾病和手术并发症;既有自然科学发展水平对医学的制约,又有医生的临床经验;还有医院的设备条件和医疗管理体制等因素的限制等等。因此,即使使用非常成熟的诊疗护理技术也可能会出现预想不到的医疗意外,如临床上较常见的是无过错输血感染。正是人类疾病与患者体质的复杂性,才出现了诊疗护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造成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医疗意外。
  三、医疗意外的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
  医疗服务的对象是人,医疗行为直接面对病人的身体和生命,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后,必然对患者身体造成各种不可逆的损伤,更有甚者将会导致生命的终结。“生命至上,健康无价”。医疗意外除了给患者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外,更严重的是精神上的打击和伤痛。
  在医疗意外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中,其后果不仅是一个生命的结束或健康受到损害,而且由此还必然给本人或其家属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设立医疗意外险,一旦发生医疗意外,虽然不能填补前者,却可以填补后者,从而减轻或消除患方的经济负担,为后续的治疗及康复提供物质基础,从而能有效地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能使医疗机构从繁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促进医疗事业良性有序地发展。
  

建    议:
  一、设立医疗意外补充险。
  建议在基本医疗保险外增设医疗意外补充险。医疗意外补充险由患者自愿选择投保,保费由患者负担,保险范围主要针对手术、创伤性检查等高风险医疗行为。据不完全统计,因手术及术后并发症所导致的患者损害占总体医疗纠纷数量的半数以上,因此有必要针对医疗行为中风险最高的手术治疗设计保险险种并推行。当前由于患者对医疗责任、医疗意外风险的认识不足、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普遍没有设立医疗意外险,仅仅依靠市场自发力量还不足以推动医疗意外险的实施。因此,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威性和和指导性,设立医疗意外补充险,有利于医疗意外补充险的实施和推广,患者更加容易接受。
  二、探索建立基本医疗意外保险制度。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基本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医疗意外保险制度,设立相关条例,采用低保费、低补偿、广覆盖的办法,根据门诊、住院、手术或按病种制订相应的保险金额、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并强制所有患者在医疗需求中无条件参保。在我国,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都实行了自愿或半强制的保险,如车票、机票、旅游费中都包含一定额度的意外保险费,数据显示,医疗意外的发生率远高于航空、交通等其他意外的发生率,既然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都实行了自愿或半强制的保险,且运作良好,广为接受,医疗意外同样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风险的分散和转移,更应当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
  三、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医疗意外保险业务。
  保险是现代社会里一种化解和抗御风险的重要手段,医疗意外险的开展,既是医疗和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开展了一些完全由病人筹资的医疗意外保险,如母婴平安保险、手术意外险等,这些险种有效分担了医疗意外的风险,受到了病人及其家属的肯定。建议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措施引导、培育和发展医疗保险市场,促进医疗意外险的开展和推广。
  四、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对医疗意外风险的认识。
  医疗意外是客观存在的,政府、社会、媒体、医院等都应强化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积极寻求医疗意外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建议政府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和引导,在普及医疗卫生保健知识的工作中,有选择地宣讲一些如无过错输血感染,手术并发症,药物毒副作用等医疗意外的知识,可以利用医院及社区的宣传栏、医疗卫生保健讲座、电视和广播的公益广告等,宣传“治病冒风险”的观念,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理性看待疗效和风险。

提案者 民革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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