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140号提案的答复
牛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商铺门前停车位规范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东府〔2014〕94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已取消设立停车场审批项目,我局也相应取消了设立停车场审批。
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中出现的“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由我局查处。
至于比较老旧的街区以前设定的停车位,如果确实不在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属于市政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免费公众停车位,有人恶意霸占的,我局将进行规劝教育,情节恶劣的予以处罚。
另外,通常道路两旁的建筑物会与道路之间有一段距离,称为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道路两旁临街铺位门前,商户用雪糕筒占住的车位有很多也是处于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设定的原因:一是从设计景观来看,可以为市民营造更舒适、丰富、开敞的视野和空间;二是预留未来道路拓宽的空间,因为道路两旁的建筑物一般都是长远规划的百年工程,如果不预留一定的道路拓宽空间,日后拆除沿街建筑物很不科学;三是考虑了环绕建筑物要有开阔的消防车道;四是作为公共绿化用地和公众人流的集散地。有些市民会认为这些停车位既然是敞开的,就应该谁都可以停车,但不能忽略的是,从物权的角度看,开发单位通过拍卖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了一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这个地块里的使用空间包括这些在用地红线内建筑物退缩的空间本应都属于开发单位所有的,征地赔偿也是属于该建设项目的业主的,但根据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道路两旁的建设项目要为开敞的城市景观和空间作一些贡献,这个范围要满足多种功能,绿化部分可以让公众观赏,广场可以让大家通行而且作为公众人流的集散地。但商铺门前的停车位如果在规划审批没有规定为公共停车位,这些停车位应属于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之一,可以按照开发单位与商铺业主约定的方式来管理使用,因为开发单位把取得这部分土地使用权的高昂成本转嫁给商铺的业主。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假如业主或者承租人,用几万块钱一平方的价格买一个商铺或者用高昂的租金租一个铺位,门前的车位却被不确定的顾客停满了,那门前车位就没办法体现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的功能了。
三、原则上接受您的建议,由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成立一个协调工作组,广泛调研境内外的相关做法,提出一套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至于对那些锁车位的商家进行教育,开展一次“解锁”行动的建议,由于涉及众多停车位权属不清等复杂情况,建议在对商铺门前停车位规范管理提出可行方案后再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