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140)关于“对商铺门前停车位规范管理”的建议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市家庭小汽车拥有量也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堵车和停车难问题也越来越困扰着私家车主们。试想,上了一天的班,忙忙碌碌,下班约好了几个朋友,准备开开心心一聚。谁料一路堵车,迟到一个钟后才到,更让人扫兴的是到了地方又找不到停车位,眼睁睁的看着许多停车位被“上锁”,自己的爱车却不能停在里面,又在外面晃荡一个小时,还聚会什么呢?

  这里先撇开堵车不说,只说停车。据了解,停车位按所用者大概可划分为三类:一是道路上由交通警察画出的停车位,属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有偿或者无偿使用。第二种是私人或者单位的物业,一般归属私人或者单位,可以有偿使用。这里重点要说的是那些既不在马路上也不在建筑或者院子内(退缩红线内)的那些停车位,譬如各商家门前的停车位。据了解,由于历史等原因,这些停车位的权属很复杂,有些属公共资源,也有些权属不清。到底如何管理好这些资源,既照顾商家利益又充分发挥资源的使用效率,为公众提供方便,迫在眉睫。

  办    法:

  1、由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规划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政道路科等)组织成立一个协调工作组,广泛调研境内外(如国内其他大城市和香港、澳门等地)各地相关做法,提出一套解决方案,报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执行。

  2、对那些锁车位的商家进行教育,劝其文明经商,数量质量意识,“酒香不怕巷子深”嘛。开展一次“解锁”行动,将市区所属这类停车位的锁全部解除,以便市民出行停车方便。  

提案者 牛熠
部门答复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140号提案的答复

  牛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商铺门前停车位规范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东府〔2014〕94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已取消设立停车场审批项目,我局也相应取消了设立停车场审批。

  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中出现的“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由我局查处。

  至于比较老旧的街区以前设定的停车位,如果确实不在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属于市政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免费公众停车位,有人恶意霸占的,我局将进行规劝教育,情节恶劣的予以处罚。

  另外,通常道路两旁的建筑物会与道路之间有一段距离,称为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道路两旁临街铺位门前,商户用雪糕筒占住的车位有很多也是处于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设定的原因:一是从设计景观来看,可以为市民营造更舒适、丰富、开敞的视野和空间;二是预留未来道路拓宽的空间,因为道路两旁的建筑物一般都是长远规划的百年工程,如果不预留一定的道路拓宽空间,日后拆除沿街建筑物很不科学;三是考虑了环绕建筑物要有开阔的消防车道;四是作为公共绿化用地和公众人流的集散地。有些市民会认为这些停车位既然是敞开的,就应该谁都可以停车,但不能忽略的是,从物权的角度看,开发单位通过拍卖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了一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这个地块里的使用空间包括这些在用地红线内建筑物退缩的空间本应都属于开发单位所有的,征地赔偿也是属于该建设项目的业主的,但根据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道路两旁的建设项目要为开敞的城市景观和空间作一些贡献,这个范围要满足多种功能,绿化部分可以让公众观赏,广场可以让大家通行而且作为公众人流的集散地。但商铺门前的停车位如果在规划审批没有规定为公共停车位,这些停车位应属于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之一,可以按照开发单位与商铺业主约定的方式来管理使用,因为开发单位把取得这部分土地使用权的高昂成本转嫁给商铺的业主。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假如业主或者承租人,用几万块钱一平方的价格买一个商铺或者用高昂的租金租一个铺位,门前的车位却被不确定的顾客停满了,那门前车位就没办法体现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的功能了。

  三、原则上接受您的建议,由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成立一个协调工作组,广泛调研境内外的相关做法,提出一套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至于对那些锁车位的商家进行教育,开展一次“解锁”行动的建议,由于涉及众多停车位权属不清等复杂情况,建议在对商铺门前停车位规范管理提出可行方案后再行研究确定。  


办理单位 东莞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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