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083)政府如何从多方面着手减轻企业经营成本的建议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过后,围绕应对过剩产能、降低企业成本、化解房地产库存、防范金融风险的“组合拳”将陆续亮相。可见,中央也知道企业成本高企,呼吁要求“降低企业成本”。 “降低企业成本”,一个是降低企业内部成本,一个是降低企业外部成本,而政府在这个环节,则需要着力于降低企业外部成本。
  企业的外部成本,主要是指企业的社会成本。企业社会成本包含的内容比较多,简要地可分为三个部分,自然资源成本、经济运行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而将这三大成本细化,又可以归纳为税务成本、职工责任成本、环境成本、产品质量效益成本、公益福利成本、社会物耗成本、社会人工成本、土地使用成本、资源耗损成本、资源使用成本、环境污染成本、社会管理费用、工伤及职业病成本等等。再具体点,如税费负担、社会保险费、财务成本、电力价格、物流成本等等,但降低电力价格、物流成本等涉及多方面的行政改革和市场改革,是一项长期的改革任务,相比之下,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才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应急举措。
  在东莞,不考虑企业所经营的行业,小微企业要缴纳的税费主要有:
  国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地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险费及堤围费、残疾人保障金等等。
  企业除了因营运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有一部分税费,如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堤围费、残疾人保障金等,这些都可定义为社会责任税费,社会责任税费过多地由企业来承担,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减少了投资者应得的利润,导致投资者不愿意在东莞再进行新的投资项目,进而影响东莞经济的发展。
  除了各种税费,社保费用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笔很大的开支。2015年东莞社保局收紧了各项社保优惠政策,并将最低缴费基数定为2408元,高出最低工资标准898元。而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每月加班时数不得超36小时来计,工人的工资以基本工资1510计,周末加班36小时,加班费为626.4元,工人可以拿到手的收入为2136.4元,亦比2408低了271.6元。按这个数来推理,或者员工加班超过36小时,或者企业支付的基本工资必须达到2170元,否则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根本就无法达到。这两个基本线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但是都互相矛盾。而社保部门在执行工作时态度则是,不按2408没问题,每个月进行工资申报,将工资表交到社保局进行核实再确定缴费基数。试想,哪个企业有这么多人力物力每个月去提交这些资料进行核实呢?再者,政府部门如此强势,企业也不敢去得罪。2015年底,在周边广州、佛山等地都取消生育保险纳入医保范围,五险变四险的情况下,东莞将本来纳入医保范围的生育定额报销单独列为生育保险,四险变五险,逆势而为。
  另外,政府每年强制性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亦有改善的空间。企业经营自负盈亏是受市场经济制约,企业愿意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标准亦要由市场来决定。员工是最实际的,他们往往都是用脚来投票,哪家企业薪资高福利好,门庭若市,排着队等着面试,而薪资低福利差的企业,想要招到合用好用的员工,基本上很困难,没有好的员工,企业谈不上发展,过段时间就会被市场淘汰,这是优胜劣汰的自然体现。设立最低线,让企业无法按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来支薪,给太高企业无法承担,给太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在雇佣工人时变得更加慎重,不符合条件的工人或是能力稍差一点的工人将慢慢无工可揾,反而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无法得到,适得其反。
  东莞近两年面临的经济压力非常紧张。东莞政府亦不断在转型升级。想要确保社会和谐,企业稳定,工人有幸福感,政府的有效行政管理将起到关键作用。
  

建    议:
  可以参考的做法是:
  让企业不要承担太多的社会责任税费,这些本应由政府解决的问题,应交由政府来处理,企业担子太重,政府亦无法从中获利。如如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堤围费、残疾人保障金等,企业已经交纳了相关的营业税、所得税,若能将这一部分社会责任税费给企业减负,也许能够让企业愿意留在东莞发展或能更好地吸引新的投资商来莞投资。
  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实事求是。比如重新审核社保缴费基数的合理性问题,比如东莞新增的生育保险险种的合理性及必要性问题。一方面减少了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工人的负担,社保部门下大力气去管理、催收其他应交未交的企业,也许对广大愿意缴纳社保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更合理。
  政府重新审视最低工资标准的划定问题,如果一定不能取消,可否设立一定的标准范围,让企业在用人支薪时有一定的自主权,也让能力稍差的工人能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提案者 庄舜而,唐子恩,侯庆虎,陈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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