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072)关于在商事制度改革中进一步推进住所登记管理改革的建议

  2015年以来,商事制度改革作为东莞市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先后启动了企业集群注册、住所申报、三证合一、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等多项改革,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市场主体出现新一轮增长潮。在商改推进过程中,前端“宽入”后大量涌入的市场主体给后续“严管”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由此倒逼其他领域工作及相关部门工作机制改革的需求也变得更加迫切。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下同)申报制为例,在镇街普遍地名不规范、村民自建房较多且无产权证明的现实下,出现了一系列较为突出的登记和监管实践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错误、虚假地址申报问题。《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要求以市、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房号格式申请,或以有效的参照建筑物对地址进行描述,但由于各镇街仍有大量未规范路名和无门牌号的区域,市场主体申报时各凭经验判断填报,地址表述错乱不一。而基层工商部门基于现实,无法准确掌握当地全部地名和地址情况,加之部分申请人诚信缺失,使用纯粹的虚假地址进行申报,或申请人为规避分隔出租等需到村委会盖章证明的情形,故意虚报、错报地址以信息骗取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房屋属性甑别难问题。《办法》规定商品房、保障房、军队房产等房屋不适用住所申报,商务楼宇不得从事生产、加工、仓储、维修、餐饮、旅业、娱乐服务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为“批发〈不设储存〉”除外)等特殊经营活动。而东莞城市发展迅速,下辖许多镇区有相当部分村民自建房、集体用房等无产权证明房屋,存在商用、办公、住宅、厂房等多种独立或混合用途形式,在适用《办法》过程中,对其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规定情形的判断存在困难。对于军队房产,因缺乏相关备案数据,也难以据地址信息进行判断和查证。特别是《办法》未对商务楼宇进行清晰界定,基层登记实践中对村民自建且整栋用作商铺或办公用途的房屋,是否将其认定为商务楼宇限制从事生产、加工等特殊经营活动缺乏依据。

  三是无产权村民自建房作为住所申报引发的扰民纠纷和监管问题。在此次住所申报制改革中,已明确上述镇区无产权的村民自建房可以作为经营性用房进行住所申报,此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镇区的现实问题,但由于工商部门登记仅进行书式审查,如该场所是商住混用型,一旦登记,容易引发安全管理问题和扰民问题。若该申报地址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或因许可事项有其特殊的场所规定的,还将加大后续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以及增加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
建    议:
  一、加快镇区地名规范工作。镇区地名不规范是影响住所申报改革效果的主要因素,政府应加快地名规范工作,尽快给各镇区“无名氏”马路或街道规范其路名,并对道路两旁、工业区内的建筑物进行编号,从根本上解决申请人由于所申报地址无路名、无门牌而乱申报地址信息的问题。

  二、加强房产信息共享。由于数据不对称,登记部门对房产信息掌握不足,导致在实践中对申报地址是否属申报负责清单情形无法判断。因此,需要加强政府部门间掌握的房产数据信息的共享,针对商品房、保障房、军队房产等不适用住所申报的房产,建议国土、住建等部门将相关房产的登记名称、详细地址等信息,通过市政府资源共享平台与工商登记部门之间实现互通互联,便于登记部门遇到疑似房产时进行查询校对,防止经营者骗取登记。

  三、构建企业信用约束及联合惩戒机制。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有序运行、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特别是由经营者自主申报信息的住所申报制改革,更依赖于经营者的诚信。因此,要以法制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核心,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快出台全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办法,整合企业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表彰奖励、劳动监察、年度报告等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和集中公示。同时,建立企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企业的信息核查与监管,推动各部门建立企业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管理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强化多层面后续监管。以推动商改后续监管为抓手,借助现有市、镇、社区(村)三级监管资源及信息化监管平台,进一步完善基层社区(村)协管队伍建设,审慎推进部门监管事项委托社区协管工作,加快建立基层协同监管机制,促进多部门、多层面的监管互动、信息汇集和资源共享。并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继续探索和推进“移动监管”,将部门传统执法作业方式通过移动手段予以实现,更好地适应当前改革后激增的大量市场主体的监管,提升改革后的监管效能。

  五、探索便捷注销登记制度。住所申报制作为当前重要的登记改革,激活了新一轮的市场主体增长潮,但随着信用约束和后续监管力度的加大,大批失信和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将需要被退出市场,这就对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应商改新形势,要探索简化营业执照及各类行政许可的注销、吊销或撤销流程,建立高效、便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利于市场主体的良性循环和市场秩序的稳定,使改革更加高效、更加适应现实需求。

提案者 厚街镇政协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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