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60043)关于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依法化解医患矛盾的建议

  随着我国的医疗改革,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并形成了全新的医患之间的关系。而对这前所未有的风险和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要医疗责任保险给予保障。针对目前日益激化的医疗责任赔偿现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分散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建    议:
  一、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市场意识
  对医责险正确的认识是发展医责险的思想保证和前提,正确认识来源于医疗机构、医生、患者正确的风险意识。保险企业正确的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首先使患者及其家属认识到医疗业务的风险,改变医疗纠纷解决模式中用暴力解决的路径依赖,把医疗纠纷解决纳入到新的机制中来。改变医疗机构对医责险承保范围和保险企业作用的错误认识。树立医疗业务高风险和医责险费用相适应的观念。保险企业正视自身能力和产品的不足,加强沟通交流,做好延伸服务。
  二、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规
  改变医责险自愿承保的属性,通过立法或政府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才能执业,这是在市场导入期通过政府作用弥补市场力量不足的明智选择。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保险企业、立法机构加强沟通和协调,完善相应的法律和部门规章,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相衔接的问题。制订规章明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限定的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过失行为引起医疗纠纷的处理依据等。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医疗责任险才能有充分发展的政策法律基础。
  三、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医疗责任险产品本身的质量是促进其发展的直接因素,一方面加强非寿险精算人才培养,提高精算技术水平。着重解决高等级医院与低等级医院,综合性医院与专科医院,外科,妇产科等高风险医师与一般风险医师之间不同费率的厘订,制订出更具个性化,多样化的产品,供市场选择。扩大延伸服务范围,借助中介机构或战略联盟单位的力量,帮助医疗机构和患者尝试,并逐步适应新的医疗纠纷调解模式,推动医疗机构和医师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减少医疗差错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建立高效高信任度的医疗责任鉴定机构
  权威高效的医疗责任鉴定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在不断完善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大力发展民间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和医疗责任鉴定机构,独立的民间机构常常依附在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组织身上,如医师协会、高校等,可以避免各种力量的干扰,独立、公正又不失权威对纠纷中的医疗责任作出鉴定,解决目前鉴定机构低效、偏袒的缺陷。
  五、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
  发展专业的中介机构是医疗责任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工具,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解决医责险的数据积累、产品开核保理赔延伸服务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介机构利用自己的专业和人才,发挥专业化优胜,为每个客户制定个性化的保障方案。
  六、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系统的医疗责任风险管理机制
  医责险发展的困境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还处于紊乱期,从政府立法、司法机关、医院、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的力量没有形成合力,彼此之间协调不足。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明确政府责任,把医疗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解决好,资助独立的民间机构参与医疗责任解决,立法司法机关把医疗事故或纠纷解决中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医疗机构配合保险机构逐步建立新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不作无原则的责任推卸,进行严格的医疗质量管理,逐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险公司作为承担经济责任的主体,在完善产品的基础上,做好延伸服务,为医疗机构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各方力量协调统一,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形成一个系统的医疗责任风险管理机制,医责险才能更快发展。

提案者 叶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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