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淑军委员:
您在东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交的提案第20150319号《关于支持传播东莞正能量的电视电影项目,助推文化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该提案对当前微电影等媒体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效益做了相应的分析,提倡发挥微电影的作用重点发展东莞本土影视文化产业,宣传东莞文化历史内涵、提升东莞城市形象。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对影视内容产业的扶持政策
(一)对各类平台播出的原创影视剧目予以补贴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由我市企业主导拍摄制作的影视剧目,按播出平台的类别予以相应的补贴。从2012年开始,共有14部影视剧目获得了该项政策补贴。补贴的具体条件如下:
(1)申报的主体必须是在东莞注册的影视企业,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广电部门颁发的影视剧制作许可证);(2)该申报剧目在广电部门拍摄备案、播出登记,拥有备案许可证(单片拍摄许可证)及播出许可证;(3)拥有与商业院线(播出机构)签订的播出合同、具体的排期、电影票据等证明材料;(4)申报剧目播放时须由申报主体的名字(出品人或联合摄制)等。
(二)对优秀影视剧目的创作生产予以扶持
《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已进入实质拍摄或制作阶段的影视剧创作生产项目予以扶持,从2012年开始,共有2部影视剧目获得了扶持。具体条件如下:
申报主体必须是企业,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莞注册成立2年以上,且取得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2、申报企业是该项目的备案主体(其中电影、电视剧要求在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并持有效拍摄许可证,纪录片要求提供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备案证明);3、申报年度的纳税额不少于15万元,或近三年纳税总额不少于45万元;4、该企业是申报项目的主要出品方。申报主体是事业单位的,不受上述第三条限制。
二、我市支持微电影发展的主要举措
一是举办赛事。去年,我部牵头举办了“发现精彩”微电影大赛活动,共征集134部微电影作品,对其中的优秀作品予以奖励。今年,我部将继续举办“发现精彩”微电影大赛,并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微纪录片”单元,争取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二是加强指导。我们先后指导成立了东莞市微电影协会、莞城影视文化促进会,为影视企业搭建了交流平台。我们还指导各镇街、各单位拍摄具有当地特色、反映当地风俗民情的微电影作品,如洪梅拍摄的《灯梦奇缘》备受广泛关注,有效传播了洪梅的花灯文化。三是加强推广。我们联合“文化周末”举办“我们的微电影”活动,并利用“莞香花开”微博、微信对优秀的微电影作品进行宣传推广,掀起拍摄微电影的热潮,增强群众对微电影的认知,鼓励更多团队参与东莞题材的微电影作品拍摄。
三、我市影视内容产业的发展现状
作为三、四线城市,发展影视内容产业存在先天不足。我市的影视剧创作生产存在人才匮乏、氛围不够等问题,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大部分影视剧制作公司的运作团队常年在外拍摄制作,主创人员也集中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实践证明,没有如横店影视城那样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没有优秀人才的聚集,而仅仅通过资金扶持,想要较快发展影视内容产业难度较大。从实际情况看,我市的影视制作公司数量规模都比较小,缺乏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这样的条件制约之下,很难制作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影视作品。
感谢您的宝贵建议!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加以吸纳,改进有关扶持工作,加强引导,促进我市影视内容产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