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319)支持传播东莞正能量的电视电影项目,助推文化经济发展的建议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社会主义文艺事业要跟上时代发展、把握人民的需求,繁荣文艺创作、推动文艺创新,应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也应该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作为处于文化产业支柱地位的影视文化产业,在经过综艺节目大繁荣、中国电影产业巨大发展的2014年,影视文化对社会大众的影响力正迅速扩大,其中,微电影、网络剧、自媒体等各类新媒体的繁荣,正逐步凸显影视文化产业其卓越的影响力,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冲击力。

  东莞经济实力雄厚、文化积淀深厚和历史渊源悠久,但是,因为2008年金融风暴、2014年扫黄和丐帮问题的影响,造成外界对东莞的认识有失偏颇,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更好的凸显东莞的文化形象”、“如何引荐社会各界重新正确认识东莞”、“如何通过多样化的文化手段为东莞正名”等问题是我们应该迫切解决的问题,东莞很有必要在构建法治东莞、廉洁政府、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等方面重树现象,通过扶持本土文化产业的发展来宣传东莞。

  为此,我们认为,发展东莞本土文化产业,应重点发展东莞本土影视文化产业,结合广东本省和东莞本土的电视电影产业链,加大对本土文艺创作上的鼓励与扶持,同时政策上加大引导,学习毗邻的深圳、广州在影视产业中的发展经验,大力进行培养和引进文艺类人才,并重点扶持和打造一批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时代精神,宣扬传统美德与正能量、服务人民的文艺作品典范。在实施上采用政府搭台、在政策和融资上支持本土文化机构运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结合,扶持本土有质量文化企业做强,打响东莞的文化名片。

  办 法:

  1、通过创作编排富有内涵、情节感人的小故事微电影来宣传的东莞的现象。如松山湖社保分局拍摄的《廉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拍摄的《社区法官那些事》、《5000个硬币》、《闪爱惹的祸》等廉政法治微电影,并在优酷、土豆等主流网站同步展播。通过微电影这一新媒介,拓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渠道,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突出教育廉洁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通过微电影这种全新的传播方式展示东莞的历史发展进程、独特的文化,让广大市民了解东莞极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如洪梅开拍的《灯梦奇缘》,有效地传播了红梅的花灯文化。

  3、通过旅游微电影,提升城市形象宣传效果。把具有东莞特色的建筑物、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迹等与剧情编排巧妙结合,用城市衬托故事,让故事丰富城市内涵。让观众在欣赏电影的同时,感受地方特色文化的独特魅力,产生深入了解的向往,促进东莞旅游发展。如,鸦片战争博物馆、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松山湖景区等国家4A级旅游景区,林则徐销烟池、威远炮台、沙角炮台、可园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把先进人物及其先进事迹拍摄成微电影,支持推动类似《岭南故事》《莞商精神》等题材的系列电影作品,用先进典型的实际行动和精神品格来感召人们。形成自觉向先进典型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风气,凸显微电影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积极效果。

  5、鼓励文化传媒行业参与一些安全公益类栏目。由政府牵头,在东莞区域制作一定数量的公益类栏目,并组织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巡展,提升东莞市民的安全自救意识的同时,通过卫视平台广泛宣传东莞的安全城市形象。

提案者 蒋淑军
部门答复

  蒋淑军委员:

  您在东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交的提案第20150319号《关于支持传播东莞正能量的电视电影项目,助推文化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该提案对当前微电影等媒体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效益做了相应的分析,提倡发挥微电影的作用重点发展东莞本土影视文化产业,宣传东莞文化历史内涵、提升东莞城市形象。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对影视内容产业的扶持政策

  (一)对各类平台播出的原创影视剧目予以补贴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由我市企业主导拍摄制作的影视剧目,按播出平台的类别予以相应的补贴。从2012年开始,共有14部影视剧目获得了该项政策补贴。补贴的具体条件如下:

  (1)申报的主体必须是在东莞注册的影视企业,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广电部门颁发的影视剧制作许可证);(2)该申报剧目在广电部门拍摄备案、播出登记,拥有备案许可证(单片拍摄许可证)及播出许可证;(3)拥有与商业院线(播出机构)签订的播出合同、具体的排期、电影票据等证明材料;(4)申报剧目播放时须由申报主体的名字(出品人或联合摄制)等。

  (二)对优秀影视剧目的创作生产予以扶持

  《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已进入实质拍摄或制作阶段的影视剧创作生产项目予以扶持,从2012年开始,共有2部影视剧目获得了扶持。具体条件如下:

  申报主体必须是企业,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莞注册成立2年以上,且取得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2、申报企业是该项目的备案主体(其中电影、电视剧要求在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并持有效拍摄许可证,纪录片要求提供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备案证明);3、申报年度的纳税额不少于15万元,或近三年纳税总额不少于45万元;4、该企业是申报项目的主要出品方。申报主体是事业单位的,不受上述第三条限制。

  二、我市支持微电影发展的主要举措

  一是举办赛事。去年,我部牵头举办了“发现精彩”微电影大赛活动,共征集134部微电影作品,对其中的优秀作品予以奖励。今年,我部将继续举办“发现精彩”微电影大赛,并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微纪录片”单元,争取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二是加强指导。我们先后指导成立了东莞市微电影协会、莞城影视文化促进会,为影视企业搭建了交流平台。我们还指导各镇街、各单位拍摄具有当地特色、反映当地风俗民情的微电影作品,如洪梅拍摄的《灯梦奇缘》备受广泛关注,有效传播了洪梅的花灯文化。三是加强推广。我们联合“文化周末”举办“我们的微电影”活动,并利用“莞香花开”微博、微信对优秀的微电影作品进行宣传推广,掀起拍摄微电影的热潮,增强群众对微电影的认知,鼓励更多团队参与东莞题材的微电影作品拍摄。

  三、我市影视内容产业的发展现状

  作为三、四线城市,发展影视内容产业存在先天不足。我市的影视剧创作生产存在人才匮乏、氛围不够等问题,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大部分影视剧制作公司的运作团队常年在外拍摄制作,主创人员也集中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实践证明,没有如横店影视城那样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没有优秀人才的聚集,而仅仅通过资金扶持,想要较快发展影视内容产业难度较大。从实际情况看,我市的影视制作公司数量规模都比较小,缺乏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这样的条件制约之下,很难制作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影视作品。

  感谢您的宝贵建议!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加以吸纳,改进有关扶持工作,加强引导,促进我市影视内容产业加快发展。


办理单位 东莞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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