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297)依法治市的几点建议

  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中国法治进入新的阶段。依法治市就是以政府法定权利为基础,把权力关进笼子,以法治为治理方略,依法行政、制度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从1996年开始,东莞市实施依法治市工作已经近20年,并取得了显著成绩,2015年市委以“1号文”重申依法治市。我市依法治市还需要重视以下问题:

  1、各级领导及部门领导或者了解知道相关的法律,但缺乏坚决执行的法治理念。行政官员 “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一些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缺乏法治理念,在法治问题上强调“治民”,偏离法治的基本精神,放松对自身法治观念的培养和要求。

  2、决策缺乏法律认证,导致违法决策造成损失。有些领导缺乏科学发展理念,在决策时GDP及个人政绩表现为上,没有思考决策的合法性前提,也根本不进行合法性论证,忽视法律本身的规定,忘记权力是关进笼子了的,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和人民群众利益受损。

  3、政府决策违法损害群众利益,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基本前提是“依法办事”,但是现实中,以“权”代“法”的决策层出不穷,直接侵 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众多上访中涉及土地问题的占多数,而由于政府违法行为导致问题出现是主要原因。为了和谐稳定,又忽视司法公正独立处理。

  4、依法治市落实在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具体执行主体是基层公务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非常重要。现实中对于法律政策的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是屡见不鲜。

  办 法:

  1、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人员、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及部门领导的法治教育,培养其成熟的法制理念,并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做到依法治市,首先政府部门应抛弃“治民”的思想,树立“民本”的基本理念。其次,政府执政为民,依法治市,应加强政府部门官员的法治观念的培养,使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观念有一个明显的转变,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用法律取代个人的决策,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真正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再次,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强化监督考核。政府行为的守法,要建立考核制度并落实。

  2、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提醒同级政府及部门,同时监督下级政府及部门对现有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执行落实,不能流于形式。利民的决策只有真正得以落实才能最终体现其实际的价值,才能带给社会和人民真正的利益,因此,任何的决策都必须在法律基础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论证不应该停留在文件“口号”等形式。

  3、纪委要加强对违法行政决策的追责,落实重大决策的终身责任制。对违法决策带来的损失,不能单从党纪严肃处理,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才能对于相关人员起到警戒作用,从而形成法治东莞的良好风气。

  4、司法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处罚力度。“治国者首先受治于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到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政问题,坚决杜绝不履行法定职责等现象,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政的行为,依法刑事处理。

  市委依法治市决心重大,相信肯定可以在东莞有机会创造一个,民不畏官权贵而畏法,官不唯上而唯法,吏不滥权而尊法的法治局面。

提案者 何镜清
部门答复

市法制局答复:

  市依法治市办:按照提案办理分工, 我局作为“关于依法治市的几点建议”(提案第20150297号)的会办单位,提出以下会办意见:我市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现状和主要做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牵涉的利益主体也十分复杂,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巨大,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既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内在需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外在压力要求。我市建立健全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努力促使决策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提高了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一是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2010年我市制定了《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决策原则、程序等,并建立了决策督促落实和实施后评估制度,确定了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要求市政府在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社会涉及面广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当经过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布等6个步骤。《规定》实施以来,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有力推进了我市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确保了公共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合法性。二是坚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由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做出决策。我局在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坚持把好法律关,对没有上位法依据而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管理措施坚决予以否决。同时,坚持将每份规范性文件草案都发送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相关行政机关,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保证重大决策合法。《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由我局全面审查,我局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需经我局前置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此外,我局还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了对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政府合同的法律审查、论证,为市领导依法决策、科学管理提供重要参考。接下来,我局将继续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重心开展工作,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严把法律审查关,不断扩展参与政府决策的广度与深度,积极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规范。另外,我市还注重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借助“外脑”为重大决策出谋划策。一是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2006年设立了法律顾问室,聘请了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迄今为止已聘请了四届市政府法律顾问。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咨询市政府法律顾问专业意见及组织开办行政应诉、法律培训班等形式,为市政府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东莞提供坚实保障。二是建立了特约研究员制度,聘请了国内外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知名学者教授为我市特约研究员。厚街、寮步、桥头等镇也聘请了专家、学者组成决策咨询机构,为镇的重大决策提供服务。

 

市司法局答复:

  市依法治市办:何镜清委员《关于市委依法治市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能实际,提出以下会办意见:何镜清委员解决办法中提到:“要切实加强对行政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及部门领导的法制教育,培养其成熟的法治理念,”、“政府执政为民,以法治市,应加强政府部门官员的法治观念的培养,”,该建议充分体现了对培养我市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的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法治观念非常重要。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一直是我市普法工作重点,我们采取多项措施,增强工作实效。主要措施有:一是每年制定公务员学法计划,并将各单位、镇街领导干部学法情况作为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标准之一。二是组织全市公务员参加网上学法考试,进行实时网络监督。2014年,市镇(街道)两级2万多名公务员全部参加了学法考试。三是依托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军转干部培训班、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及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四是利用东莞学习论坛、机关大讲堂、公安论坛、各镇街学习讲坛定期举办法治讲座,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五是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领导干部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参观看守所、监狱、廉政教育基地等“现身说法”、“以案说法”的灵活方式提升普法效果。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我市公职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普法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局和市委组织部负责。作为全市普法工作的主管部门,我们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统筹。目前全市公务员2015年度学法计划已经制定印发,下一步是抓好工作落实。同时,我们将积极参与我市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这项制度出落实实效。

 

市依法治市办答复:

  何镜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治市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对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内容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我办与各会办单位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纳您的合理建议。经沟通协商和认真研究后,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我市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的问题

  我市坚持把普法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培育法治文化。“六五”普法期间,始终把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守法作为关键,不断推进全民守法进程。一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并把学习情况作为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标准之一。二是依托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军转干部培训班、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及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组织全市公务员参加网上学法考试,进行实时网络监督。2014年,市镇两级2万多名公务员全部参加了学法考试。三是利用东莞学习论坛、机关大讲堂、公安论坛、各镇(街)学习讲坛定期举办法治讲座,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领导干部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参观看守所、监狱、廉政教育基地等“现身说法”、“以案说法”的灵活方式提升普法效果。

  下来,将继续以培育法治信仰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创新办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关于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问题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牵涉的利益主体也十分复杂,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巨大,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既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内在需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外在压力要求。我市建立健全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努力促使决策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一是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2010年我市制定了《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决策原则、程序等,并建立了决策督促落实和实施后评估制度,确定了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要求市政府在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社会涉及面广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当经过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布等6个步骤。《规定》实施以来,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有力推进了我市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确保了公共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合法性。二是坚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由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做出决策。法制局在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坚持把好法律关,对没有上位法依据而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管理措施坚决予以否决。同时,坚持将每份规范性文件草案都发送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相关行政机关,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保证重大决策合法。《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由法制局全面审查,法制局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需经法制局前置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发布;同时,加强对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政府合同的法律审查、论证,为市领导依法决策、科学管理提供重要参考。

  另外,我市还注重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借助“外脑”为重大决策出谋划策。一是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2006年设立了法律顾问室,聘请了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迄今为止已聘请了四届市政府法律顾问。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咨询市政府法律顾问专业意见及组织开办行政应诉、法律培训班等形式,为市政府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东莞提供坚实保障。二是建立了特约研究员制度,聘请了国内外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知名学者教授为我市特约研究员。厚街、寮步、桥头等镇也聘请了专家、学者组成决策咨询机构,为镇的重大决策提供服务。

  下来,将继续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重心,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严把法律审查关,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规范。今年我市新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也对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提质提效。

  加强关于行政决策的监督方面,近来年,我市纪委监察局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严格落实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法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目前,中央和省尚未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下来,我市将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安排,再研究执行。

  三、关于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问题

  目前,我市已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纳入2015年依法治市工作要点,规定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和管理,规范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市检察院把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律监督,作为今年的一项工作重点来抓,积极探索建立检查机关对行政违法、行政不作为督促纠正制度,督促行政执法工作朝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良好态势发展。

  作为全市依法治市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市依法治市办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健全和落实法治建设分工协作、报告工作、交流沟通、督促检查等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进程。


办理单位 东莞市依法治市办;东莞市法制局;东莞市司法局;东莞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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