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罗西明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流浪精神异常患者’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本市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的总体情况一直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救助管理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工作,2006年,我局会同公安局、卫生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东莞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实施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救治对象、救治医院、救治方式以及救治经费落实等问题。意见规定,对流浪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意见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均属我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其中市精神卫生中心(即新涌医院)负责流浪乞讨病人中的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期间,市精神卫生中心共收治流浪精神病人3324人次,市财政累计支付救治费用达1163.5万元,为本市流浪精神病人的及时救治提供了保障。二、流浪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情况为做好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我局会同公安、卫生计生、城管等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根据意见规定,对发现的流浪精神病人,辖区公安或民政(城管)部门会及时将患者护送至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救治。为更好的发现和救治流浪精神病人,我市出台了《东莞市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特殊人员线索提供奖励办法(试行)》(东民字〔2014〕179号),对提供未成年人和特殊人员(含患有重病、精神病)流浪乞讨线索的市民群众给予50元话费奖励。二是市精神卫生中心专门设立了一个医疗救治区用于收治全市“三无”流浪精神病人,共有床位100张。三是市精神卫生中心加强对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督导社区开展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工作,完善全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四是加大精神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呼吁公众关注心理健康。总的来说,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流浪精神病人基本能得到有效救治。然而,因为《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限制(《精神卫生法》规定:患者有伤害自身安全行为或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才可以对患者采取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患者收治流程也存在一些不足,造成部分患有精神病的流浪人员没能得到及时救治。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市卫生计生局、公安局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进一步完善流浪精神病人收治流程,探索救治工作新措施,既保证救治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确保有需要救治的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三、流浪精神异常患者或智力低下者救助和安置工作情况工作中,我们坚持按“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流浪精神病人实施必要的救治和救助。一是对患病的流浪精神病人,由公安或民政(城管)部门送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由市救助站介入对其实施救助。目前,在院救治的流浪精神病人有70多人。二是对于病情稳定的流浪精神病人,市救助站根据病人提供的资料,及时与病人亲属或病人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联系,做好病人的身份甄别、联系核查等工作,并通知亲属或户籍所在地救助管理部门前来接领。三是对于病情稳定又暂无任何身份信息且无强烈拒绝救助表现的流浪精神病人,由市救助站接回进行救助和安置。目前,因无法查明身份而长期滞留在市救助站的智障、精神障碍人员达100多人。对此类人群,我们一方面通过在媒体发布寻亲启事、请求公安部门协查等形式,积极核查其身份信息;另一方面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救助和安置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确确实实存在着“自愿”和“强制”的政策矛盾,我们也面临一定的工作压力。但我们也认识到,给予流浪精神病人更多的关怀和帮助是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尽的责任。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异地安置机制和建设专门安置机构等措施,争取把我市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和安置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