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广东省信访条例》(下称“《信访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实行信访体制改革,推动信访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体现。我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认真贯彻《信访条例》,积极加大信访管理改革创新力度,加强法治东莞建设,不断提升我市信访工作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目前,在我市的信访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制约我市信访工作实现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的障碍:
1、信访过于广泛的受理范围以及突出的救济功能与其薄弱的监督功能相矛盾。现实中,几乎所有的社会矛盾都可以进入信访领域,大量不属于普通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涌入普通信访领域,加上信访部门对待信访人员重稳控、轻化解,群众对信访部门的监督作用也不强,一些不合理诉求得到处理后,容易造成群众更愿意通过用信访去解决问题,导致信访拥堵;
2、部分信访群众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信“访”不信“法”,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麻烦,不如信访解决快;二是信“上”不信“下”,认为官大问题好解决,越级上访更有效;三是信“闹”不信“理”,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四是信“多”不信“少”,认为人数越多,领导越重视。
3、信访渠道单一。群众普遍通过上门走访方式信访,信访部门不敢对闹访的群众执法,维持信访秩序压力大。
办 法:
一、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规范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信访条例》对信访人可以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了规定,对于属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部门应当坚决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信访部门应注重化解矛盾而非只顾稳控,将问题积压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构建。
二、建立完善的信访档案保全机制,引入第三方部门监督。
构建信访档案保全制度,有利于信访部门处理信访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信访的监督功能。同时,普及律师协会律师参与街镇领导信访接待和窗口信访接待,组织律师协会的律师参与信访积案核查。让律师协会参与核查信访积案、核查信访材料、出具律师意见书,有利于化解了大量疑难信访积案。
三、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宣传,贯彻东莞市村居律师法律顾问制度,引导群众走法律途径解决社会矛盾。
深入基层宣传公共法律服务,让这些基层群众充分了解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学会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正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思维模式。加大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认识村居法律顾问的便民利民作用,利用村居法律顾问促进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四、积极创新信访渠道,解决群众信访方式单一、信访秩序维护压力大的现象。
要以人为本,积极构建网上信访、视频接访等网络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同时,要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坚决依法严惩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要把畅通渠道与规范秩序结合起来,既要维护群众合法的信访权利,也要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网络信访不能停留在走形式。只有实现网络信访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提高办理质量,推动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实现从“面对面”向“键对键”、“多上网”、“少走访”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