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警支队答复: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第20150266号政协提案《关于加强东城区东宝路“大塘头路口至莞龙路口”段的慢行道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我支队对该提案有关问题的会办意见如下:一是建议市规划部门进一步完善道路的规划,同时,城市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厘清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的界限,并及时完善标志标线;二是建议城市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自行车道的建设,使自行车道更适宜自行车行驶;三是对汽车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标志标线完善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将严厉查处违法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四是对于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私人类似道路,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加强管理,交警部门对于非市政道路没有执法权限。盈彩美地小区出口的岛型花坛占用了东宝路的慢行道的问题,建议城市管理部门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界定所属性质,假若属于侵占市政道路建设花坛的,建议城市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拆除。同时,店铺前的地块也建议城市管理部门界定属性,假若属于市政道路的,交警部门将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从严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
市规划局答复: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于东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150266号提案, 牛熠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东城区东宝路“大塘头路口至莞龙路口”段的慢行道管理的建议”,我局的会办意见如下:一、对于牛熠委员关于东宝路的交通状况,特别是 “大塘头路口至莞龙路口”这一段,每天都是乱象丛生,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的论述和分析,我局表示赞同。我局也原则同意牛熠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东城区东宝路‘大塘头路口至莞龙路口’段的慢行道管理的建议”和有关解决办法。二、建议由贵局牵头,对东宝路特别是 “大塘头路口至莞龙路口的慢行道的交通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和研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报请市政府决定。
市城管局答复:
牛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东城区东宝路“大塘头路口至莞龙路口”段的慢行道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局会同市交警支队、市规划局经共同研究,对该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由市规划部门进一步完善东宝路特别是 “大塘头路口至莞龙路口”段的慢行道及人行道的规划。
二、东宝路属东城街道办养护范围,经我局市政科人员现场勘查,东宝路人行道(盲道)出现部分损坏情况,我局将督促东城街道办市政管理部门尽快做好东宝路受损人行道(盲道)的修复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人行道(盲道)进行整改,并督促其加强日常维护。由属地东城街道办统筹,划定人行道(盲道)和自行车道的标线,做好自行车道的路坎的缓冲坡,解决路坎落差大的问题,保证骑行通畅。
三、同意您关于严禁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构筑物的建议。部分商家擅自在东宝路的自行车道、人行道上设置雪糕筒、水泥墩等构筑物,严重影响自行车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对行人产生一定的危险,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我局依法行使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权。
为改善东宝路的自行车道、人行道的通行环境,我局将要求属地城管分局加强该路段的巡查执法工作。发现有商家在该路段的城市道路(包括自行车道、人行道)上擅自设置“雪糕筒”、建设水泥墩等行为的,立即责令撤回“雪糕筒”或限期拆除水泥墩,并对有关商家进行劝导教育;如限期仍不改正的,执法人员将及时对“雪糕筒”或水泥墩进行拆除,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法对有关商家进行处罚,还市民一个舒适通畅的通行环境。
四、对汽车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标志标线完善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将严厉查处违法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行为。
五、对于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私人类似道路,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加强管理,交警部门对于非市政道路没有执法权限。盈彩美地小区出口的岛型花坛占用了东宝路的慢行道的问题,将由东城街道办市政管理部门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界定所属性质,假若属于侵占市政道路建设花坛的,建议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拆除。同时,店铺前的地块也须先界定属性,假若属于市政道路的,交警部门将积极配合加强管理,从严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