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260)彻底杜绝“职业医闹”创造和谐安全就医环境的建议

  近年来,全国各家医院均有不同程度的“医闹”现象,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以防范与处理,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1个部门亦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并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医闹”的数量、规模虽然有所下降,但“医闹”仍是严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危及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现实中“医闹” 只有少部分是一般性的个人行为,大部份已经上升为一种“职业”行为。“职业医闹”的出现将原本紧张的医患关系推向绝境,同时也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使本就不够和谐的医患关系更加恶化,已成为当下影响我国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毒瘤。因此,严厉打击、彻底杜绝“职业医闹”是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作、维护医患双方正当权益的需要,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一、基本情况

  (一)“职业医闹” 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扮演患者家属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非正常手段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当事医务人员或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办公室滞留无理取闹等,通过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等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的人 。

  (二)“职业医闹”已经完成了一条完整的地下产业链,从策划、人员的选择、收费标准的制定等等,他们的人员大部分是由家庭妇女、清洁工及一些无业的外来人员组成。他们蛰伏于医院或者游荡在医院周围,一旦嗅到医患纠纷线索,就利用患者及家属不明就里的心理,捏造事实,火上浇油,然后与患者进行隐秘交易,利用医院花钱消灾的心理,导演了一起起闹剧。医患矛盾一触即发,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挫伤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进取心,误导了群众的守法意识,同时助长了不良势力的滋长,使本就不够和谐的医患关系更加恶化,严重妨碍了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职业医闹”发生的原因

  (一)处理医疗纠纷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市解决医疗纠纷有三条正规途径可走:第一是协商解决;第二是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解决;第三是直接去法院起诉,走司法程序。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均是由医学专家作出的客观结论,与患者收集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常常不信任鉴定结果;直接去法院起诉,走司法程序耗时费力,甚至几年都判不了;《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而应当通过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而患者提出的赔偿金额通常超过一万元,所以通常选择第三方介入调解。我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开始受理全市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但全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只有一个办公地点,承担着解决全市32个镇街医疗纠纷这一突出社会问题的重任,由于资源不足及交通不便利,很难及时介入到各个医疗纠纷的处理,不能充分发挥医患双方一个缓冲器的作用。患者及其家属在气愤、无助的情况下,加上“职业医闹”的推波助澜,患者及其家属常常接受“职业医闹”的出谋划策,被蒙骗和被利用,最终导致恶性医闹事件的发生。

  (二)应急处理机制滞后。虽然“平安医院”建设要求二级管理以上医院建立警务室,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民警及3名以上专职保安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但是因为各地的警力不足,很多地方很难满足以上要求。医院应急处理流程滞后,没能及时排查及化解医患矛盾,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自身缺乏应对突发暴力事件能力,不能有效化解医疗风险,给“职业医闹”介入的机会。

  (三)公安机关在处理“医闹”措施不够强硬。虽然《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法律上对“医闹”有了明确界定,使公安部门执法上有法可依,可依法对“医闹”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处罚。但公安机关常常过多地顾及患者家属的情绪,觉得对方是弱势群体,怕引起众怒,即使知道里边有人借机闹事,也不能采取断然制止措施而选择调解,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职业医闹” 行为的发展。

  (四)政府及医院难以面对无休止的闹及上访。由于合法维权成本过高,非法索赔得不到惩罚,加之“职业医闹”的蛊惑人心,患方在发生纠纷后,向医院提出的要求更加苛刻、索赔额不断升级,在未达到要求后,就会采取一些极端、非法的手段闹医院、闹政府及无休止的静坐、上访,在政府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后,也追求“维稳”,希望尽快平息事态;医院怕长时间的闹,“闹”会严重干扰医务人员工作,给医院声誉带来更大损失,所以为了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大多数时候只能无奈地选择“破财消灾”。所以常常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协调的结果往往是医疗机构出钱买平安。最终使患者抓住医疗机构和政府的这一软肋.形成“不闹不赔,小闹小陪,大闹大赔”的观念,刺激了一些职业“医闹”人员借医疗纠纷发财的私欲,致使各种“医闹”案例不断增加。

  (五)媒体的误导。由于受医疗行业专业性所限,部分媒体舆论在“医闹”事件的报道中,在缺乏实际调查情况下,出于对弱者的同情,草率地发表带有倾向性甚至结论性意见的报道,过分渲染患方权利,激化医患双方矛盾,导致不明真相的民众对医疗机构心生怨恨,给 “职业医闹”有可乘之机。

  办 法:

  一、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医调委对解决医患关系作用很大,在医患双方失去互信的情况下,由医调委居中,可以发挥调解中了结纠纷的效用。建议政府加大投入,在各中心镇增设医调委办公站点,积极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衔接机制,各医调委办公站点负责受理附近镇街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对负责镇街发生的医疗纠纷要及时介入,引导患者通过人民调解化解,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对于参加“医闹”协商解决的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加强登记核实,对于一些重复出现的可疑人员名单报公安机关做身份甄别,对于职业“医闹”人员,应采取强硬态度,不应作出任何妥协,让“医闹工作者”无缝可钻,无机可乘。

  二、健全的医院、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机制。医疗机构建立相对完善的保安制度,使之能够有效地对抗“医闹”行为中可能发生的暴力冲击。公安机关要加强落实人员常驻重点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与公安机关、司法对接,将医院重点场所监控设备与公安局“天网”监控体系相连接,公安机关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各大医院纠纷的重点场所,并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的巡逻防控,对于一些重复出现在医院 “医闹”场合的人员,公安机关做好身份甄别。对实施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制服,依法严惩。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审判。重大案件上级机关要挂牌督办,坚决打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尽快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

  医院购买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理赔,使其独立于政府和医院之外,有利于强化医患纠纷调处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并且将双方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或者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协议、医调委调解达成的协议、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都可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这样使患者在出现非预期的医疗结果时,经济上得到及时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医患之问的矛盾。另一方面,保险制度的存在,对医调委的调解工作也起到支持和保障作用.使患者愿意将纠纷交给医调委进行调解,从而使医疗纠纷转移到院外解决,恢复医疗机构平静、有序的医疗秩序。目前虽然《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但因为我市还没有合理的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的强制缴纳制度,也没有畅通的理赔渠道,如各家医疗机构单独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难以形成“大数”,投保费率较大,体现不了统保的优势,因此,目前我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仍是空白。所以我市应尽快建立切实可行有效的强制性医疗责任赔偿保险制度,建立医疗责任保险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四、加大宣传,营造尊重医学科学的舆论氛围。建立医疗机构自身的网络平台,

  加大宣传。积极与社会网络媒体建立沟通机制。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网络媒体对广大群众进行医学知识宣传教育,深刻地剖析和宣讲“医闹”事件的违法性,引导群众通过正当程序合法维权。新闻媒体应从促进医患和谐的角度,坚持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促进医患之间相互理解和尊重。同时,鉴于医疗信息涉及面广、关乎民生,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制止网络媒体的随意性报道。

  五、加强医院自身建设。

  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学习训练。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和医疗质量水平,坚决杜绝因责任心不够导致的责任事故。改善服务流程和服务态度,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避免因服务态度问题而导致的医疗纠纷。落实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接待流程,疏导理顺当事人情绪,杜绝“职业医闹”介入的机会。

提案者 周爱军
部门答复

市司法局答复:

  市卫生和计生局:《关于彻底杜绝“职业医闹”创造和谐、安全就医环境的建议》(第20150260号提案)收悉,按照提案建议内容,我局现结合工作实际,作如下答复:2013年10月以来,我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积极培育、打造具有“东莞特色”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东莞市和谐医疗争议调处中心(东莞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探索推进市政府主导,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司法局主管、市卫生计生局指导、部门协调联动、医责险统保、医调委具体实施的调处新模式,医调委专业调解逐渐成为化解医疗争议的主渠道。一、调研论证,市政府研究确定医疗争议调处模式。2013年初,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探索建立我市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邓志广和副市长喻丽君的带领下,市委政法委、市维稳办、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领导随同,参观考察了我省珠海、清远两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市医调委的组建与运作方式两次作为会议议题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13年6月24日经市政府十五届第53次会议确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立“东莞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简称“市医调委”,为第三方中立调解机构),医调委定性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专职调解员12名,由市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市卫生局进行业务指导。二、精心筹建,探索搭建第三方专业调解平台。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先后经过人员选聘(招聘)、业务用房选址装修和人员培训,市医调委于2013年10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面向全市开展医疗争议的咨询、受理与调解工作。医调委设主任1名,下设3个调解小组和1个行政办公室,主任、调解组长由医院退休院长和退休法官担任,公开招聘的8名调解员均由具有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组成,原侨务楼10楼作为医调委临时用房,2014年7月正式搬入南城区新城市中心菊香苑23栋2楼办公(面积约550平方米)。三、建章立制,出台《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在市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们会同市卫生计生局、市法制局,通过向市委政法委、镇街(园区)等单位发函和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形成《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2014年5月21日经市政府十五届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10日以东府〔2014〕70号文件印发,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与任务。我局根据人民调解法,制定了医调委调解操作规程、卷宗管理等一揽子工作规定,从制度层面强化了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此外,医调委也建立了接听来电、接待来访等21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程序规范化。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2014年以来,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市委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下,我局协助指导医调委抓好大朗、长安镇工作站试点建设。一是协助医调委深入大朗、长安两镇调研指导镇街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站建设选址、业务用房设置与装修等基础性工作。二是组织指导医调委完成镇街工作站人员招聘工作。通过在东莞阳光网、司法局外网上发布招聘公告,举办笔试、面试,聘用人员网上公示等环节,医调委再次招聘调解员6名,加上市财政购买的3名专职社会工作者及去年聘用的12名调解员,医调委现有人员达到22名,其中调解员18名,社工3名,保安等辅助人员1名。五、协助医调委开展新任调解员岗位培训及调解员技巧能力提升培训。通过邀请市卫生计生局、市司法局、市医鉴办、法官、律师等举办人民调解法、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医疗纠纷人身损害与司法实务,全市医疗纠纷现状、原因分析及风险防范等现场培训,实施调解员以老带新跟班培训,鼓励调解员自学等方式,使新任调解员、社工进一步了解岗位职能、熟悉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调解员的法规政策理论水平,一线实务能力、经验总结能力、传帮带能力和医疗纠纷预防与化解工作能力。接下来,我局将进一步健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网络与机制建设;不断强化调解员大局意识、岗位责任意识;加强与部门之间、同行之间的沟通交流。

 

市卫计局答复:

  周爱军委员:东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50260号《关于彻底杜绝“职业医闹”创造和谐安全就医环境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公安、司法部门进行研究后,现答复如下:一、打击“职业医闹”的迫切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医患关系愈来愈严峻,近年全国各地涉医犯罪事件频发,类似案件在我市也有出现,影响了正常医疗秩序,也严重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基本权益。“医闹”表面上是“闹医生”、“闹医院”,但实际上严重扰乱了医院诊疗秩序,危及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患者就医权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要依法坚决打击。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1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了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2014年,市政府将“平安医院”建设纳入民生“十件实事”之一,成立了由喻丽君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全市上下联动,各部门通力合作,紧紧围绕“平安”两字,从“加强内涵管理、完善安防基础、净化外围环境、严惩违法犯罪”四个方面入手,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经综合治理,对涉医事件保持高压态势,我市的“医闹”事件数量有所减少。要杜绝“医闹”,除加强医院自身建设外,还需要多个部门通力配合,更需要不断地从制度上完善。二、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目前,我市医疗纠纷的处置途径主要有双方协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四种,据统计,医患双方更多的是选择双方协商及第三方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主要由中立的第三方东莞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组织,作为矛盾的柔性解决机制,具有成本低、周期短、不易伤感情、易于执行的特点,容易为患方接受。行政调解,是医患双方不愿意采用的途径,原因是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在调解医患纠纷中的中立性常受患者质疑而不易被患者接受,而医疗机构出现医疗差错事故将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故医疗机构亦不愿选择行政调解。医患双方协商,这途径由于缺乏公正的第三方,容易进入“漫天要价、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怪圈,也因此让“职业医闹”有机可乘。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 14日出台《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而应当通过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这为防止“职业医闹”的介入和减少公立医疗机构国有资产的流失,从法律层面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的第三方处理医疗纠纷起到积极作用。民事诉讼途径,由于需要立案、双方质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等过程,周期长,且因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性问题存在患方举证难等问题,一般也为患方不愿意选择。尽管我市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有四种,但“医闹”事件仍时有发生,如何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是一个需要继续探讨的课题。(一)人民调解机制有待完善2013年10月28日,我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市医调委)正式成立。市医调委自成立以来,积极发挥第三方调解机制作用,坚持中立、公正、专业地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2014年8月13日,市医调委在长安镇和大朗镇分别成立了工作站,在所在镇街综治办、司法分局、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密切支持配合下,对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市医调委将根据两个站点工作开展情况,考虑逐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同时加强自身内涵建设:一是坚持依法调解的理念。在司法和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细化调解标准,规范调解流程,完善规章制度建设,推进文明、公正调解,实现情、理、法兼容,做到依法调解。二是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和医鉴会机制。以事实为依据、以专业为准绳,探索建立以调解案件分类化、调解队伍专业化、调解方法个性化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化调解机制,形成专家参与的调解模式,做到专业调解。三是确保调解的中立性。坚持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群众性、民主性、专业性原则,充分发挥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工作者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等作用,从各方面吸收人才,进一步扩大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坚持人民调解中立公正,让医患双方放心,群众信任。(二)执法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继续以创建“平安医院”为契机,营造人民群众特别是患者及家属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公安机关应变“闹后被动处置”为“主动防闹”,对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苗头的事件要及早介入,积极协助医院开展劝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升级。当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公安部门要及时到达现场制止过激行为,对“医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作出果断处置。当医疗纠纷经调处无法解决时,参与调处的各相关单位应引导医患双方,采取其他合法程序化解纠纷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部门联动机制需建立建立处理医疗纠纷联动机制,做到“矛盾激化有人管,情绪缓和有人调”。一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协作制度,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促进卫生行政管理和纠纷预防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医患纠纷诉调对接联动制度,从工作程序、业务指导、协议效力、救济途径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构建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绿色通道”;三是建立医疗机构、调解组织和公安部门的快速沟通处置机制,当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闹”时,公安部门要及时到达现场,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对“医闹”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作出果断处置;四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法律服务配合制度,将调解与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和公证等工作紧密结合。三、坚持调赔结合的工作模式,建立纠纷处置快速通道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施行的一种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同时也是一种针对医疗行业诊疗行为的社会评价、约束、制衡机制。一方面可以在发生重大医疗意外或者事故后,及时、有效赔付,以转移、分担医患双方的经济风险;另一方面,通过理赔审核、保费调整等手段,从行业外渠道评价、约束、制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缓解医患矛盾,分流纠纷接待和处理工作,改善医院、医生的执业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市卫生计生局已委托市医院协会牵头组织制定全市公立医院统保方案,拟在今年所有公立医院100%购买医疗责任险,并在公立医院购买医疗责任险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办医疗机构铺开。为畅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最后一公里,我市将根据医疗专业与保险行业的特点,建立切实可行的医责险分担机制,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四、加强医疗行业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一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全体医护人员要正确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医学人文教育,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重视医患沟通,多做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得到患方的积极配合,达成医患之间的相互谅解,从根本上改善医患关系。二是提高医务人员依法行医意识。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开展诊疗活动,需要告知的诊疗活动必须要取得患方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引入第三方评价制度,促进医疗机构自身完善和发展。委托市医院协会组织对全市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评价工作;通过定期召开医院外监督人员座谈会,加强对群众关心、反映多的问题进行剖析,落实整改措施。四是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校验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完善黑名单公示和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屡被投诉的医疗机构,达到暂缓校验规定的,依法予以暂缓校验,对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依法予以注销;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五、加大卫生行业的正面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如实报道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在建设和谐医患关系中做积极的建设者。媒体要运用建设性的视角写报道,做医患关系中热点、难点问题的引导者,让社会和群众更多地了解和支持卫生工作,为卫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此外,重视加强医学科普的宣传。新闻媒体要和医务人员一起宣传、普及医学科学和卫生保健知识。针对目前医患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媒体与医学专家聚集起来,联手为老百姓答疑解惑、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的医学知识素养,让他们正视医疗服务存在先天不足和后天的局限性,对“花了钱不一定能治好病”有一个清醒、客观的认识,增强他们对医疗服务风险的防范意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卫生事业发展的大局。和谐医患关系构建是社会关注、医学界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单靠卫生系统各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努力是无法解决的。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创新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才能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


办理单位 东莞市卫生和计生局;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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