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小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的建议》(东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5025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法》宣传到位,对象缺乏及时性
经过9年的实践经验,我市颁布的《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已是深入民心,您提出的《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领取计生养老奖励金的对象可在到达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领取年龄申请的,计生养老奖励金从提出申请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建议取消或修改。这条规定是给申请对象一定的约束性,如果没有这条规定,办法就没有约束力,符合领取的对象就不会想到及时去申请,想什么时候申请,就什么时候申请,这样会影响对象的及时性,更会影响正常发放工作。
二、补发资金没预算,影响正常发放工作
每年的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是有计划有预算的,当年做明年的发放预算,预算资金有限,补发对象未能及时申请,如果补发的人数多,补发时间长,补发资金就会增加,那就不是节省漏领人员的每月300元问题,从而影响正常发放的对象;另外,如果对象到达领取时间不来申请,或迟来申请,那每年做的财政预算就不会准确,更会影响全市的财政资金的预算、调配。因此,不能取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的第六条。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们会加大宣传,让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更深入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