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局答复:
黎小艳委员:《关于规范陪驾市场的提议》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能,对“规范陪驾市场的收费标准”提出分办意见:一、价格管理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即纳入中央和省级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目录外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二、关于规范陪驾市场收费标准的问题。由于驾驶员陪驾收费未列入国家或省级定价目录,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陪驾机构的明码标价管理,要求陪驾机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减少收费纠纷。
市交通局答复:
黎小艳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陪驾市场的提议》提案收悉。经研究,我局办理意见如下:我国当前法律、交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无设定陪驾经营业务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且交通部门监督管理领域不含社会陪驾业务,若市民在领取驾驶证后需进一步提升路面驾驶技能,可通过正规驾校以“散学”形式满足需求。谢谢您的建议,希望贵委会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宝贵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