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249)给全市人民购买巨灾保险的提议

  据报道,保监会已与发改委等多部委联合,成立建设巨灾保险研究领导小组,开展建立巨灾保险具体专项工作,在2017至2020年,将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目前深圳与宁波已开始试点,由政府出资给市民购买巨灾保险,以此减少巨灾降临时老百姓的经济损失,同时让政府在灾后财力集中于灾后公共设施重建上。巨灾主要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我市地处东南沿海,每年巨灾波及范围广、受灾人数多,一旦发生,便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办 法:

  启动给全市人民购买巨灾保险的工作,一旦条件成熟,由财政出资金给全市人民购买巨灾保险。

提案者 黎小艳
部门答复

  尊敬的黎小艳提案人:

  您提出的《关于给全市人民购买巨灾保险的提议》(提案第2015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我市购买灾害保险的基本情况。我市一直十分重视防灾减灾工作,早在2009年已按照省政府要求,引入商业保险为我市遭遇自然灾害的群众提供保障。我市从2009年起实施政策性农(居)民住房保险,由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承保,我市农(居)民以自愿为原则参加,保险金额为每户每年2万元,年费率0.545‰,即每户每年保费10.9元,其中个人负担2元,市、镇街财政各负担4.45元。五保、低保户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市、镇(街)各负担50%。目前,我市政策性农(居)民住房保险投保住房约28万间,保费总额超过300万元。

  二、我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情况。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3〕645号)文件精神,我市对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害、住房损坏等情况已建立比较完善的救助制度,具体是:(一)因灾致死的本市户籍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救助;因灾致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按相应等级的救助比较给予救助;因灾受伤治疗产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在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纯自费金额和违规降报金额后),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二)因灾造成居住记倒塌的本市户籍人员,给予一次性住房重建救助2万元;因灾造成居住房损坏,并且属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残疾人、孤寡老人的,给予一次性住房修葺救助0.5万元。(三)因灾造成居住房倒塌的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因灾造成居住房损坏并且属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残疾人、孤寡老人的,按当时低保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财政各负担50%。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市财政支出的自然灾害救助经费分别为4.71万元、48.66万元、44.2万元。

  三、关于由财政出资金给全市人民购买巨灾保险的建议。巨灾保险是指对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目前,国家在深圳等地开始试点巨灾保险制度,但全面的实施意见仍未出台。从近年的情况来看,我市遭遇巨灾的情况较少,但我们将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政策以及试点城市的实施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将对实施购买巨灾保险的相关事项进行论证。

  以上是对您所提提案的答复。感谢您对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关心,您所提出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有所帮助。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继续为我市社会救助建言献策。


办理单位 东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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