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248)加大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力度,助推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为社会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新莞人数量的不断增加,社会问题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复杂。近年来我市对社会建设工作也十分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但社会面临的维稳压力越来越大,人的尊严、权益、公平等方面的诉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而导致的过激行为,信访、群体性事件也越来越多,政府在维稳方面疲于应对。出现目前的状况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低下有很大的关系。社会利益的冲突、诉求没有通过社会主体之间地相互制约并通过民主和协商地方式解决,政府成为社会矛盾调解的主体,这与“大社会,小政府”的社会治理方式背道而驰。

  社会治理工作任重道远,但还是需要从一件件具体事抓起。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物业管理问题,其实可以作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抓手予以推动。近期市印发了《东莞市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14]17号),文件中提出具备条件的小区均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市已经将该项工作纳入到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中予以推动是十分正确的。 据报道,我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率仅为1/4,成立的业委会在运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甚至中途夭折,导致业主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业主与物管的矛盾不断,业主自发维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成为社会矛盾多发领域。业委会成立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房管部门只是负责备案,对业委会成立缺乏主动的推动和指导;二是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楚导致工作不落实。2011年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将业委会成立、监督、指导等职责下放到镇街,具体承办部门包括镇(街)房管机构、社会事务办(局)承办和村(居)委会,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没有具体明确;三是业委会成立程序较为复杂,加上业主缺乏自主意识,由于操作难而不得放弃;四是由于利益原因,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方式予以阻挠等等。对于已经成立的业委会也存在傀儡业委会(被物业公司操纵)、业主认可度低、业务不熟、运作不规范、经费无保障等诸多问题。

  办 法:

  要加大业委会成立指导力度,助推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业委会其主要职责是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利而成立的民间性组织,经合法程序产生的业委会是得到大多数业主代表同意的,如果能够公正行使好物业管理的公权利,那么业委会在其他社会事务方面的处理也会逐渐得到业主的认同,其承担的职责会逐步得到延伸。因此,运作良好的业委会将成为联系政府社区的重要纽带和桥梁,如可以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镇街人民政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等相关工作。业委会对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业委会成立涉及房管、社会事务、村(居)委员会等市镇两级部门。尽管现行制度将业委会成立职责交由镇街具体负责,但市有关部门还是有责任主动做好总体统筹谋划、推动、指导、督导等方面的工作,镇街具体负责落实。从部门分工看,应强化社工委、社会事务局的职责,社工委应做好统筹工作,社会事务局应行使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能,房管部门具体对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行使行政监督权,居委会应当加大与业委会的日常工作联系,在推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社区自治等方面加强联系和指导。

  (二)加大对业委会成立的指导力度

  业委会的成立不能仅仅靠业主自发按照程序产生,各种原因导致业主的自主性尚未形成,需要政府逐步引导和支持。为此,社会事务、房管等部门要主动加大对业委会成立的指导力度,推动成熟的小区按照程序尽快成立业委会,一方面制定既符合法规规定又相对简化的筹备工作程序,减轻筹备工作难度,减少筹备费用,从而加快组建步伐;另一方面从筹委会申请和成立、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成立、议事规则制定、工作制度建立等环节都需要政府部门的指导,确保排除各种干扰合法有效成立业委会,使业委会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同,为顺利行使权力打好基础。要严格把关业委会成员提名关,对于业委会成员应要求业主本人以及长期居住于小区内,并安排适当比例专职委员。如与开发商、物管有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对于提名资料,应有业主代表、(村)居委会代表参与监督。

  (三)明细物业权属为业委会成立打好基础

  物业权属不清是业委会成立的最大障碍,物业权属的确定应当在建设方案审批环节予以确定,可以将其设定为房屋销售许可的前置条件。建设主管部门与房管部门要对该项工作做好对接和协调,重点对车库、游泳池、运动场、幼儿园等设施的权属及范围予以明确,并在楼房销售时予以公告,对不执行的开发商予以处罚。对属于业主的物业标的进行明确,也为日后的规范管理打好基础。

  (四)对业委会运作给以必要的支持和监督

  由于业委会成员缺乏自主意识,加上没有成熟的做法和有效的监督,运作中很容易产生问题。如果不能够规范运作,滥用权力或不能正常行使权力会逐步失去业主的信任,后续再行选举产生也很难赢回信心。业委会的规范运作也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监督。一是将业主委员会纳入社工进行管理和培训、定期对相关社区工作人员、业委会委员进行培训,对业委会的规范运作予以指导;二是要加强外部监督,可对业委会纳入社会组织予以监督;三是制定业委会薪酬待遇指导意见,给业委会成员提供规范合理的薪资待遇提供依据;四是可考虑以村(居)委员会名义购买社工派驻到小区,不定期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五)推动基层社区综合治理能力建设

  把问题发现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困难解决在基层,是社会治理的最好方式。业委会良性运作将会成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纽带。通过业委会的有效运作会逐渐养成居民自治的意识和民主意识。要加强居委会和各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联系互动,让业主在治安、计生、宣传、垃圾分类、文明、环境保护等方面与社会、政府形成良性互动,同时让业主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政府、社区方面的相关信息;可考虑设立专项经费为各小区开办各种活动,增强小区的凝聚力和自防自控的能力。

提案者 兰建锋
部门答复

市房管局答复:

  兰建锋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力度,助推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第一、我市印发了《关于印发〈东莞市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11〕160号),明确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指导、协作和监督的主体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且详细规范了我市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对于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或者20%以上业主联名的,均可由业主按照文件规定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协助和监督之下,按照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和《东莞市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若干规定》(东府办〔2011〕160号),均明确指出了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及程序。《东莞市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若干规定》更是明确了申请、成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委员及备案的相关部门。各镇街部门在业务工作上遇到相关问题时,我局给以解答或指导,协助镇街部门顺利为业主解疑。在业务上,我局从2009年开始便不定时的举行多次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培训工作,加强了个镇街部门对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认识。第三、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问题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目前,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对物业小区只赋予了业主大会这一个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如需将业委会纳入社会组织,成为民间社会团体,则应向社会组织管理局了解具体情况。如何规范业委会委员履行职责,关键在于委员本身对其职责的认识,是否能做到恪责尽守。合理提供薪资待遇,在目前现有的法规上是没有依据的。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的规定,只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并且该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同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第四、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的规定,需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因此,更好地发挥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运作,不但需要房管部门在业务工作上的指导,更需要各政府部门的指导与配合。房管部门将在业主委员会工作上进一步加大业务上的培训力度,为各政府部门提供有力的支持。

 

市社工委答复:

  尊敬的兰建锋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十多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势头迅猛,楼盘小区日益成为社会群体的聚集点、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和社会矛盾的集聚点。提案指出目前全市1100多个物业小区,约有270个组建了业委会,所占比例不到四分之一。经调查分析,成立率低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业主参与不够积极。业委会成立程序较为复杂,也没有业主参与的激励机制,因此,即使业主的自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觉醒,也往往因为参与成本过高而放弃。二是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够配合。目前,楼盘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动因大多是由于业主不满物业服务,因此,业委会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往往关系紧张。在成立过程中,开发商、物业公司积极性高不高,甚至会设置一些阻挠。三是部门作用发挥不够到位。2011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将业委会成立、监督、指导等职责下放到镇街,具体由镇(街)房管机构、社会事务办(局)承办。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具体分工职责不明确,房管、民政部门以及村(居)委会对业委会成立缺乏主动推动和指导。针对小区业委会成立难等有关问题,2014年,根据市委工作部署,市社工委开展了样板社区创建工作,选取全市33个楼盘小区作为试点,围绕党建有力、民主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等七方面创建内容,在微观层面进行创新探索。创建中,我们以健全公共规则为基石,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理顺各方主体关系,引导居民自己制订公约、自己执行公约、自己维护公约,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将社会治理创新的阵地前移到楼盘小区,将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落实到楼盘小区。接下来,市社工委将在总结样板社区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开展的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大业委会成立指导力度,鼓励居民开展自治,实现基层和谐善治。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业委会成立、运作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激发居民自主意识,逐步形成“我爱社区,社区是我家”的生活氛围,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小区自治。二是加大指导力度。明确房管、民政等各部门的职责,从筹委会申请和成立、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成立、议事规则制定、工作制度建立等方面加强工作指导,特别是协助把好把关业委会成员提名关,充分挖掘小区能人和热心人士,在小区自治中发挥带头作用。三是完善运转机制。在业委会运作过程中,针对物业和开发商不配合现象,要晓之以理,真正讲明白组建业委会对他们的好处,推动物业和开发商主动落实社会责任。针对居民参与不积极的,一方面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服务,让大家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成立自治组织的好处,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建立参与激励机制,解决群众参与的后顾之忧。四是突出示范效应。认真总结样板社区创建经验,通过实实在在的创建成效,以点带面推广业主自治模式,充分调动其它小区开展业主自治的自发性和积极性。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东莞基层民主自治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亦恳请今后对我委工作给予更多关心和指导!

 

市民政局答复:

  尊敬的兰剑锋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业主委员会指导力度,助推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建议”提案由我局参与分办。现结合民政工作职能,就相关内容答复如下:一、关于对业委会给以必要的支持和监督的问题(一)对成长为社区自治骨干和中坚的业委会成员,我们拟在恰当时机将其纳入社区人才培训计划。(二)2012年,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4号)。其中,在“登记方式、范围和禁止行为”的条款明确指出业主委员会不列入社会组织登记范围。因此,我局认为,民政部门(含社会组织管理局)不宜将业主委员会纳入社会组织予以监督。(三)业委会属于群众自治性组织,其委员的职责分工、薪酬待遇等各方面的规定都应由业委会自我协商、共同决定,不宜由民政部门出台薪酬指导标准。(四)社会工作的核心理念在于助人自助。《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民发〔2013〕178号)中指出,要根据城乡社区发展特点和社区居民需求,分类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在城市社区重点开展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的社区照顾、社区融入、社区矫正、社区康复、就业辅导、精神减压与心理疏导服务。目前“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暂时不属于城市社会工作重点推进的领域,如确需引入社工服务,应当由独立第三方进行可行性、操作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就购买社工服务向村居委会提出相关建议。二、关于推动基层社区综合治理能力建设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村居委会的基础上,推动成立并充分发挥业委会作用,将其作为建立村(社区)自治协同机制的重要内容,借助业委会的力量推动村民自治。积极倡导物业管理型居住小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加强村(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业主大会民主评议制度,由村(居)委会指导、监督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业主大会,组织民主评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工作,并对民主评议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衷心感谢您对本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单位 东莞市房管局;东莞市社工委;东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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