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瑞华等委员:
对郭瑞华等委员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司法委托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活动。其中,医疗损害鉴定属于司法委托的范围。确定受托中介机构采取摇珠随机选定、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人民法院指定三种方式。摇珠随机选定及人民法院指定受托中介机构应先在本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选定,本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没有的类别从省法院名册中选定,特殊情况下可使用其他法院名册。当事人协商选定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一般应从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选取。而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不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2013年度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入选机构》的名册内,故申请鉴定的医疗损害类案件不能选定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受托中介机构。另外,省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的通告》(附件),有意愿申请入选的专业机构可按通告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