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232)推动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的建议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国家《侵权责任法》颁布后,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统一了医疗损害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鉴定为医疗损害鉴定。(之前分为委托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2011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统一按照《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赔偿一元化机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同时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委托省内具备条件的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2011-2012年,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市医学会都承担了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我市的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在此期间承担了本市100多例和外市20多例医疗损害鉴定,广东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和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也承担了少量案件的医疗损害鉴定。2012年5月,广东高院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2012-2013年度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名单(全省共有20家机构入选,其中7家可受理全省范围内鉴定申请,4家可受理重新鉴定申请),明确要求今后医患双方必须在该名单内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2014年度沿用了2012-2013年度的名单,入选机构没有变化)。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市医学会都错过了进入名单的报名机会,因此我市没有一家机构入选省高院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名单。自2012年5月省高院的司法损害鉴定机构名单发布后,我市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都停止了医疗损害鉴定这项业务,医患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只能委托外市的机构做医疗损害鉴定。

  根据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官方网站的数据,全市现有医疗机构2500多个,其中,公立医院40个,民营及社会办医院32个,其他医院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87个,农村卫生站1360个,其他医疗机构740个。如此庞大的医疗机构体系,医疗纠纷以及相应的医疗损害鉴定数量必然众多。据了解,我市医调委自2013年10月28日挂牌运作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受理医疗纠纷调处案件282例,其中3宗委托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我市两级法院2014年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88宗,其中约80%的案件委托了医疗损害鉴定。快捷、便利地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对于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重建和谐医患关系乃至幸福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然而,由于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包括我市医学会均无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业务造成我市医疗损害鉴定的不便,影响了我市医患纠纷争议的化解和处理。目前,由于委托的鉴定机构都在外市,医患双方当事人办理委托、召开听证会和其他事宜需要多次往返,这不仅给医患双方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双方的经济负担,同时给东莞市两级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带来比较大的麻烦。据了解,由于医患双方都更信任大型的、综合实力强的司法鉴定机构,导致全省多数案件都集中到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几家大型、知名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这几家机构的案件排期时间普遍超过1年,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更是已将案件的受理工作排到了2016年,这必然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期限造成了案件的严重积压,更不利医患纠纷争议的及时解决。医患纠纷的久拖不决不仅容易导致医患双方的矛盾激发甚至升级,而且也客观造成了患方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而采取“医闹”等违法方式维权的情形出现。

  办 法:

  为解决目前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方面的问题,推动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我们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

  1、积极与省高院沟通、协商,推动省高院尽快启动我省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名单修订工作,使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能尽早参与我市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便利我市医患纠纷争议的化解处理。

  2、大力推荐我市资质较高且有成熟工作经验的司法鉴定机构入选省高院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名单。

提案者 郭瑞华,张敬智,李健豪
部门答复

  郭瑞华等委员:

  对郭瑞华等委员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司法委托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活动。其中,医疗损害鉴定属于司法委托的范围。确定受托中介机构采取摇珠随机选定、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人民法院指定三种方式。摇珠随机选定及人民法院指定受托中介机构应先在本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选定,本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没有的类别从省法院名册中选定,特殊情况下可使用其他法院名册。当事人协商选定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一般应从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中选取。而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不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2013年度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入选机构》的名册内,故申请鉴定的医疗损害类案件不能选定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受托中介机构。另外,省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的通告》(附件),有意愿申请入选的专业机构可按通告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


办理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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