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119)关于加强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的建议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思想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需要。随着传统家庭养老向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模式的转变,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管理向社区管理的转变,社区正越来越成为许多老年人的另一个"家"。社区老年活动场所是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场所,在老年人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些社区老人活动中心提供服务内容已经包含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文化娱乐、日间托养、心理慰籍、配送餐饮、老年档案、临终关怀等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加强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健全和规范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的活动,使老年人能够在社区老有所乐,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市社区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虽得到加强,但是,各社区开展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服务工作开展不平衡,活动场所场地缺少简陋,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1、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建设滞后。大部分的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严重不足,室内的活动场所有的是面积狭小,只有30—40平方米,有的只是借用社区办公室、祠堂之类的地方作为活动场所,而有的甚至没有室内活动场所。老年人口比例偏高,而活动场所缺乏,使得这些小区的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极不方便。

  2、社区老年活动场所资金不足。大部分的社区老年活动场所设施简陋,有的只是简单的几张桌子、几个报夹。个别硬件设施条件较好的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也因为缺乏经费,没有安装空调或电风扇,在夏季炎热的天气里,无法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大部是免费向社区老年人开放的,但由于缺乏经费,这些免费的老年活动场所只能是老年人自我服务。

  3、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内容单调。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的活动十分不平衡。由于硬件设施的差异,除了个别条件较好的老年活动中心能够提供打球、健身、歌唱、下棋、舞蹈等多方面的服务外,大部分的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只能提供阅读和打麻将或打牌的服务、活动项目十分的单调。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户外活动场所,有的社区户外活动场所较好,老年人就能够开展组织文艺队、腰鼓队、舞蹈队开展活动,而有的虽然有户外活动场所,但由于紧邻居民住宅,容易扰民而影响老年人活动的开展。

  因此,加强老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管理,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活动,让老年人老有所乐,已经刻不容缓。

  办    法:

  1、在新区建设中规划老年人活动场所。

  当前社区普遍存在的老年活动场所不足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规划建设中没有预留老年人活动场所。在早期小区的规划建设中,没有老年活动场所的位置,造成了现在许多社区老年活动场所不足的现状;而现在城乡规划设计中如果还没有老年活动场所的位置,那么老年活动场所不足的状况将更加严重,造成今后老年活动场所继续萎缩的后果。在当前寸土寸金的情况下,如果缺乏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并不愿意“浪费”土地建设老年活动场所,而仅靠政府的建设,仍不能满足老年人对社区活动场所的需求。因此,建议在城乡规划设计中,应增加编制老龄活动场所的设计,强制在小区建设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将老年活动场所建设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主要部分,以供社区老年人活动,满足社区老年人开展活动的需求。

  2、加强邻近社区的共建,实现资源共享。

  早期社区建设中缺乏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是因为缺乏相应的土地空间进行建设或改造老年人活动场所,现实条件制约了早期社区中老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与发展。然而,每一个社区、村民小组或多或少都具备一定条件的老年活动场所,有的有棋牌室,有的有阅览室,有的有户外活动场地,从局部看单个的老年活动场所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但从几个社区区域看,则多个老年活动场所形成了一个大整体,不同的活动场所能够满足不同老年人群的需求,既能充分发挥每个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作用,也让老年人活动有了更多的选择,活动内容也更加丰富多彩。因此,建议邻近的社区之间通过共建,打破老年人活动场所的区域界限,实现相邻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的资源共享,从而拓宽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

  3、增加经费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良服务。

  经费不足制约了老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水平。由于缺乏经费,老年活动场所设施简陋而无法添置新设施,更谈不上新增老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由于缺乏经费,老年人活动场所大部分无专人管理,更谈不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部分老年人活动场所以收取茶水费聘请人员管理和服务,以及支付水电费,却因此将部分收入微薄的老年人拒之门外。又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无偿服务标准较高。我们60周岁或者以上低保户独居、不能自理、“三无”老人数量不多,更多的只能享受低偿服务。基于经济水平有限,老人不愿意付钱买服务,导致服务对象不足,服务人员难招,社区投入资金短缺,呈现后续运营困难,影响服务的推广。因此,建议政府加大财政拨付,改造老年人活动场所,添置老龄活动设施,提高为老年人服务水平。同时,建议通过设立“老年基金会”等慈善性质的组织,通过民间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新建、改造老年人活动场所,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  

提案者 吕庆鸿
部门答复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119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吕庆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新区建设中规划老年人活动场所”的问题

  在提案中,您建议“在城乡规划设计中,应增加编制老龄活动场所的设计”、“强制在小区建设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将老年活动场所建设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主要部分”。我市在这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出台扶持老年活动场所建设的政策。2006年,市政府印发《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规定居住区级文化站(建筑面积4000-6000㎡)应专门设置老年活动中心等项目,居住小区级文化室(建筑面积500-1000㎡)宜配置老年人活动设施。2006年11月30日,我市印发《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规定“全市各社区服务设施(含社区服务中心)应达到如下标准:……星光老年之家(含残疾人社区康复站、文体活动室功能)200平方米以上……”。2013年9月25日印发的《东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东府办〔2013〕134号)(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将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发展规划,加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参照同类城市同类项目的功能布局,筹建一个与城市形象相匹配、与老年人需求相吻合的市一级综合性老年人活动中心”、“不断完善村(社区)和各类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文化设施”。目前,我市结合旧城改建和社区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在建设项目方案的报建审查中预留了建设老年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

  二是加大老年活动场所建设的经费投入。2002年以来,我市投入近1.27亿元,建成“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625个,总面积约21万平方米,实现了老年活动中心在村(社区)的全覆盖,老年人文体活动配套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十一五”期间,市、镇两级财政共投入约7100万元,用于改造敬老院住房,完善室内文体活动设施和户外活动场所。据统计,全市各社区共建有多功能活动室602个、文化站145个、图书阅览室554个、卫生服务中心(站)692个、户外文体小广场1132个、体育健身路径917套、残疾人活动场所138个。

  目前,我局就筹建市级老年人活动中心开展调研,计划利用城市“三旧”改造机会,通过旧校舍、旧厂房改造等形式,建设一所集休闲娱乐、教育培训、比赛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市一级综合性老年人活动中心,配套建设老年大学、活动室、娱乐室、舞蹈排练室、健身房、阅览室、多功能厅等设施,用于举办大型文体赛事、文化艺术展示、各类知识讲座及培训教育等活动,使其成为广大老年人的精神家园和对外老年文化交流的窗口。同时,我局将按照《规划》要求,充分发挥协调职能,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老年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镇(街)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筹建工作,为进一步丰富老年人文体生活提供硬件保障。

  二、关于“加强邻近社区的共建,实现资源共享”的问题

  《规划》提出,“提倡所有涉老活动场所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向所有老年人开放”。我局将按《规划》要求,积极与相关部门、单位加强沟通协调,鼓励相邻社区老年活动场所资源共享,不断拓宽老年人活动空间。

  三、关于“增加经费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良服务” 的问题

  《规划》提出,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慈善捐助投入老龄事业,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老龄工作,形成政府、集体、社会、个人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的老龄事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发展老龄事业的实力。”目前,我市村(社区)一级的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正在逐步配套,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福利彩票公益金、镇(街)财政和社区投入。我局将根据您提出的“政府加大财政拨付,改造老年人活动场所,添置老龄活动设施”、“通过设立‘老年基金会’等慈善性质的组织,通过民间渠道筹措资金”等建议,按照《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老年活动中心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吸纳更多资金投入到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继续探索建立提高为老年人服务水平的制度机制。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单位 东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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