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119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吕庆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新区建设中规划老年人活动场所”的问题
在提案中,您建议“在城乡规划设计中,应增加编制老龄活动场所的设计”、“强制在小区建设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将老年活动场所建设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主要部分”。我市在这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出台扶持老年活动场所建设的政策。2006年,市政府印发《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规定居住区级文化站(建筑面积4000-6000㎡)应专门设置老年活动中心等项目,居住小区级文化室(建筑面积500-1000㎡)宜配置老年人活动设施。2006年11月30日,我市印发《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规定“全市各社区服务设施(含社区服务中心)应达到如下标准:……星光老年之家(含残疾人社区康复站、文体活动室功能)200平方米以上……”。2013年9月25日印发的《东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东府办〔2013〕134号)(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将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发展规划,加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参照同类城市同类项目的功能布局,筹建一个与城市形象相匹配、与老年人需求相吻合的市一级综合性老年人活动中心”、“不断完善村(社区)和各类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文化设施”。目前,我市结合旧城改建和社区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在建设项目方案的报建审查中预留了建设老年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
二是加大老年活动场所建设的经费投入。2002年以来,我市投入近1.27亿元,建成“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625个,总面积约21万平方米,实现了老年活动中心在村(社区)的全覆盖,老年人文体活动配套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十一五”期间,市、镇两级财政共投入约7100万元,用于改造敬老院住房,完善室内文体活动设施和户外活动场所。据统计,全市各社区共建有多功能活动室602个、文化站145个、图书阅览室554个、卫生服务中心(站)692个、户外文体小广场1132个、体育健身路径917套、残疾人活动场所138个。
目前,我局就筹建市级老年人活动中心开展调研,计划利用城市“三旧”改造机会,通过旧校舍、旧厂房改造等形式,建设一所集休闲娱乐、教育培训、比赛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市一级综合性老年人活动中心,配套建设老年大学、活动室、娱乐室、舞蹈排练室、健身房、阅览室、多功能厅等设施,用于举办大型文体赛事、文化艺术展示、各类知识讲座及培训教育等活动,使其成为广大老年人的精神家园和对外老年文化交流的窗口。同时,我局将按照《规划》要求,充分发挥协调职能,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老年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镇(街)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筹建工作,为进一步丰富老年人文体生活提供硬件保障。
二、关于“加强邻近社区的共建,实现资源共享”的问题
《规划》提出,“提倡所有涉老活动场所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向所有老年人开放”。我局将按《规划》要求,积极与相关部门、单位加强沟通协调,鼓励相邻社区老年活动场所资源共享,不断拓宽老年人活动空间。
三、关于“增加经费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良服务” 的问题
《规划》提出,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慈善捐助投入老龄事业,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老龄工作,形成政府、集体、社会、个人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的老龄事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发展老龄事业的实力。”目前,我市村(社区)一级的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正在逐步配套,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福利彩票公益金、镇(街)财政和社区投入。我局将根据您提出的“政府加大财政拨付,改造老年人活动场所,添置老龄活动设施”、“通过设立‘老年基金会’等慈善性质的组织,通过民间渠道筹措资金”等建议,按照《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老年活动中心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吸纳更多资金投入到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继续探索建立提高为老年人服务水平的制度机制。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