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警支队答复:
尊敬韩春雷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整治我市非法机动三轮车、微型四轮车运营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结合实际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交警支队高度重视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并在强化路面违法查处以及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两个方面入手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在强化路面违法整治方面。交警部门始终保持对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的整治力度,2014年,交警支队开展了推进“治摩” “四项整治”专项行动,全年共查扣各类机动三轮车8000余辆。今年,支队继续将整治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按照《东莞市2015年深化“治摩”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统一行动,并整合整治力量,保持整治密度,对电动三轮车违规上路行为形成严打态势。此外,我们还将针对重点镇街开展专项整治,以近年来涉摩涉电伤亡交通事故多发的镇街为重点,按照逐个解决、集中整治的模式,由市“治摩办”牵头,组织交警支队及周边镇街警力,采取便衣与着装结合查扣违法车辆,在重要点段驻守巡查等措施,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方面。2014年,我们积极争取新闻媒体支持,持续深入开展“治摩”宣传,跟踪报道各项整治行动,曝光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肇事受到惩处的典型案例,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此外,我们在市委政法委的组织下,联合东莞广播电视台制作了《珍惜生命 远离摩害》“治摩”宣传短片,下发给各镇街利用各种集会、门户网站、广电站、公共场所大型LED显示屏、村(社区)文化广场影音设备等进行播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我们将继续抓好宣传工作。一是组建专业的宣教队伍。要求各镇街要强化对宣教工作的组织领导,挑选、招聘口头表达能力强、有志于宣教工作的人员,组建一支专门的宣教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宣教人员具有较好的宣教能力。二是开展上门宣讲。要求各镇街要结合市政府2015年“十件实事”开展的“送法上门”活动,将“治摩”作为“送法上门”的一项主要宣教内容,深入到辖区工厂、学校、企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宣讲,大力宣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各种违法行为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上述车辆,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常识。三是丰富宣传素材。要求各镇街要在利用好2014年“治摩”宣传短片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作一批宣传短片,丰富宣传素材。
市工商局答复:
韩春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我市非法机动三轮车、微型四轮车运营的建议》(提案第20150227号)收悉。作为该提案的分办单位,我局对提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落实措施,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机动三轮车、微型四轮车违反交通法规非法占道、逆行抢道等现象的存在,给我市城市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实需要进一步加强整治。
一直以来,我局非常重视对机动三轮车、微型四轮车的治理工作,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依法打击违法违规销售机动三轮车、微型四轮车行为。一是严格把关经营范围的核准。我局不核准三轮车、微型四轮车销售等相同或相似表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同时,为避免经营者“打擦边球”、借自行车销售经营范销售三轮车、微型四轮车,今年我局进一步规范自行车销售行业工商登记手续,将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销售:自行车(不含电动自行车及其他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不在东莞地区销售)”,从销售源头控制三轮车、微型四轮车的销售。二是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三轮车、微型四轮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局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依法清理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电动车等相关违法行为的同时,将违法违规销售三轮车、微型四轮车作为工作的重点,发现一起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三轮车、微型四轮车行为,查处一起, 坚决从源头上控制三轮车、微型四轮车的销售。
今后,我局将继续高度重视三轮车、微型四轮车整治工作,将其作为全局工作的重点之一, 按照全市工作部署,继续一如既往地统筹安排执法监管力量,加大对三轮车、微型四轮车销售行为的监管,查处违法经营三轮车、微型四轮车行为。
市残联答复:
尊敬韩春雷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整治我市非法机动三轮车、微型四轮车运营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残疾人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结合实际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我市从2005年开始每年为150名户籍困难下肢残疾人配送机动轮椅车,所配送的机动轮椅车是排量为50C的非机动车,且机动轮椅车仅作为代步之用。到目前为止,我市共有1360多辆机动车在使用,大大方便了残疾人出行、工作、交友,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二、根据调查,目前从事非法营运的三轮车都是排量在100C以上的机动车,户籍残疾人没有参与任何非法营运活动。查处非法营运、监管和处罚由交通和运管部门执法,市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营运的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做好批评教育,并积极提供帮扶、培训、就业转介等服务,积极拓宽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渠道。三、市残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普法行动,每年组织交通安全出行等主题演讲,让更多残疾人提高安全出行意识,倡导文明出行的良好风尚。
市城管局答复:
韩春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我市非法机动三轮车、微型四轮车运营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明确法律法规和执法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自行车载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由于我市没有立法权,不能借鉴深圳市的做法颁布有关自行车、三轮车非法载人搭客的法规。人力三轮车(含“黄包车”)违反上述限制规定载人的,我市交警部门可以依照以上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积极配合,继续加强整治力度
1、明确管理任务。从2008年开始,市城管办和市交通综合整治办按照市政府的指示精神,牵头组织开展市区五环路以内道路交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对市区五环路以内的违法违规载人搭客人力三轮车(含“黄包车”)的整治。我们以抽调市交警支队的几名人员为主力,对利用人力三轮车(含“黄包车”)在市区进行非法营运行为,一律采取暂扣营运车辆,并要求当事人作书面保证等措施,使当事人深刻理解其违章行为对交通带来的不良影响,促使他们离开人力三轮车(含“黄包车”)非法营运行业。
2、面对困难,坚守管理原则。经过多年的整治,基本达到取缔人力三轮车(含“黄包车”)聚集点,规范人力三轮车(含“黄包车”)在市区主干道行驶的目标。但由于执法力量薄弱,加上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执法难度不断增大,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整治任务存在一定难度。另外,从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由于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交警管理部门的电子系统升级等原因,交警部门不能采用暂扣营运人力三轮车(含“黄包车”)的执法手段,我们还是一如既往,坚守管理原则,坚持整治行动,主要采取教育、劝离和警告等方式,驱散其聚集区域,尽可能遏制人力三轮车(含“黄包车”)载人搭客行为。
三、从综合角度考虑,疏导结合
三轮车、微型四轮车非法运营行为日渐增加,是继“治摩”后又一引发安全、交通等诸多问题的整治任务,涉及有关部门执法整治以及公交等其他出行方式的完善和市民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等不同层面,需进一步深入研究。主要建议有:
1、联合执法,重点整治。建议将整治三轮车、微型四轮车非法运营行动列为专项整治项目,充分发挥“治摩”的成功经验,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重点在车站、医院、商场、公交站点以及交通繁忙路段,针对安全隐患较大的非法加装机动装置的三轮车、微型四轮车进行执法,形成严管态势。
2、镇街启动,全面推进。建议由市、镇两级政府牵头,形成战略部署,成立或明确整治机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尽快组建由多部门组成的交通综合整治专职队伍,以高效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落实各镇街的主体责任,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根据镇街的实际情况,圈定重点整治区域,采用灵活多变的方式,针对机动装置三轮车、微型四轮车非法载人搭客行为开展整治工作。整治行动覆盖节假日,确保不留空档,消除此类非法营运聚集点,坚决打击其违法违规行为。
3、解决生计问题,优化公交建设。建议加强综合执法整治、解决非法营运司机就业等不同层面,涉及长期性、稳定性工作问题,需要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定工作计划,逐步推进。深入群众角度,为方便群众出行,加强城市公交硬件配套设施和软性组织规划:优化公交服务、改善出行条件,进一步树立公交优先政策,规划优化公交线路,提高公交覆盖、降低换乘成本;加强对公交公司及公交司机的监管,提高乘车的舒适度和安全感;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推出公益性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4、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市民交通安全意识。一是加强执法宣传:交警、交通、城管、教育、司法等部门及各镇街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教育,曝光典型案例,争取领导支持和市民理解。整治行动中,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灵活采用引导、劝告、警告、处罚等手段,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避免大规模冲突而引致不稳定;二是加强有关三轮车、微型四轮车的交通安全宣传:宣传乘坐非法运营三轮车、微型四轮车的危害性,针对乘坐非法运营三轮车、微型四轮车造成的危害做重点宣传,将真实的乘坐非法运营三轮车、微型四轮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制作成宣传展板、宣传单张、教育片,通过不同形式向群众宣传。
市交通局答复:
韩春雷委员:您在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整治我市非法机动三轮车、微型四轮车运营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目前我局对机动三轮车、微型四轮车运营进行执法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均未明确将机动三轮车、微型四轮车、残疾人代步车列入道路管理的范畴;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8月下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人力三轮车经营旅客运输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交执〔2012〕1026号)明确:“现行道路运输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将非机动车纳入道路运输管理范畴”;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限制使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营旅客运输”,目前我市仍未出台相应规定。二、全力支持配合有相应执法权的单位开展工作。为更好地加强机动三轮车、微型四轮车、残疾人代步车运营的整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我局全力支持配合公安、交警等有相应执法权的单位开展执法工作。三、各司其职,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接下来,我局一如既往地加强对客运站场、公交站点以及其他客运集散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汽车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加强对乘客安全出行的宣传教育,优先发展公交,遏制机动三轮车、微型四轮车、残疾人代步车运营的生存空间,维护我市客运秩序。谢谢您的建议,希望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宝贵的建议。